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陈泽。被告为陈宇。被继承人陈辉与赵芬系夫妻,婚后育有陈宇、陈峰两个子女。陈峰与周丽系夫妻,育有陈泽一子。陈峰于 2006 年 2 月 17 日去世,陈辉与赵芬于 2021 年相继去世,陈辉与赵芬之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二)房产背景
1999 年 2 月 10 日,赵芬取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简称一号房屋)的房产证,房屋性质为军队房改标准价售房,建筑面积 55.6 平方米,系陈辉与赵芬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案件进程
陈泽起诉要求判决一号房屋 50% 产权份额归其所有,诉讼费由陈宇承担。陈泽称陈辉、赵芬去世后未留遗嘱,其作为陈峰的独子,有权继承。陈宇辩称不同意陈泽诉求,称陈辉与赵芬于 2021 年 4 月相继去世,生前留有口头遗嘱,房屋留给自己,且自己为陈峰购置房屋用于陈泽上学,自己悉心照料老人,陈泽及其母亲周丽从未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 50% 份额。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查明陈辉、赵芬、陈峰的死亡时间,确认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宇称有口头遗嘱但未提交证据,双方均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陈宇提交照顾老人照片,陈泽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且称疫情期间自己未成年,不具备赡养能力。还查明一号房屋系军产房,目前不具备上市条件。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泽:判令一号房屋 50% 产权份额归其所有。
(二)被告诉求
陈宇:不同意陈泽诉求,主张陈辉与赵芬有口头遗嘱将房屋留给自己,自己对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陈泽及其母亲未尽赡养义务,陈泽不应分得 50% 份额。
(三)焦点总结
陈辉与赵芬是否留有口头遗嘱,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
陈泽与陈宇对陈辉与赵芬的赡养情况认定,以及对遗产分配份额的影响。
一号房屋按法定继承方式,陈泽与陈宇各自应得的产权份额确定。
三、裁判结果
现登记在赵芬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由陈泽、陈宇按份继承共有,其中陈泽享有 40% 份额,陈宇享有 60% 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嘱效力认定:陈宇称陈辉与赵芬留有口头遗嘱,但未提交证据,故口头遗嘱无法认定,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赡养情况认定:陈宇提交照顾老人照片,陈泽认可陈辉与赵芬生前由陈宇扶养,陈宇在劳务和精神层面给予老人主要扶助与陪伴,应认定陈宇对陈辉与赵芬尽了主要扶养义务。陈泽未提交赡养证据,且认可陈宇的赡养行为。
遗产份额分配:一号房屋为陈辉与赵芬夫妻共同财产,转化为遗产后按法定继承办理。因陈宇尽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多分,故法院判定陈泽享有 40% 份额,陈宇享有 60% 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