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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房不便上市交易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继承处置方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1-19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一、案情介绍

(一)核心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张建国(2019 年 5 月 21 日去世)与刘芳(2022 年 12 月 25 日去世)系夫妻,二人生前育有五名子女:长子张伟(本案原告)、长女张莉(本案原告)、次子张阳(本案被告)、幼子张明(本案被告)、幼女张荣(本案被告);

核心遗产: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地的一号房屋,系张建国与刘芳生前共同所有的优惠价房屋。

(二)诉讼请求与核心争议

原告诉求(张伟、张莉)

① 依法判决二人继承一号房屋产权;

②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张建国、刘芳去世后未留遗嘱,五兄妹协商一致:房屋出售后均分房款,但因房屋为优惠房不便直接过户,故请求先将产权登记至二人名下,再办理出售手续。

被告答辩意见

张明(幼子):不同意诉求,主张需先还清其垫付的债务,再处理房屋继承;

张阳(次子)、张荣(幼女):同意诉求,认可五人均分房款,同意将房屋过户至张伟、张莉名下,待出售后收取各自五分之一房款。

(三)关键事实

2023 年 3 月 30 日,五兄妹签订《协议书》,明确:① 一号房屋由五人均分;② 为方便出售,房屋暂过户至张伟、张莉名下;③ 过户费用由五人均摊,房屋需在协议签订后半年内出售,净房款五人各得五分之一;

同日,张明、张阳、张荣分别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一号房屋的直接继承权,同意配合过户至张伟、张莉名下;

各方均确认:无人愿意直接受让房屋并支付他人折价款,一致同意以 “先过户、后出售、再分钱” 的方式处理房屋。

二、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地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张伟、张莉与被告张阳、张明、张荣各享有五分之一产权份额;

一号房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转移登记至原告张伟、张莉名下;自过户之日起半年内,由张伟、张莉负责将房屋出售或拍卖,出售过程中产生的过户费、中介费等全部费用,由五人均摊;

房屋出售后的净房款(扣除全部费用后),由张伟、张莉、张阳、张明、张荣各分得五分之一。

三、法院说理

遗产范围与继承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一号房屋系张建国与刘芳生前共同合法财产,二人去世后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五名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均等继承权。

《协议书》的效力认定

五兄妹签订的《协议书》及《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如 “暂过户至张伟、张莉名下” 仅为方便出售,不改变五人实质份额),合法有效,应作为房屋处理的依据。

房屋处理方式的合理性

考虑到房屋为优惠房不便直接上市,且各方均无意愿受让房屋并支付折价款,若直接分割产权易导致 “共有难用” 的僵局;采用 “先过户至二人名下、再出售分钱” 的方式,既能保障五人均等权益,又能提高房屋处置效率,符合 “有利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 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其他争议的处理

张明主张的 “债务” 及各方提及的 “父母存款、赡养支出”,因本案原告诉求仅涉及房屋继承,上述争议与本案无关,法院建议各方基于兄妹情谊协商处理,或另案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结合法定继承规则、当事人合意及遗产处置效率,作出上述判决,兼顾各方权益与实际可行性。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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