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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买卖卖家违约,买家起诉获定金返还 + 赔偿 北京房产买卖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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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花 573 万买二手房,支付 20 万定金后,卖家以 “房屋被查封、合同无效” 为由拒履行,买家起诉要求 “双倍返定金 40 万 + 退中介费 5.73 万”,法院最终判决 “卖家返还 20 万定金 + 支付 5 万违约损失”!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查封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卖家未按约解封致合同解除,需承担过错责任”,为查封房屋交易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林浩(买家)诉称:

判令被告赵婷双倍返还定金 40 万元及利息(以 40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 LPR 计算);

判令赵婷返还中介服务费 5.73 万元及利息(以 5.73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8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 LPR 计算);

本案诉讼费由赵婷承担。

事实依据:

2024 年 5 月 30 日,林浩与赵婷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林浩以 573 万元购买通州区某小区四号房屋(含家具家电等),当日林浩支付 20 万元定金;

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 “赵婷需自行办理解除房屋抵押及司法查封,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解押,后双方协商延期至 7 月 30 日”,林浩对房屋查封情况知情,但赵婷承诺可解封;

2024 年 7 月 13 日,赵婷突然发短信称 “房屋被查封无法交易,合同无效,要求解除并仅退定金”,明确拒绝履行;7 月 15 日林浩回函 “赵婷构成根本违约,通知解除合同,要求双倍返定金”;

林浩向丙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5.73 万元(2024 年 5 月 30 日付 1 万,7 月 3 日付 4.73 万),赵婷的违约行为导致其权益受损,故起诉索赔。

(二)被告(赵婷)答辩理由

赵婷辩称,不同意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合同无效:四号房屋 2023 年 11 月已被司法查封(查封至 2026 年 11 月),根据《民法典》及北京高院指导意见,“查封房屋禁止交易,买卖合同无效”,林浩无权主张违约责任;

无过错:签约前已告知林浩及丙中介房屋查封情况,不存在隐瞒,2024 年 7 月 13 日发送 “解除通知” 是依法终止无效合同,且林浩未按约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办理资金监管,构成根本违约;

中介担责:丙中介违规为查封房屋提供服务,2024 年 11 月已被通州住建委罚款 3 万元,中介费应由中介退还,与自己无关;

拒绝赔偿:即使合同有效,合同解除是因房屋无法解封(非主观违约),且林浩因 “查封房” 获得购房优惠,无权要求双倍返定金。

(三)第三人(丙中介公司)答辩意见

丙中介公司述称,同意林浩的诉讼请求,不认可赵婷答辩:

签约时三方均知晓房屋查封情况,补充协议明确 “赵婷自行办理解封”,中介已尽告知义务,不存在违规隐瞒;

罚款 3 万元是行政处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林浩支付的中介费是为促成交易的合理费用,因赵婷违约导致交易失败,损失应由赵婷承担。

(四)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合同与履约细节:

2024 年 5 月 30 日,林浩与赵婷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价 573 万元(含定金 20 万),赵婷需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解押,自行办理解封”;后签订《补充协议(二)》,将解押期限延至 7 月 30 日,约定 “赵婷逾期解封需按日向林浩支付 1000 元利息”;

林浩 2024 年 5 月 30 日支付定金 20 万(赵婷出具收据),7 月 3 日支付剩余中介费 4.73 万,合计支付中介费 5.73 万;

房屋与沟通记录:

四号房屋 2016 年 12 月办理抵押,2023 年 11 月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查封(刑事查封),查封期限至 2026 年 11 月,签约时三方均知情;

2024 年 7 月短信记录:赵婷 7 月 13 日称 “合同无效,仅退定金”;林浩 7 月 15 日称 “你方违约,要求双倍返定金”;赵婷 7 月 19 日反称 “林浩未办资金监管,构成违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林浩拒绝办监管”;

中介处罚情况:

2024 年 11 月 13 日,通州住建委以 “丙中介为禁止交易的查封房屋提供服务” 为由,对其罚款 3 万元,林浩、赵婷对处罚真实性无异议。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案涉《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 “房屋被查封” 而无效?

赵婷是否构成违约,林浩主张的 “双倍返定金、中介费” 是否应支持?

林浩未按约办资金监管,是否构成违约?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合同有效,不因 “房屋查封” 而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十六条:

强制性规定分 “效力性” 与 “管理性”,《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中 “查封房屋不得转让” 的规定,虽为强制性规定,但旨在维护交易秩序,本案合同履行仅影响林浩与赵婷的私人权益,对社会公共秩序影响显著轻微;

若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林浩 “支付定金后无法获赔偿”,赵婷 “违约却无需担责”,明显有违公平原则;且赵婷在短信中主动提出 “解除合同”,侧面认可合同效力,故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赵婷构成违约,需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及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损失赔偿):

违约事实明确:合同约定 “赵婷自行办理解封”,但直至 2024 年 7 月,赵婷未采取任何解封措施,反而以 “合同无效” 为由拒履行,属于 “不履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赵婷主张 “林浩未办资金监管” 无依据:补充协议约定 “资金监管需在赵婷解押后办理”,因赵婷未解押,资金监管条件未成就,林浩不存在违约;

损失认定合理:林浩支付定金 20 万,因赵婷违约导致交易失败,有权要求返还定金;虽 “双倍返定金” 未获全额支持,但法院结合 “双方明知查封风险、赵婷未尝试解封的过错”,酌情判令赵婷支付 5 万违约损失(含资金占用利息、部分维权成本),符合 “损失填补” 原则。

中介费不应由赵婷承担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服务报酬):

中介费由丙中介收取,林浩与中介存在独立的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与赵婷无关;且签约时林浩明知房屋查封风险仍促成交易,自身对中介费损失存在一定过错,故无权要求赵婷返还中介费。

三、裁判结果

被告赵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林浩定金 200000 元;

被告赵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林浩违约损失 50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二手房买家:查封房交易 “三警惕”

明确解封责任与期限,留存书面证据

若购买查封房屋,需在合同中明确 “卖家办理解封的具体期限(如‘202X 年 X 月 X 日前完成解封’)、逾期解封的违约责任(如‘按日支付总房款 0.05% 的违约金’)”,避免仅约定 “卖家自行解封” 而无时间限制;

不轻易放弃定金罚则,及时固定违约证据

支付定金后,要求卖家出具书面收据(注明 “购房定金”);若卖家拒履行,需通过短信、函件等书面形式催告,明确 “卖家未解封的事实”,避免因 “证据不足” 无法主张违约;

谨慎选择 “查封房”,权衡风险与优惠

查封房虽可能存在价格优惠,但解封存在不确定性(如本案中刑事查封难以解封),购买前需核实 “查封类型(民事 / 刑事)、解封可能性”,必要时咨询律师,避免因 “贪优惠” 导致资金被套。

(二)二手房卖家:查封房履约 “两要点”

如实披露查封情况,不承诺 “无法兑现的解封”

签约前需向买家明确 “查封原因、解封条件、预计解封时间”,不得隐瞒或虚假承诺 “一定能解封”;若后续无法解封,应主动与买家协商解除合同、返还定金,避免因 “拖延” 扩大损失(如本案中赵婷被判令额外支付 5 万违约损失);

不滥用 “合同无效” 抗辩,正视自身过错

查封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然无效,若因自身未尝试解封导致合同解除,需承担违约责任;不可反称 “买家未办资金监管” 却无证据,否则将因 “举证不能” 承担不利后果。

(三)中介公司:查封房服务 “两禁止”

禁止隐瞒查封信息,主动提示风险

为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前,需通过 “不动产登记中心” 查询房屋权利状态,若发现查封,需书面告知买卖双方 “查封风险、解封难度”,不得为促成交易隐瞒信息(如本案中丙中介因违规被罚款 3 万);

禁止促成 “无解封方案” 的交易

若卖家无法提供 “明确的解封方案(如‘由第三方提供担保解封’‘用购房款偿还债务解封’)”,不得促成买卖双方签约,避免因 “违规服务” 承担行政责任(罚款)及民事赔偿责任。

(四)核心提醒:查封房交易 “风险共担,过错追责”

本案中林浩虽未获 “双倍返定金”,但成功追回 20 万定金及 5 万损失,关键在于 “签约时明确解封责任、留存支付凭证、及时催告违约”;赵婷败诉的核心,在于 “未履行解封义务却主张合同无效,无证据证明买家违约”。这警示所有交易参与者:

✅ 买家购买查封房,需 “白纸黑字” 约定解封责任,不抱侥幸心理;

❌ 卖家出售查封房,需 “量力而行”,无法解封时及时止损,不可推诿责任;

⚠中介服务查封房,需 “合规为先”,提示风险而非隐瞒,避免因小失大。

查封房屋交易的核心是 “风险可控”,只有买卖双方、中介三方均正视风险、明确责任,才能最大程度避免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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