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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赵某珍、郭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的房屋归赵某珍、郭某辉所有,待可办理产权证时登记在二原告名下;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珍与郭某辉系母子关系。1993年3月9日郭某鑫与赵某珍结婚,1993年11月26日生一子即郭某辉。2015年12月10日赵某珍与郭某鑫经法院判决离婚。二原告起诉郭某鑫、郭某君、郭某丽、郭某亮分家析产继承纠纷一案,经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因当时诉争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赵某珍、郭某辉居住使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二号房屋由郭某鑫居住使用。现诉争房屋已经具备了办理产权登记的要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原告赵某珍、郭某辉所有,以维护原告合法权。
被告辩称
郭某鑫辩称,赵某珍二人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属于恶意诉讼,涉案标的与之前判决书一致。
法院查明
据本院之前民事判决书载:郭某鑫与赵某珍1993年登记结婚,1993年生育一子郭某辉,2015年二人经本院判决离婚。该案赵某珍、郭某辉作为原告起诉郭某鑫等四人,要求对海淀区A号院腾退所取得的两套回迁安置房及腾退补偿款进行分割。该案经查2012年4月11日,郭某鑫与北京H公司签订《安置房订购合同》2份,分别购买一号、二号。该案本院认为因诉争A号院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本院仅处理居住使用问题。该案本院判决海淀区一号由赵某珍、郭某辉居住使用。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中,赵某珍、郭某辉主张诉争房屋现已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要求判决诉争房屋归二人所有,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登记至二人名下。本院与北京H公司进行核实,确认了诉争房屋所在小区正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中。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归赵某珍、郭某辉所有,待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登记至二人名下。
房产律师点评
就诉争海淀区一号房屋,经法院前案析产继承纠纷判决,已确认归赵某珍、郭某辉二人居住使用。诉争房屋性质为腾退安置房,在法院前案分割时因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故仅对居住使用权益进行判定。现在诉争房屋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条件时,赵某珍二人本案中提出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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