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关系
原告为陈悦。被告为陈宇、陈萱。被继承人陈辉与赵芳系夫妻,婚后育有陈宇、陈萱、陈悦三名子女。陈辉于 2013 年 1 月去世,赵芳于 2013 年 9 月去世。陈辉父母先于其去世,赵芳父母也先于赵芳去世。
(二)财产背景
陈辉名下遗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简称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于 1978、1979 年左右由平房拆迁分得,2012 年陈辉使用工龄并出资购买,陈宇称出资中有其部分资金。
(三)案件进程
陈悦起诉要求判令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归其所有。陈悦称自己和陈萱对父母尽到赡养义务,陈宇无经济收入常向父母索要钱财且有虐待行为,父母去世后陈宇拒不分割遗产,不让自己居住一号房屋。陈萱同意陈悦意见。陈宇辩称父母生前说过房子由自己处理,母亲称去世后将房子卖掉,剩余钱分给陈悦和陈萱,父亲则说将房子留给自己。陈宇称父母去世后联系过陈悦和陈萱,但二人不理睬,还拿走存单证件等,导致诸多问题,如暖气费无法报销等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各方对房屋来源、家庭关系等事实的陈述。各方均认可父母生前未留书面遗嘱,陈悦称陈辉口头说过子女都有份,陈宇称父母有口头安排。
二、争议焦点
(一)原告诉求
陈悦:判令一号房屋三分之一份额归其所有。
(二)被告诉求
陈宇:不同意陈悦诉求,称应按父母遗愿处理房屋,先卖房屋买两居室,剩余钱再分,因陈悦和陈萱此前行为,现不同意分割房屋。
陈萱:同意陈悦诉求。
(三)焦点总结
一号房屋的继承方式及份额分配,即是否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还是依陈宇所述父母口头安排处理。
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认定,以及对遗产分配的影响。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辉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由陈悦与陈宇、陈萱各继承三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
四、案件分析
(一)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证据与事实关联
遗嘱效力认定:陈宇虽称父母有口头遗嘱,但陈悦和陈萱不认可,且无证据证明口头遗嘱具备法律效力,故按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房屋继承分配:一号房屋属于陈辉与赵芳夫妻共同财产,在无有效遗嘱情况下,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悦、陈宇、陈萱平均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赡养情况认定:陈悦称陈宇有虐待行为,但未提供有力证据,在遗产分配时未作为考量因素,仍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遗产。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收集家庭关系及财产证据
家庭关系证据收集:收集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等,明确家庭成员关系、继承人身份及继承顺序,为确定遗产分配主体提供依据。如通过死亡证明确定陈辉和赵芳的死亡时间,从而确定继承开始时间。
财产证据收集:收集房产证、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明财产归属及遗产范围。如房产证确定一号房屋登记在陈辉名下,银行账户明细明确各账户余额及利息情况。
(二)应对被告质疑
遗产继承方式质疑应对:面对陈宇关于按父母口头安排处理遗产的主张,要求其提供证据支持,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强调按法定继承处理的合法性,反驳其不合理诉求。
赡养情况及遗产分配质疑应对:针对陈宇对赡养情况的不同表述,以及对遗产分配的异议,结合法律规定的继承份额原则,说明在无有效证据证明特殊赡养情况时,应按法定继承平均分配遗产。同时,若原告有证据证明自身赡养行为,可用于强化自身主张。
(三)争取有利判决
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取证,如实陈述家庭关系、财产继承、赡养情况等事实,提供必要辅助证据(如赡养老人支出凭证、与被告沟通遗产分配记录等),展现良好诉讼态度,助力法官全面了解案件,做出公正判决。例如提供赡养老人支出凭证,可用于证明原告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