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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诉继承儿子房屋遗产,配偶主张唯一住房,房地产律师:法院判归配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陈明与李秀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陈凯、一女陈静。2005 年,陈凯与王丽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 年 12 月,陈凯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遗留的一号房屋(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陈凯名下,建筑面积 99.57 平方米。

陈明与李秀作为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自己是陈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请求与王丽共同继承陈凯的遗产,其中一号房屋对应的遗产份额由二人分得三分之二。

被告王丽辩称,不完全同意原告诉求。她与陈凯结婚多年,为照顾家庭和公婆放弃生育、辞去工作,现无子女无收入,请求法院按 6:4 比例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一号房屋是其唯一住房,同意归自己所有,愿按房屋价值的 26% 支付折价款;同时提出陈明、李秀名下的宅基地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存在夫妻共同出资,应一并分割,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庭审中,双方协商一致:一号房屋市场价值 480 万元,归王丽所有,由王丽支付折价款;登记在陈凯与王丽名下的两辆汽车(市场价值合计 20 万元)归王丽所有,王丽支付折价款 6.6 万元。

二、裁判结果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登记在被继承人陈凯名下的一号房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由被告王丽继承所有,原告陈明、李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王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王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明、李秀房屋折价款 160 万元;

登记在陈凯名下汽车由王丽继承所有,王丽支付陈明、李秀车辆折价款 6.6 万元;

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法院说理

法定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陈明、李秀(父母)与王丽(配偶)均为陈凯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一号房屋系陈凯与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240 万元)归王丽所有,剩余一半(240 万元)为陈凯的遗产,由三名继承人各继承三分之一(80 万元),故王丽需支付陈明、李秀合计 160 万元折价款。

王丽多分诉求的认定

王丽主张对家庭付出较多,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其主张的牺牲与付出程度,不符合 “多分” 的法定情形,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仍按均等比例分割。

房屋归属的合理性考量

一号房屋系王丽唯一住房,从保障居住权益、有利于生活需要的原则出发,判决房屋归王丽所有并由其支付折价款,既符合双方协商意愿,又不损害遗产效用,兼顾了各方合法权益。

其他财产分割的处理

王丽主张分割的宅基地房屋及拆迁安置房屋,因涉及案外人权益或缺乏有效出资证据,本案不宜一并处理,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车辆分割已达成一致,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基于法定继承规则、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及当事人协商意愿,作出上述判决,既维护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又兼顾了生活困难一方的居住权益,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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