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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林慧与陈建国是相伴数十载的夫妻,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陈阳、女儿陈玥。上世纪房改时,陈建国单位分配的位于北京市怀柔区的一号房屋,由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陈建国名下。
2019 年 12 月,陈建国在林慧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孙女陈诺(陈阳与妻子赵琳的女儿)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以 50 万元的价格将一号房屋 “出售” 给陈诺。不久后,陈诺又将该房屋无偿赠与给了母亲赵琳,房屋产权也随之变更登记至赵琳名下。
2023 年 1 月,陈建国因病去世。同年 9 月,林慧在查询房屋产权信息时,才意外发现一号房屋早已被多次转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慧将陈诺、赵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份合同均无效。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 A 号民事判决,支持了林慧的诉讼请求;陈诺等人不服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B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无效后,林慧认为一号房屋是自己与陈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应归自己所有,另一半属于陈建国的遗产,应由自己、陈阳、陈玥法定继承。她提出愿意以 160 万元的总价值,向陈阳、陈玥各支付六分之一的折价款,从而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但陈阳明确表示,自己坚持要继承房屋份额,不同意接受折价款;而女儿陈玥则体谅母亲不易,主动表示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同意全部归母亲林慧所有。双方就继承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林慧只得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
二、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的一号房屋中,属于林慧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归林慧所有;
位于北京市怀柔区的一号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陈建国遗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其中三分之二(即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二份额)由林慧继承,三分之一(即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一份额)由陈阳继承。
三、法院说理
一号房屋的产权基础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一号房屋系林慧与陈建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该事实各方均无异议。陈建国去世后,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为林慧的个人财产,剩余二分之一份额才属于陈建国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的份额分配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陈建国生前未留遗嘱,其遗产应由配偶林慧、子女陈阳、陈玥均等继承,即三人各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一)。
因陈玥明确表示自愿放弃自己的继承份额,同意归林慧所有,该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法院予以确认。因此,陈建国的遗产份额(房屋整体的二分之一)中,林慧可继承三分之二(叠加自身原有份额后,共占房屋整体的三分之二),陈阳继承三分之一(即房屋整体的六分之一)。
房屋分割方式的认定
林慧主张以支付折价款的方式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但继承的核心是保障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陈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确表示要求继承房屋份额而非接受货币补偿,该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尊重和支持。因此,对林慧提出的 “支付折价款取得全部所有权” 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