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李某杰起诉请求对被继承人王某楠遗留的涉案房屋中涉及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分割继承。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各方在一审判决后均提出上诉。
二、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杰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刚
原审被告:李某威、李某旭
三、上诉请求
李某杰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某杰对被继承人王某楠遗留的涉案房屋中涉及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继承 35 万元。
李某刚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事实与理由
(一)李某杰的上诉理由
原审判决采用李某刚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房屋价格作为本案标的房产 2000 年的市场价数额过高。
以后一年房屋的市价代替前一年房屋的价值错误。
原审以新房标准来确定二手房的市场价值显然错误。
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分配数额计算错误。即使依据李某刚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房屋市价 6150 元为准,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 6 条确定的计算公式,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大约是人民币 80 万余元。该财产利益由 4 个子女继承,每人为 20 余万。但原审认定该财产利益算成 4 个子女 + 被继承人王某楠 5 人分,这样每人是 16 万 (也不是判决的 15 万)。
(二)李某刚的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李某杰提交的某机关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及某住房制度改革情况调查函中,均未加盖李某超生前工作单位的印章,也无单位经办人的签字。某银行自行对房屋价款进行减免的行为实际是以李某超工龄折抵的名义对购房人王某楠的特殊照顾,而并不是对其配偶工龄实际使用而产生的折抵。
即便假设购买时使用了李某超的工龄,其工龄折算后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只有一半属于李某超的遗产,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此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当然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案双方在一审中对 “折算李某超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 均认可为 58191.63 元。但该 58191.63 元系李某超和王某楠的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其中一半 (即 29095.82 元) 属于李某超的 “个人部分”,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
一审判决对 “房屋现值” 时间节点的认定错误,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之规定,解答中的 “房屋现值” 应为继承开始时,也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房屋价值。故本案 “房屋现值” 应当为涉诉房产在被继承人王某楠去世时 (2016 年 8 月 7 日) 的价值,而并非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司法评估报告 2019 年 9 月 12 日的估价价值时点。而一审判决认为 “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 不符合规定。
驳回李某杰全部请求,符合被继承人王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加公平公正。
被继承人王某楠经过综合考虑,多年以前已经将一套两居室过户给了李某杰;考虑到李某刚实际生活困难,以及对被继承人王某楠晚年多年的照料,将案涉房屋遗嘱李某刚一人继承;并且要求李某刚将其自有的一套房屋转给李某威、李某旭。被继承人的这种安排是恰当的,公平的。现如按照一审判决,李某刚还需支付价款,显然与被继承人王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也是不公平的。
五、法院查明
李某超与王某楠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李某杰、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李某超于 1980 年去世,王某楠于 2016 年 8 月 7 日去世。
2000 年 3 月 12 日,某银行(出卖人)与王某楠(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王某楠购买涉案房屋。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显示,工龄:男方 43 年,女方 49 年,合计 92 年,年工龄折扣率为 0.9。房屋建筑面积为 179.43 平方米。
2017 年 2 月 15 日,李某刚诉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李某刚继承所有。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李某刚继承。后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均提起上诉,2018 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 年 3 月 1 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李某刚名下。
现李某杰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中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利益的价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为 58191.62 元,但李某杰认为该数额即为李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李某刚认为该数额的一半方为李某超的个人部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杰申请对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2019 年 10 月估价结果为涉案房屋总价值 1514.32 万元。
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双方存在争议,李某杰曾主张对 2000 年 3 月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回复称因时间较为久远,无相关数据,故无法进行评估鉴定。李某杰提交了某银行房产管理处出具的关于购房的情况说明,写明 1999 年银行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涉案房屋超标面积购房的基准价格。李某刚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显示 2001 年 6 月周边某房屋本周均价 6150 元。
六、法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李某威、李某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王某楠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李某超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王某楠、李某杰、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作为李某超的继承人均有权利继承。
庭审中,双方对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达成了一致,法院不持异议,但李某刚认为该财产价值的一半方为李某超的个人部分。因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根据李某超的工龄折算的财产价值即应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李某刚的辩解不予采信。
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李某杰提交的说明明确写明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基准价,而非房屋市值。李某刚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搜索的 2001 年 6 月涉案房屋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值,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较为接近,法院将以此为参考,酌情确定购买公房时的市场价值。
关于房屋现值,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故应以评估报告中的房屋价值作为房屋现值标准。对李某刚要求以继承发生时房屋价值为现值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在确定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及房屋现值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到房屋归属等情况对李某刚应补偿各方的数额酌情予以判定。
七、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李某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各 15 万元。
二审判决: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为李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各 199640 元。
八、房产律师点评
政策性福利的认定与继承:在本案中,王某楠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李某超的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李某超的遗产予以继承。这一认定明确了政策性福利在继承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明确政策性福利的性质和可继承性。
财产价值的计算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于李某超工龄价值的计算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公式中的各项金额,包括李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以及房屋现值。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各项金额的合理性。对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要综合考虑不同证据的可信度和参考价值;对于房屋现值,要明确时间节点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李某刚主张李某超工龄折算后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为夫妻共有财产,只有一半属于李某超的遗产。法院则认为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本案中,法院的认定强调了工龄优惠的人身属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证据的采信与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不同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善于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关联性,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同时,要准确引用法律依据,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答辩和质证权利进行了认定;在政策性福利的继承问题上,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判决。
遗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房屋归属等情况后,对李某刚应补偿各方的数额进行了酌情判定。律师在处理遗产分割纠纷时,要注重公平性和合理性,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贡献程度。在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王某楠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由李某刚继承,但对于李某超工龄对应的政策性福利,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以确保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在处理涉及政策性福利和遗产继承的房产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认真审查证据,合理计算财产价值,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一、案例背景
李某杰起诉请求对被继承人王某楠遗留的涉案房屋中涉及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分割继承。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各方在一审判决后均提出上诉。
二、当事人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杰
2.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刚
3. 原审被告:李某威、李某旭
三、上诉请求
1. 李某杰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某杰对被继承人王某楠遗留的涉案房屋中涉及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部分依法继承 35 万元。
2. 李某刚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事实与理由
(一)李某杰的上诉理由
1. 原审判决采用李某刚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房屋价格作为本案标的房产 2000 年的市场价数额过高。
以后一年房屋的市价代替前一年房屋的价值错误。
原审以新房标准来确定二手房的市场价值显然错误。
2. 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分配数额计算错误。即使依据李某刚提交的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某房屋市价 6150 元为准,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 6 条确定的计算公式,李某超工龄的财产利益大约是人民币 80 万余元。该财产利益由 4 个子女继承,每人为 20 余万。但原审认定该财产利益算成 4 个子女+被继承人王某楠 5 人分,这样每人是 16 万(也不是判决的 15 万)。
(二)李某刚的上诉理由
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
李某杰提交的某机关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申请表及某住房制度改革情况调查函中,均未加盖李某超生前工作单位的印章,也无单位经办人的签字。某银行自行对房屋价款进行减免的行为实际是以李某超工龄折抵的名义对购房人王某楠的特殊照顾,而并不是对其配偶工龄实际使用而产生的折抵。
2. 即便假设购买时使用了李某超的工龄,其工龄折算后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只有一半属于李某超的遗产,一审判决对该问题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由此规定可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当然的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本案双方在一审中对“折算李某超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均认可为 58191.63 元。但该 58191.63 元系李某超和王某楠的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其中一半(即 29095.82 元)属于李某超的“个人部分”,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
3. 一审判决对“房屋现值”时间节点的认定错误,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之规定,解答中的“房屋现值”应为继承开始时,也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房屋价值。故本案“房屋现值”应当为涉诉房产在被继承人王某楠去世时(2016 年 8 月 7 日)的价值,而并非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出具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司法评估报告 2019 年 9 月 12 日的估价价值时点。而一审判决认为“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不符合规定。
4. 驳回李某杰全部请求,符合被继承人王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更加公平公正。
被继承人王某楠经过综合考虑,多年以前已经将一套两居室过户给了李某杰;考虑到李某刚实际生活困难,以及对被继承人王某楠晚年多年的照料,将案涉房屋遗嘱李某刚一人继承;并且要求李某刚将其自有的一套房屋转给李某威、李某旭。被继承人的这种安排是恰当的,公平的。现如按照一审判决,李某刚还需支付价款,显然与被继承人王某楠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也是不公平的。
五、法院查明
1. 李某超与王某楠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李某杰、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李某超于 1980 年去世,王某楠于 2016 年 8 月 7 日去世。
2. 2000 年 3 月 12 日,某银行(出卖人)与王某楠(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王某楠购买涉案房屋。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中显示,工龄:男方 43 年,女方 49 年,合计 92 年,年工龄折扣率为 0.9。房屋建筑面积为 179.43 平方米。
3. 2017 年 2 月 15 日,李某刚诉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要求判令涉案房屋归李某刚继承所有。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李某刚继承。后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均提起上诉,2018 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 年 3 月 1 日,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李某刚名下。
4. 现李某杰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中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利益的价值。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为 58191.62 元,但李某杰认为该数额即为李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李某刚认为该数额的一半方为李某超的个人部分。
5.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杰申请对涉案房屋现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2019 年 10 月估价结果为涉案房屋总价值 1514.32 万元。
6. 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双方存在争议,李某杰曾主张对 2000 年 3 月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进行评估鉴定,鉴定机构回复称因时间较为久远,无相关数据,故无法进行评估鉴定。李某杰提交了某银行房产管理处出具的关于购房的情况说明,写明 1999 年银行以房改价向职工出售住房的价格及涉案房屋超标面积购房的基准价格。李某刚提交了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显示 2001 年 6 月周边某房屋本周均价 6150 元。
六、法院认为
1.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李某威、李某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2.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 王某楠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李某超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王某楠、李某杰、李某刚、李某威、李某旭作为李某超的继承人均有权利继承。
4. 庭审中,双方对李某超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达成了一致,法院不持异议,但李某刚认为该财产价值的一半方为李某超的个人部分。因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根据李某超的工龄折算的财产价值即应为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故法院对李某刚的辩解不予采信。
5. 关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李某杰提交的说明明确写明了购买涉案房屋的基准价,而非房屋市值。李某刚提供的国家图书馆搜索的 2001 年 6 月涉案房屋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值,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较为接近,法院将以此为参考,酌情确定购买公房时的市场价值。
6. 关于房屋现值,本案审理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评估,双方对评估结果无异议。因双方对该遗产未进行分割,为共有状态,应以分割时的财产价值为房屋现值,故应以评估报告中的房屋价值作为房屋现值标准。对李某刚要求以继承发生时房屋价值为现值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7. 在确定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及房屋现值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到房屋归属等情况对李某刚应补偿各方的数额酌情予以判定。
七、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李某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各 15 万元。
二审判决:变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为李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分别给付李某杰、李某威、李某旭各 199640 元。
八、房产律师点评
1. 政策性福利的认定与继承:在本案中,王某楠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已死亡配偶李某超的工龄折抵房款,依国家有关政策,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李某超的遗产予以继承。这一认定明确了政策性福利在继承纠纷中的法律地位。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准确把握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明确政策性福利的性质和可继承性。
2. 财产价值的计算与争议:双方当事人对于李某超工龄价值的计算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公式中的各项金额,包括李某超工龄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以及房屋现值。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各项金额的合理性。对于购买公房时房屋市值,要综合考虑不同证据的可信度和参考价值;对于房屋现值,要明确时间节点的认定标准。
3. 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李某刚主张李某超工龄折算后获得的政策性福利为夫妻共有财产,只有一半属于李某超的遗产。法院则认为工龄优惠具有极强的人身属性,应理解为个人的财产利益。律师在处理类似纠纷时,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准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本案中,法院的认定强调了工龄优惠的人身属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4. 证据的采信与法律依据: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不同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律师在代理案件时,要善于分析证据的可信度和关联性,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同时,要准确引用法律依据,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答辩和质证权利进行了认定;在政策性福利的继承问题上,依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判决。
5. 遗产分割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本案中,法院在综合考虑房屋归属等情况后,对李某刚应补偿各方的数额进行了酌情判定。律师在处理遗产分割纠纷时,要注重公平性和合理性,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贡献程度。在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王某楠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由李某刚继承,但对于李某超工龄对应的政策性福利,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以确保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在处理涉及政策性福利和遗产继承的房产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认真审查证据,合理计算财产价值,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