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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官司律师:房改房购房款由子女支付,法院会判给出资人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6-03-16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

1998年,张先生以成本价向某单位购买了一号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购房时使用了夫妻合计68年工龄,享受大幅折扣,总房款约2.57万元由小儿子张某5实际支付。

张先生于2005年去世,李女士于2015年去世。李女士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载明:

“我名下的房产份额,由张某2继承三分之二,张某4继承三分之一。”

2018年,张某5曾以“借名买房”为由起诉其他兄弟姐妹,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法院在B号判决中明确指出:

“原告虽支付购房款,但该行为属于债权,不能据此取得房屋所有权。”

最终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张某5去世。其妻许某与女儿张某6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再次提起诉讼,主张:

张某5全额出资+使用父母工龄,应享有40%产权;

要求分割一号房屋或获得相应折价款。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一号房屋由张某2一人继承,归其个人所有;

✅ 张某2向张某5的继承人(许某、张某6)支付折价款138,442元;

✅ 同时向张某1、张某3、张某4、张某7(代位继承人)分别支付各自份额的折价款;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房屋权属以登记和工龄为准,出资不等于产权

一号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且购房时使用夫妻工龄,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5虽支付房款,但B号判决已生效认定:该出资仅为债权,不产生物权效力;

原告未能提供借名买房协议或产权归属约定,故“共同购房”主张无依据。

2. 遗产分割严格依“法定继承+公证遗嘱”规则

张先生未留遗嘱,其50%份额由配偶+五子女(含代位继承人)六人均分;

李女士留有公证遗嘱,其50%份额+继承的1/12份额,按遗嘱由张某2得2/3、张某4得1/3;

综合计算,张某2占7/12 ≈ 58.3%,为最大份额继承人,故判房屋归其所有。

3. 出资问题可另案主张债权

法院明确:张某5支付的购房款,其继承人可另行起诉主张返还或补偿,但不得以此分割房产。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援引已生效判决,形成“出资≠产权”的既判力,有效阻断原告重复主张;

紧扣“登记+工龄”双重物权依据,瓦解“谁出钱谁有房”的常见误解;

突出公证遗嘱的高证明力,确保客户获得最大份额并实现“整套房归一”;

推动折价补偿方案,兼顾法律效果与家庭和谐。

重要提醒:

⚠️ 子女替父母交房款 ≠ 拥有房产!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并保留过户证据;

⚠️ 使用父母工龄购房,房屋就是父母的遗产,即使一分钱没出;

⚠️ 想保障出资权益?要么签借名协议,要么让父母立遗嘱明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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