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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通州自建房难办证,凭欠条起诉胜诉获返房款 + 利息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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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购买通州自建房屋,因无法办证协商解除合同,卖家仅退 5 万后出具 22 万欠条却拒不兑现,多次催讨无果后起诉,法院最终判决 “卖家返还 22 万房款 + 按 LPR 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基础法律关系存争议,出具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为 “欠条类” 债务纠纷的维权提供关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赵芳诉称:

判令被告孙强返还购房款 22 万元;

判令孙强以 22 万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赔偿资金占用损失;

本案诉讼费由孙强承担。

事实依据:

2011 年左右,孙强在北京市通州区十号房屋(自建房屋)对外出售,赵芳向其购买该房屋,累计支付购房款 27 万元;

后因十号房屋系违建,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孙强收回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当场退还 5 万元现金,剩余 22 万元承诺后续支付,并于 2019 年 10 月 23 日出具《欠条》,明确 “孙强欠赵芳房款 22 万元”;

此后赵芳多次催促孙强支付欠款,孙强以 “资金紧张”“不清楚情况” 等理由拖延,直至起诉时仍未返还,故诉至法院维护权益。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孙强辩称,不认可返还 22 万元及支付利息:

否认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主张 “赵芳是与中介公司签订合同,并非与自己交易”,声称对购房事宜 “不清楚”,自己仅是受雇于甲公司(案涉房屋建设方)的工作人员;

主张欠条系 “人情帮忙”:称 “出于朋友情面,应赵芳儿子要求才出具欠条,并非真实欠款”,且出具后赵芳 “从未主动催讨”,暗示欠条无实际约束力;

辩称房屋性质为 “租赁”:主张十号房屋建设在工业用地上,甲公司从案外人处承租后通过中介转租,赵芳签订的是 “20 年租赁合同”,案涉款项是 “租金”,2017-2018 年房屋因违建被腾退,退款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自己未经手退款事宜,无需负责。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核心证据:欠条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2019 年 10 月 23 日,孙强出具《欠条》原件,载明 “孙强欠赵芳房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欠款人处有孙强本人签字,无涂改痕迹,孙强对签字真实性无异议;

赵芳虽因身体原因无法详细陈述交易细节,但结合《欠条》内容及 “已退 5 万元” 的事实,可佐证 “双方曾就房屋交易达成协议,后解除并约定退款” 的基本事实;

孙强庭审中承认 “知晓房屋腾退及退款一事”,但主张 “款项性质是租金,责任在甲公司”,却在法院指定的 “庭后三日内提交租赁合同、腾退文件” 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 “举证不能” 的后果。

争议事实的认定

关于法律关系:赵芳主张是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孙强主张是 “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双方均未提供原始合同,但《欠条》明确载明款项性质为 “房款”,孙强未提供证据推翻该表述;

关于付款金额:孙强认可 “赵芳就案涉房屋支出 20 余万元”,与赵芳所述 “支付 27 万元、已退 5 万元、剩余 22 万元” 的金额能相互印证,进一步佐证欠条的真实性;

关于催讨事实:孙强称 “出具欠条后赵芳未催讨”,赵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2023 年多次发送催款信息)可反驳该主张,证明自己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案涉《欠条》是否合法有效,孙强是否应按欠条约定返还 22 万元?

赵芳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孙强 “责任在甲公司”“欠条是人情帮忙” 的抗辩是否成立?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欠条》合法有效,孙强应按约返还 22 万元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及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欠条是独立的债权凭证:即使双方对基础法律关系(买卖或租赁)存在争议,但孙强出具的《欠条》明确了 “欠款主体(孙强)、债权人(赵芳)、金额(22 万元)、款项性质(房款)”,内容具体明确,是孙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构成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孙强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孙强抗辩无证据支持:其主张 “与赵芳无合同关系”“欠条是人情帮忙”“责任在甲公司”,但未提交租赁合同、甲公司委托手续、腾退文件等任何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即使基础关系为租赁,孙强仍需担责:退一步讲,即便如孙强所述 “款项是租金”,其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的行为,已构成 “债务加入”,即自愿承担甲公司的退款责任,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赵芳有权要求孙强直接还款。

资金占用利息应支持,起算时间从欠条出具次日起算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利息损失是法定赔偿范围:孙强未按欠条约定返还 22 万元,导致赵芳的资金被占用,产生利息损失,赵芳主张按 LPR 计算利息,符合 “填补损失” 的法律原则;

起算时间合理:欠条出具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23 日,应视为双方约定 “出具欠条后即应还款”,故利息从次日(2019 年 10 月 24 日)起算,既符合交易习惯,也与赵芳 “多次催讨” 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被告孙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赵芳购房款 220000 元;

被告孙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赵芳资金占用利息(以 22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10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孙强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债权人(如本案赵芳):欠条类纠纷维权 “四步走”

确保欠条内容完整规范:

出具欠条时需明确:① 欠款人及债权人的完整姓名、身份证号;② 欠款金额(大小写一致,无涂改);③ 款项性质(如 “购房款”“借款”“货款”);④ 还款时间(无明确时间的,可约定 “出具欠条后随时主张”);⑤ 欠款人亲笔签字及出具日期,有条件的可按手印或附身份证复印件,避免因 “内容模糊” 导致争议。

留存基础交易证据:

即使有欠条,仍需保存与基础法律关系相关的证据,如购房 / 租房时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银行转账、现金收条)、房屋照片等,若欠款人否认基础关系,可通过这些证据佐证欠条的真实性(本案中赵芳虽无原始合同,但 “已退 5 万元” 的事实与欠条相互印证,成为胜诉关键)。

及时催讨并固定证据:

① 催讨时优先采用书面形式(微信、短信、函件),明确 “欠款金额、要求还款的时间”,避免仅口头催讨;② 保存催讨记录,若欠款人回复 “承诺还款”“请求延期”,可作为 “诉讼时效中断” 的证据,防止因 “超过时效” 丧失胜诉权;③ 若欠款人拖延超过 3 个月,应及时起诉,避免资金占用损失扩大。

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

起诉前或起诉时,向法院申请冻结欠款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尤其是欠款人有 “否认债务”“转移财产” 迹象时,保全可保障后续判决能顺利执行,避免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二)债务人(如本案孙强):出具欠条 “三谨慎”

明确欠条的法律后果:切勿因 “人情”“面子” 随意出具欠条,一旦签字,即产生法定还款义务,无证据证明 “受欺诈、胁迫” 的,欠条无法撤销,需承担还款责任;

如实披露基础事实:若款项责任归属第三方(如本案甲公司),应在出具欠条时注明 “代 XX 公司出具,实际责任由 XX 公司承担”,并要求第三方书面确认,避免独自承担责任;

及时举证反驳争议:若对欠款金额、性质有异议,需在诉讼中提交充分证据(如合同、付款记录、沟通记录),不可仅凭 “口头辩解”,否则将因 “举证不能” 承担不利后果。

(三)购买 “特殊房屋”(自建、工业用地房屋等):风险防范 “三注意”

优先核查房屋合法性:购买自建房屋、工业用地房屋前,到规划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 “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能办理房产证”,避免购买违建房屋,因违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续退款可能面临 “卖家拖延”“找不到责任主体” 等风险;

签订书面合同并留存原件:无论购买还是租赁,均需签订正式合同,明确房屋性质、价款 / 租金、付款方式、违约责任(如 “无法办证 / 腾退时的退款时间及利息”),合同及付款收据需妥善保存,不可轻易交给对方(本案中赵芳因收回合同,需依赖欠条维权,增加了举证难度);

选择安全的付款方式:避免一次性支付大额现金,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备注 “购房款 / 租金”,并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字的收据,若卖家要求 “收回合同才退款”,需在退款协议中明确 “已收回合同原件,剩余 XX 元欠款于 X 月 X 日前支付”,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 “合同收回后卖家不认账”。

(四)核心提醒:欠条是 “债权护身符”,签字前必三思

本案中,赵芳能胜诉的核心在于持有 “内容明确、签字真实” 的《欠条》,即使基础交易细节记忆模糊,欠条仍成为法院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关键证据。这警示所有民事主体:

✅ 债权人需重视欠条的规范性,留存基础证据,及时催讨维权;

❌ 债务人切勿随意出具欠条,更不可 “出具后否认”,否则不仅需还款,还需承担利息及诉讼费用;

⚠️购买特殊房屋时,合法性核查是前提,书面合同和付款凭证是保障,避免因 “图便宜”“轻信他人” 陷入退款纠纷。

在日常民事交往中,“白纸黑字” 的书面凭证永远是维护权益的最有力武器,无论是借款、购房还是其他交易,都应秉持 “先留证、后履约” 的原则,才能最大程度规避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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