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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诉分父母共有房屋,母亲具备支付能力,房地产律师:法院判付折价款!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孙兰与赵建国育有三个子女:长子赵磊、次女赵芳、三子赵强。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二号房屋,是夫妻俩共同购置的房产,登记在孙兰名下,承载了一家人多年的生活记忆。

2020 年 11 月,赵建国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也早已先于他离世。因房屋继承与分家析产问题,家庭成员间产生分歧,赵强曾将孙兰、赵磊、赵芳诉至法院。2023 年 7 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 A 号民事判决,确认二号房屋中属于赵建国遗产的部分由四位继承人共同继承,最终判决孙兰享有房屋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赵磊、赵芳、赵强各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该判决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生效,房屋产权登记也变更为四人按份共有。

然而,判决生效后,四人就房屋的最终归属未能达成一致。赵磊、赵芳、赵强(三原告)提出分割房屋,而赵强则顾虑重重:二号房屋是母亲孙兰的唯一住房,若贸然出售,母亲的养老居住问题难以保障,因此主张维持现有产权份额现状,待孙兰百年后再行处理。

庭审中,各方对房屋市值争议较大:三原告认为房屋价值 160 万元,赵强主张市值 364 万元。为确定公允价格,三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甲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房屋在 2024 年 6 月 12 日的市场价值为 258.51 万元。同时查明,二号房屋目前处于空置状态,赵磊、赵芳、赵强均有其他稳定住所,而孙兰明确表示希望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具备支付折价款的经济能力,赵磊、赵芳也同意母亲的主张。

二、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二号房屋归原告孙兰所有;原告孙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向原告赵磊、原告赵芳、被告赵强支付房屋折价款各 322500 元。

三、法院说理

按份共有人的分割请求权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且在共有人无明确约定不得分割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本案中,孙兰、赵磊、赵芳、赵强对二号房屋系按份共有,各方未约定不得分割,三原告提出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分割方式的合理性考量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的不动产难以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拍卖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二号房屋作为完整的居住载体,实物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故采用 “折价归并” 的分割方式更为适宜。

结合各方实际情况:孙兰作为房屋占比最大的按份共有人,且该房屋是其唯一住房,取得所有权符合其居住需求;赵磊、赵芳、赵强均有其他住所,接受折价款不会影响其居住权益;同时孙兰具备支付折价款的能力,该分割方式既保障了各方的财产权益,又兼顾了老年人的居住保障,符合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

房屋价值的确定依据

法院参考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市值 258.51 万元),综合考量市场波动的合理性,酌情确定房屋最终价值为 258 万元。依据各方产权份额(每人各占八分之一份额,对应价值 258 万元 ÷8=32.25 万元),判令孙兰向其余三位按份共有人支付相应折价款,符合产权份额与财产价值对等的原则。

综上,法院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实际需求及财产效用最大化原则,作出上述判决,既尊重了按份共有人的合法分割权利,又妥善解决了老年人的居住保障问题,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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