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张泽、张轩、张宇、张晨、张阳。被告为张翰。被继承人张辉与李霞系夫妻,二人育有张泽、张轩、张宇、张晨、张阳、张翰六个子女。李霞于 2003 年 8 月 3 日去世,张辉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去世,二人父母均早于他们去世。
(二)财产背景
1995 年 12 月 20 日,张辉与甲公司签订《甲公司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以标准价购得位于石景山区的一号房屋,购房时张辉使用工龄:男 34 年,女 18 年。1998 年 8 月 6 日,张辉取得一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成为张辉与李霞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去世后成为遗产。
(三)案件进程
张泽、张轩、张宇、张晨、张阳起诉要求对一号房屋按六分之一份额进行法定继承分配后,由张阳继承所有,再由张阳向张翰支付折价款,诉讼费由张翰承担。五原告称张辉与李霞生前未立遗嘱,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现五原告均同意张阳继承房屋,过户后出售,售房款六人平分。张翰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认为原告对房屋价值表述不实,存在欺骗风险,且自己从 2012 年至 2019 年与老人居住并照顾失去自理能力的老人,自身生活困难,领取低保且患脑梗,要求多分遗产至总产权的三分之一,还称父亲曾口头许诺房屋由其继承。
庭审中,各方认可房屋价值 250 万元,认可张宇和张翰共同照顾被继承人,张宇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张阳每月单独支付张翰 300 元,张辉起初每月支付张翰 1500 元,后增至 2000 元。张翰提交证明、诊断书、租赁合同、低保证等证据,五原告对部分证据不予认可。张宇表示自愿将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份额由原被告平均分配,张泽、张轩、张宇、张晨放弃继承份额赠与张阳。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张泽、张轩、张宇、张晨、张阳:判令一号房屋按六分之一份额法定继承分配后,由张阳继承所有,张阳向张翰支付折价款。
(二)被告诉求
张翰:驳回原告诉求,要求分割房屋总产权的三分之一,同意原告折现。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的继承分配方式,是按原告主张由张阳继承并支付折价款,还是按张翰要求多分遗产份额。
张翰提出多分遗产的理由是否成立,包括其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自身困难状况以及父亲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
房屋价值认定及折价款支付问题,以及原告在房屋继承分配过程中的诚信问题考量。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号房屋由张阳继承所有,张泽、张轩、张宇、张晨、张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张阳办理上述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至张阳名下。
张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张翰上述房屋折价款 416666.67 元。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嘱效力认定:张翰称父亲曾口头许诺房屋由其继承,但无有效证据支持,口头遗嘱难以认定,故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赡养情况认定:各方认可张宇尽到主要赡养义务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张翰虽提交证据证明自身赡养及困难情况,但结合庭审陈述、家庭成员情况等,法院未予认可其多分主张。张宇自愿将多分份额平分,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意愿。
房屋继承分配:一号房屋作为张辉与李霞夫妻共同财产转化的遗产,在无有效遗嘱情况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考虑到张宇的赡养情况及自愿放弃多分份额,以及张泽、张轩、张宇、张晨放弃继承份额赠与张阳,法院判决张阳继承房屋并支付张翰相应折价款。
房屋价值认定:各方均认可房屋价值 250 万元,以此为基础计算折价款,确定张阳应支付张翰的金额。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关系及财产证据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等,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为确定遗产分配主体提供依据。如通过死亡证明确定张辉和李霞的死亡时间,从而确定继承开始时间。
财产证据收集:收集房产证、购房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等,证明财产归属及遗产范围。如购房合同明确一号房屋的来源及购买情况,房产证确定房屋登记权利人。
(二)应对被告质疑
面对张翰关于按父亲口头遗嘱及自身多分遗产的主张,要求其提供有力证据支持,因证据不足,依据法律规定强调按法定继承处理的合法性,反驳其不合理诉求。
(三)争取有利判决
明确法律关系主张:在庭审中,清晰阐述继承关系,结合法律规定与证据事实,引导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遗产分配方式。如详细说明《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关系的规定如何适用于本案。
配合法院审理: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家庭关系、财产继承、赡养情况等事实,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赡养老人支出凭证、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说明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例如提供赡养老人支出凭证,可用于证明张宇等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