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朱某奥与被告李某丹原系夫妻关系。2019 年,朱某奥与李某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开庭审理,期间李某丹表示涉案房屋被二次抵押。朱某奥申请调取涉案房屋登记信息后发现,涉案房屋于 2019 年 6 月 4 日抵押给周某燕,被担保数额 500 万元,并于 2019 年 6 月 5 日办理抵押登记。朱某奥认为二被告无真实借款意图,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并设定优先抵押权,阻碍其依法分割涉案房屋财产权利,故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确认二被告于 2019 年签订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
2. 判令二被告将北京市通州区一号房屋恢复登记至 2019 年 6 月 3 日状态;
3. 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 20 万元;
4. 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三、被告辩称
1. 李某丹辩称:
原告主体不适格,涉案房屋已判决归李某丹所有,李某丹的抵押行为未损害原告权利。
二被告债务真实存在,不存在虚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 周某燕辩称:不认可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抵押时房产证上只有李某丹一个人的名字,若合同无效,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会办理。且怀疑李某丹与原告之间有串通。
四、法院查明
1. 朱某奥和李某丹于 2009 年 4 月 11 日登记结婚,2014 年 2 月 18 日协议离婚,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载明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
2. 2013 年 1 月 2 日,李某丹与北京 W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购买涉案房屋,2016 年 8 月 23 日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丹名下。
3. 2017 年 4 月 25 日,李某丹与 Y 银行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4. 2019 年 6 月 4 日,李某丹与周某燕签订主债权与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主债权金额为 500 万元,债务履行期限为 2019 年 6 月 4 日至 2029 年 6 月 3 日,以涉案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李某丹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收条,表明向周某燕借款 500 万元,大部分转账支付,小部分现金,借款用途为投资。
5. 2019 年 7 月,朱某奥起诉李某丹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主张分割涉案房屋。经审理,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李某丹所有,李某丹给付朱某奥折价补偿款 332809 元。朱某奥不服上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涉案房屋归李某丹所有,李某丹给付朱某奥折价补偿款 110 万元。
6. 2019 年 10 月,李某丹起诉朱某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主张分割登记在朱某奥名下的房屋出售价款。法院判决朱某奥补偿李某丹 250000 元。
五、裁判结果
驳回朱某奥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朱某奥主张李某丹与周某燕于 2019 年 6 月 4 日签订的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无效的理由是认为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阻碍其依法分割涉案房屋,损害其合法利益。但李某丹与周某燕均不予认可,李某丹提交借条和收条,主张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在其与朱某奥离婚后,与朱某奥无关,未损害朱某奥利益。
朱某奥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因如下:
1. 朱某奥无证据证明李某丹与周某燕存在恶意串通签订合同的行为。朱某奥仅凭二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转款记录无法证明恶意串通,且抵押合同及登记时间在离婚后。
2. 合同无效需有恶意串通行为且有损害后果发生,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朱某奥虽认为二被告的抵押行为阻碍其分割涉案房屋利益,但根据生效判决,朱某奥和李某丹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依法分割,朱某奥获得折价补偿款 110 万元,涉案房屋所有权归李某丹所有,李某丹有权设定抵押,目前证据未显示抵押行为对朱某奥权益造成侵害。李某丹也提交了银行存款流水证实有经济实力,无损害结果发生。
3. 从现有证据来看,涉案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也不能认定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综上,朱某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及恢复登记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明,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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