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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赵文英与李振国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长子李建国、次子李卫东、长女李秀兰、次女李秀芬。李振国于1975年去世,赵文英于2022年去世。
2011年,因新农村建设项目,儿媳周玉梅作为代表,与甲公司签订《腾退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拆除某院落房屋并腾退宅基地。协议列明的安置人口共4人:周玉梅、其子李浩然、李卫东及赵文英。根据该协议,家庭获得包括一套预测面积为82.46平方米的二居室(以下简称“一号房屋”)在内的安置权益。
2017年,赵文英提起分家析产诉讼。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A号判决确认:一号房屋归赵文英居住使用,其需补交相应购房款。该判决明确赵文英享有该房屋在安置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
然而,李卫东与周玉梅拒不腾房。2019年,赵文英再次起诉,要求返还原物。法院作出B号判决,责令二人将一号房屋腾空并交付赵文英。
2019年12月4日,赵文英在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由他人代书并全程录音录像,签署一份遗嘱,明确表示:“我在《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关于一号房屋的一切权利,由长子李建国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赵文英去世后,李建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继承一号房屋的全部权利义务。
李卫东辩称:李建国此前已就相同诉请起诉过,应驳回;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周玉梅,赵文英仅有居住权,不能继承;且遗嘱涉嫌伪造,应属无效。
李秀兰同意李建国的诉求,认可遗嘱真实。李秀芬则表示此前不知有遗嘱,主张全体子女均有继承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被继承人赵文英在《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中关于一号房屋(预测面积82.46平方米)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义务,由李建国继承。
法院说理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遗嘱效力及房屋权益性质。
一、关于遗嘱形式与效力
案涉遗嘱为打印遗嘱。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须由遗嘱人和两名以上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原告提交的遗嘱首页缺少赵文英及见证人签名,存在形式瑕疵,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但法院同时查明,原告提供了完整的立遗嘱过程视频,清晰记录了赵文英在意识清醒状态下,亲口表达将一号房屋权益由李建国继承的意愿,两名见证人全程在场。视频内容与遗嘱正文一致,足以证明该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在有充分视听证据佐证遗嘱内容真实性的情况下,不宜仅因形式瑕疵完全否定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意愿,故尊重其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置权。
二、关于房屋是否属于遗产
尽管一号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但已由A号、B号两份生效判决确认:赵文英对该房屋享有基于安置协议的完整权利义务。该权益属于其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可作为遗产继承。
三、关于《赡养老人房屋居住协议》
李卫东提交的协议称房屋“仅限赵文英生前使用,百年后收回”,但该约定与法院已认定的权属事实相悖,且不能对抗被继承人生前通过有效方式作出的财产安排,故不予采信。
此外,李卫东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但经法院释明后未申请笔迹或形成时间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特别说明:
未办产权证的安置房可继承。只要安置协议及生效判决确认权益归属,即构成个人合法财产。
打印遗嘱务必每页签名+日期。形式要件缺失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即使内容真实也存在风险。
全程录像可补强遗嘱效力。尤其在家庭矛盾突出时,视听资料是证明真实意愿的关键证据。
家庭内部协议不能推翻法院确权。若与生效判决冲突,通常不被法院采纳。
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应及时申请鉴定。消极抗辩(如仅口头否认)难以获得支持。
涉及腾退安置、回迁房继承、遗嘱订立等复杂问题,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意愿合法有效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