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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赵老太太与丈夫王老先生育有四子:王建国、王建军、王建民、王建华。王老先生于1986年去世,赵老太太于2018年去世,二人在北京市大兴区某村留有一处宅院(以下简称“一号院落”),内有北房10间、南房6大间。
2017年,因遗产分割争议,长子王建国起诉其他兄弟,要求确认其对部分房屋的继承权。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A号终审判决认定:
一号院落内北房西侧8间系父母所建,王建国享有10%的继承份额;其余房屋(北房东侧2间、南房6间)系王建民、王建华于2008年在无审批手续情况下新建,不属于父母遗产。
2018年,因新机场噪声区治理项目,一号院落被纳入腾退范围。当地镇政府出具《宅基地确认单》,将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王建华。随后,王建华及其女儿作为两户,与甲公司签订《搬迁腾退安置补偿协议》,获得: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65万余元;
房屋重置及装修补偿77万余元;
未建房奖励、工程配合奖、搬家补助等各类补贴;
4套回迁安置房(总面积397.35平方米),购房款从补偿款中扣除,剩余现金约172万元。
王建国认为:自己作为宅基地共有人及房屋继承人,应按比例分得全部拆迁利益,包括区位补偿、奖励、回迁房等,遂起诉要求分得约189万元补偿款及132平方米安置房。
王建华等辩称:王建国户籍早已迁出村集体,非本村村民,且仅继承12.88平方米房屋(8间×10%),无权主张宅基地相关补偿及安置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王建华等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建国搬迁腾退补偿款274,416.7元;
二、驳回王建国其他诉讼请求(包括回迁房、高额奖励、利息等)。
法院说理
本案核心在于: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能否基于少量房屋份额,主张全部拆迁利益?
1. 房屋补偿:仅限继承份额对应部分
A号判决已明确王建国仅对北房西侧8间(共128.8㎡)享有10%份额,即12.88㎡。
因此,其仅能分得该部分对应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补偿,核算为23,919.1元。
2. 宅基地相关补偿:按房屋份额折算,非均分
区位补偿、未建房奖励、资源节约奖等,本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王建国等人户籍早已转为非农业,非村集体成员,本无宅基地使用权。
但因地上存在其继承的房屋,依据“房地一体”原则,可附随享有相应比例的宅基地权益。
法院认定其宅基地权益比例 = 房屋继承比例 = 10%,故获宅基地类补偿 184,836.8元。
3. 搬家补助、工程配合奖等:酌情支持10%
因院落长期无人居住,但王建国确系部分产权人,法院酌定其可分得10%的相关奖励,计 19,550.4元。
4. 回迁安置房:仅享指标价值,无法实物分配
安置房选房指标源于合法建筑面积,王建国对应面积仅12.88㎡,不足一套房。
法院按安置房市场价(8000元/㎡)与优惠价(4420元/㎡)差额,计算其指标价值为 46,110.4元。
因无法单独选房,仅支持货币补偿,不分配实物安置房。
5. 违建部分:不产生额外权益
王建民、王建华2008年所建280余㎡房屋虽获补偿,但属“历史遗留处理”,不影响王建国权益计算。
王建国无权就该部分主张未建房奖励或反向索赔。
综上,王建国可获总补偿 274,416.7元,远低于其主张的189万元。
律师提示
本文由北京遗产继承律师靳双权团队整理,特别提醒:
“继承房屋”≠“继承全部拆迁利益”。宅基地补偿、安置房资格与户籍、集体经济成员身份密切相关。
非农户口继承人权益受限。即使继承部分老房,也难以主张区位补偿、安置房等核心利益。
违建获补偿≠合法产权。拆迁中对无证房的补偿,通常基于政策让步,不改变权属性质。
安置房指标可折现。若份额过小无法选房,可主张指标对应的市场差价。
拆迁利益分割以生效判决为基础。此前继承判决确定的份额,是后续分钱的核心依据。
涉及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继承交叉问题,务必提前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身份或程序问题丧失重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