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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房屋归个人所有 房地产律师解析继承时处理方式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张建国(2020 年 2 月 3 日去世),生前两段婚姻:第一段与刘芳(2000 年 4 月去世)育有一子一女,即张明(本案被告)、张丽(本案被告);第二段与李娟(本案原告)于 2002 年 2 月 5 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刘芳及张建国父母均先于张建国去世。

其他关联:李娟与前夫育有一子,未与张建国共同生活,未形成抚养关系,各方认可其非张建国法定继承人。

核心遗产:位于某地的一号房屋,系张建国 2000 年 12 月从甲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购得的公有住房,登记在张建国名下,双方一致认可房屋现市值 430.24 万元。

(二)诉讼请求与核心争议

原告诉求(李娟)

① 依法继承分割张建国名下一号房屋;

②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自己与张建国系夫妻,张建国去世后未留遗嘱,一号房屋作为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自己与张建国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照料义务,应适当多分。

被告答辩(张明、张丽)

① 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但主张一号房屋购买时使用了母亲刘芳的 32 年工龄(与张建国工龄相同),工龄对应的政策性福利属刘芳遗产,应先析产再继承;

② 同意一号房屋归张明所有,张丽自愿将其应继承份额赠与张明,由张明向李娟支付房屋折价款;

③ 不认可李娟 “尽主要扶养义务” 的主张,认为二人仅尽一般赡养义务。

(三)关键事实(房屋相关)

房屋权属约定:2002 年 2 月 5 日,张建国与李娟签订《协议书》,明确 “一号房屋归张建国所有,张建国可任意处置,李娟无权干涉”,甲市第二公证处就此出具公证书,双方均认可该协议效力。

工龄与购房背景:一号房屋购买时,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显示 “使用男方(张建国)、女方(刘芳)工龄各 32 年,教师优惠 5%”,实际购房款 37717.3 元(含公共维修基金)。各方均确认 “女方” 即刘芳,且刘芳去世后无其他继承人(父母先于其去世)。

分割意愿:各方一致同意房屋归张明所有,张丽将其份额赠与张明,由张明向李娟支付折价款。

二、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张建国名下一号房屋归被告张明所有;

原告李娟、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张明办理一号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过户至张明名下);

被告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娟房屋折价款 1167000 元。

三、法院说理

房屋权属基础认定

根据 2002 年《协议书》及公证书,一号房屋明确约定归张建国个人所有,故房屋整体属张建国遗产,但需特别处理 “使用刘芳工龄” 的政策性福利 —— 工龄作为公有住房购房的政策性优惠,其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属刘芳遗产(刘芳 2000 年去世时产生)。

刘芳工龄对应价值的析产与继承

参考 “(已死亡配偶工龄对应价值 / 购房时房屋市值)× 房屋现值” 公式,结合房屋购买于刘芳去世后不久、购房款可能含二人夫妻共同积蓄等事实,酌定刘芳工龄对应的财产价值为 120 万元。该部分作为刘芳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张建国、张明、张丽)各继承 40 万元:

张建国继承的 40 万元,在其 2020 年去世后成为其遗产,由李娟、张明、张丽平均继承(各得约 13.33 万元);

张明、张丽各自继承的 40 万元,属其个人权益,且张丽自愿将份额赠与张明,故张明共得 40+40+13.33=93.33 万元。

房屋剩余价值的继承

房屋总市值 430.24 万元,扣除刘芳工龄对应 120 万元后,剩余 310.24 万元为张建国个人遗产,由李娟、张明、张丽平均继承(各得约 103.41 万元)。

李娟应得折价款的核算

李娟共应继承 “刘芳工龄部分 13.33 万元 + 房屋剩余价值 103.41 万元”=116.74 万元,结合各方同意房屋归张明所有的意愿,最终确定张明向李娟支付折价款 116.7 万元(取整)。

综上,法院结合协议约定、工龄政策、继承人意愿及公平原则,作出上述判决,既尊重财产约定,又兼顾已故配偶的政策性权益及继承人的合法份额。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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