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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解答:限价商品房用拆迁款购买,算个人还是家庭财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2-17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陈老太太生前在北京市西城区拥有一处公房(后称“27号院”),育有六名子女:张建国、张建军、张建民、张建华、张秀兰、张秀英。陈老太太及其丈夫早年去世,未留遗嘱。

 

2014年,27号院被纳入拆迁范围。六名子女共同签署《具结书》,委托弟弟张建华全权办理拆迁事宜,并同意将全部补偿款打入其名下账户。根据拆迁政策,家庭可购买四套定向安置房。

 

其中,一号房屋(三居室,建筑面积88.42平方米)的《购房人明细表》及《安置房申请表》中载明:

 

购房人:张建华

其他购房人:张建民(兄)、李淑芬(嫂)、张磊(侄子)

该房屋购房款全部来源于27号院的拆迁补偿款,未另行支付。房屋建成后登记在张建华一人名下,由其长期居住使用。

 

2022年4月,张建华将一号房屋以294万余元出售给案外人,并完成过户。2022年12月,张建民去世;2024年2月,张建华去世。张建华于2023年6月与黄女士登记结婚,无子女。

 

张建民的配偶李淑芬及其两子张磊、张浩认为:

 

他们作为一号房屋的“其他购房人”,且购房款来自家庭共有拆迁利益,应享有房屋份额。张建华擅自售房侵害了其共有权,现其配偶黄女士作为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赔偿损失。

 

黄女士辩称:

 

一号房屋是张建华个人财产,登记在其名下;

李淑芬等人仅为“挂名”满足三居室购房资格,无实际权益;

原告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黄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张建华遗产范围内,赔偿李淑芬、张磊、张浩 14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资金占用利息及超额赔偿主张)。

 

法院说理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张建华售房是否构成侵权?

 

1. 房屋权属认定:虽登记一人名下,但来源为家庭共有拆迁利益

 

27号院系陈老太太遗产,拆迁所得补偿款、补助费及四套安置房,均属遗产转化形式。

六名子女通过《具结书》共同处分拆迁事务,表明对整体利益分配知情并同意。

拆迁档案明确将李淑芬、张建民、张磊列为一号房屋“其他购房人”,结合购房资格政策(三人以上方可购三居室),足以证明其享有相应权益。

尽管房屋登记在张建华名下,但不动产权属登记不能完全否定真实共有关系,尤其当购房资金源于家庭共有财产。

2. 赔偿金额酌定:综合考虑居住、登记、家庭关系等因素

 

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的“四分之三份额”(约220万元),而是酌情判赔140万元,理由包括:

张建华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其他共有人多年未主张权利;

房屋确以其名义签约、登记。

此体现法院在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中的衡平原则。

3. 诉讼时效未过:自知道售房事实起算

 

原告称2024年张建华去世后才知房屋已被出售,符合常理。

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起算,2022年售房至2024年起诉,未超三年。

4. 继承人责任限于遗产范围

 

黄女士作为张建华唯一继承人,仅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称遗产仅剩1万元,但未提供丧葬费、保姆费等支出凭证,法院不予采信。

5. 利息请求未获支持

 

鉴于双方系亲属,且权属存在争议,法院认为不宜支持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特别提醒:

 

“挂名购房人”未必无权。在拆迁安置中,为满足户型资格而添加亲属名字,若购房款源于家庭共有财产,可能被认定为真实共有人。

房产证不是万能。登记在一人名下,不代表排除其他共有人权益,尤其当资金来源、拆迁档案可证明共有关系时。

家庭内部处分需谨慎。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即使已过户,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从“知情”起算。不知情的情况下,时效不必然从行为发生日起算。

继承人责任有限。配偶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担责,但需对“遗产已耗尽”承担举证责任。

涉及拆迁安置房、家庭共有财产、继承与侵权交叉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避免权益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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