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A公司诉称,被告系房地产权利人。2016年7月1日,被告以上述房屋作抵押向案外人吴某某借款600万元。2016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以900万元购买上述房屋,于2016年12月11日办理过户。当日,原告支付被告房款415,000元。2016年10月8日,原告支付了购房所有税费613,500元,并与被告、吴某某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受让吴某某债权625万元,将该625万元作为部分房屋购房款,吴某某注销对房屋的抵押权登记,自签订协议起三日内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在2016年10月15日前支付房价款的90%以上并办理过户,余款待过户后支付。当日,原告支付被告房款311,500元。2016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2016年10月10日,吴某某申请注销房屋抵押权登记,原告支付被告房款150万元,加上吴某某转让的债权625万元,原告已向被告共计支付房款8,476,500元。2016年10月11日,原、被告申请过户时,因房屋上有违章搭建而未成功。2017年2月27日,被告告知违建问题已解决,要求原告支付尾款,并提出借钱。原告经核实确认解禁消息属实,为能立即过户,同意借款。当日,双方签订《借款合同》,被告借款金额为5,476,500元。2017年2月28日,原告转账给被告600万元,其中523,500元为房屋尾款。至此,原告已将全部房款900万元支付完毕。2017年3月17日,违章建筑事项解决。2017年3月18日,双方申请办理过户,然得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导致涉案房屋至今无法过户到原告名下。原告系善意买受人,因被告原因导致房屋无法过户,被告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过户之日止,按已付房款900万元的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过户违约金。
2、被告辩称
被告左某辩称,对已付购房款、借款、交付都无异议,但对违约金起算日期、计算方式有异议。违约金应自2017年3月17日起算。《协议书》虽更改了房屋过户时间,但在2016年10月办理过户手续时,原告已知房屋因违章建筑无法过户,当时原告未提出违约金,以实际行为再次变更了过户日期。后双方于2017年3月18日申请过户时,才知道房屋被法院查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千分之一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应按万分之五计算为宜。且原告对被告的经济状况比较了解,对购买涉案房屋存在的风险也应有一定的预见。关于律师费,应剔除其他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的工作量,且本案买卖合同案情清楚,工作量不大,应进行适当调整。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查明:2016年7月1日,龙某、吴某某(出借人/抵押权人,签约甲方)与左某、柳某(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签约乙方、丙方)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丙方愿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向甲方借款的担保,并由乙方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和相关费用;借款金额800万元,甲方为共同出借,其中吴某某出资600万元,龙某出资2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利息按月计算,月利率1.25%。当日,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给左某600万元。
2016年7月5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借款抵押合同予以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2016年9月12日,原告A公司(买受人,签约乙方)和被告左某(卖售人,签约甲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方受让甲方房屋,转让价款900万元,双方确认在2016年12月11日之前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2016年10月8日,吴某某(甲方)、A公司(乙方)和左某(丙方)签订《协议书》,因丙方于2016年7月1日向甲方借款600万元,月利率1.25%,截止2016年10月10日本息共计625万元不能偿还,现甲方自愿将依法享有的全部债权、利息及为债权设定的抵押和担保权益全部转让予乙方。经过甲方向丙方通知,丙方已知晓该债权转让事宜。因乙方购买丙方房屋,丙方与乙方同意乙方对丙方享有的债权625万元作为乙方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部分购房款;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起三日内将房屋正式移交给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承诺在2017年10月15日前(实为2016年10月15日,系笔误)向丙方支付房款总额的90%以上,丙方承诺将配合乙方在2017年10月15日前(实为2016年10月15日,系笔误)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余款待过户后予以支付。
2016年10月9日,A公司和左某签订《房屋交接书》,左某房屋交付A公司。
A公司自述汪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夫,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10月8日付款人汪某某转账给左某311,500元。2016年10月10日付款人汪某某转账给左某415,000元、1,500,000元。左某出具收条言明收到上述款项2,226,500元均为A公司支付的购房款。
2016年10月11日,A公司与左某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因房屋被认定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
2017年2月27日,A公司与左某签订《借款合同》,左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A公司借款5,476,500元。次日,汪某某向左某转账600万元,左某出具收条言明收到的系A公司支付的购房款600万元。而A公司认为该600万元中5,476,500元为左某的借款,其余523,500元为购房尾款。审理中,左某认可A公司对上述600万元的陈述意见。
2017年3月18日,涉案房屋上违法建筑整改完成,A公司与左某再次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因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致过户未成。
左某与案外人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涉案房屋于2016年12月13日被诉讼保全查封,后案外人申请强制执行,A公司对此提出异议,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裁定中止执行。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
1、被告左某支付原告A公司按8,476,500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过户违约金;
2、被告左某支付原告A公司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过户之日止,按900万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过户违约金。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原告A公司与被告左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截至2016年10月10日,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90%以上的房款即8,476,500元,被告应按约履行过户义务。然因涉案房屋附有违法建筑导致未能按期过户,被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后,被告确认原告支付了尾款,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该房屋至今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时段的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逾期过户违约金明显高于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要求按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五予以调低,尚属合理,法院予以调整。原告主张律师费45万元,但该收费包含了其他案件的工作量,法院考虑与本案的关联性,酌情支持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