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贾某文、贾某斌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赵某与被告贾某鹏原系夫妻关系。2010 年 8 月 4 日生育一女贾某文,2016 年 10 月 19 日生育一子贾某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号房屋,并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约定赵某与贾某鹏按份共有,赵某共有份额为 60%,贾某鹏共有份额为 40%。
二、主要事件及诉讼请求
1. 2017 年 7 月 1 日,贾某鹏出具承诺书,表示自愿放弃一号房屋,其 40%产权归属孩子贾某文和贾某斌所有,若离婚则放弃所有财产和两个孩子抚养权。
2. 2018 年,赵某将贾某鹏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出具调解书,一号房屋原被告各占 50%份额。
3. 2019 年 3 月 14 日,贾某鹏起诉赵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号房屋由赵某出售,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赵某给付贾某鹏房屋折价款 182.2 万元。
4. 2019 年 5 月 10 日,赵某起诉贾某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两个孩子由赵某自行抚养。
5. 2019 年 6 月,赵某、贾某鹏与案外人余某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解约。赵某申请强制执行,后又撤回。贾某鹏因赵某未给付房屋折价款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拍卖一号房屋。2020 年 10 月 26 日,一号房屋以 3352856 元拍卖成交并登记至案外人陈某涛名下。
6. 2021 年,赵某起诉贾某鹏合同纠纷一案,现在上诉过程中。
原告贾某文、贾某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二原告共同享有一号房屋的 40%共有份额;
(2)判令贾某鹏向贾某文、贾某斌返还一号房屋的 40%共有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182.2 万元。
三、被告辩称
被告贾某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承诺书是在离婚过程中写给赵某的,双方在法院经调解协议离婚,房产一人一半,承诺书已事实上被撤销。
2. 单纯看承诺书内容是赠与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贾某鹏与赵某在离婚案件中以调解书的形式重新分割了一号房屋,实际上赠与协议已撤销,无法律效力。
3. 182.2 万房屋对价是赵某与贾某鹏在法院达成的协议,且房款已被申请保全,本案是赵某为阻止案款发放提起的诉讼,不能推翻之前的三份判决书。
四、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 赵某与贾某鹏婚后购买一号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按份共有,赵某占 60%份额,贾某鹏占 40%份额。
2. 贾某鹏出具承诺书将一号房屋 40%产权赠给两个孩子。
3. 赵某与贾某鹏离婚诉讼中,法院调解书对一号房屋重新分割,双方各占 50%份额。
4.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法院调解书约定一号房屋由赵某出售并给付贾某鹏折价款。
5. 赵某、贾某鹏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解约,赵某申请强制执行又撤回。贾某鹏申请强制执行后,一号房屋被拍卖成交并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剩余案款现存于法院账户未发放。
五、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某文、贾某斌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因司法拍卖,一号房屋已登记在陈某涛名下,贾某文、贾某斌要求确认共同享有一号房屋 40%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客观上不能实现。贾某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承诺书将一号房屋 40%产权赠与贾某文、贾某斌,但在离婚案件中,赵某与贾某鹏对一号房屋重新进行了分割。法院无法认定承诺书中的赠与系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故对贾某文、贾某斌要求贾某鹏返还一号房屋 40%共有份额对价款 182.2 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