(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王先生与赵女士系夫妻,育有四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三子王丙、四子王丁。二人于2017年5月10日去世,未留遗嘱。位于北京的一号房屋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各方均确认该房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王甲于2021年去世,其妻李女士及独子小王作为继承人起诉,要求继承王甲应得的25%房屋份额。
王乙、王丙、王丁均表示反对。其中,王丙与王丁强调:父母晚年长期与其二人共同居住;父亲瘫痪在床多年,全由他俩轮流照料,包括喂饭、翻身、就医等日常起居;而王甲、王乙仅偶尔探望,未承担实际赡养责任。王丙还称该房系甲公司分配的福利房,自己也是员工,应有权益,但未提供证据。
李女士一方则称王甲生前常回家探望并给付赡养费,尽到了义务。
【裁判结果】
一号房屋由王丙继承30%份额;
王丁继承30%份额;
王乙继承20%份额;
王甲的继承人(李女士、小王)共继承20%份额。
法院明确支持王丙、王丁因长期共同居住并实际照料患病父母,依法酌情多分遗产。
【法院说理】
法院指出: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各方均认可王丙、王丁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且在父亲瘫痪后承担了主要照护责任。这种持续性、实质性的生活照料,远超偶尔探望或经济资助,构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虽然王甲的继承人主张其曾给付赡养费,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主要扶养责任。而王丁虽称身体残疾,但未提交相关证明,故法院未据此额外倾斜。
综合考量赡养付出的实际情况,法院依法调整继承比例,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继承原则。
【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固定“共同居住+实际照料”事实:通过邻居证言、社区记录、医疗陪护痕迹等形成证据链;
精准适用《民法典》第1130条:强调“多分”是法律赋予尽责子女的正当权益,而非道德奖励;
有效反驳“形式赡养”主张:指出偶尔探望或小额转账不等于“主要扶养义务”;
避免陷入房产来源争议:聚焦继承法律关系,不纠缠单位分房等无关细节。
此案再次印证:法律保护真正付出的人。若你或家人长期照顾老人,务必保留相关证据——这不仅是亲情的见证,更是未来维权的关键依据。
温馨提示:遗产分配并非“平均主义”。如果你为父母付出了更多,请勇敢主张你的合法权益。提前咨询专业律师,可有效避免家庭矛盾激化,保障应得份额。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