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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中,“房屋权利性质(居住权 vs 所有权)”“遗嘱形式合法性”“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 是高频争议点。本案中,被继承人李建国(2023 年去世)的女儿李敏,与姐妹李娟、李婷、李芳、李娜就北京新机场安置房项目的两套房屋(下称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继承产生争议。最终法院结合拆迁协议效力、赡养事实及被继承人意愿,支持了李敏的核心诉求,对类似拆迁房继承案件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二、案情梳理
人物与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李建国(2023 年 4 月去世),与前妻赵慧育有女儿李敏、李娟、李婷;与前妻带过来的继女李芳、李娜形成继父女关系(五姐妹为同一顺位继承人)。李娟与丈夫王强育有儿子王磊、王浩。
房屋背景:拆迁安置与权利基础
2015 年北京新机场拆迁,李建国户籍所在的 “29 号院”(大兴区某村)被纳入范围。经村委会调解,李建国、赵慧、李娟、王强、王磊于 2015 年 7 月签订《拆迁利益分配协议》,约定:
29 号院拆迁定向安置房指标中,150㎡归李建国所有,50㎡归赵慧;
2016 年 7 月,大兴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该协议有效,并明确 “李建国对以李娟名义选购的两套安置房在具备入住条件后享有居住使用权”。
争议爆发:继承与房屋控制
李建国去世后,一号、二号房屋已交付,但被李娟实际控制(一号房屋闲置,二号房屋出租),李娟更换门锁拒绝李敏使用。李敏主张继承两套房屋,提交以下证据:
2016 年 12 月《遗嘱》(打印件,有两位见证签名)及视频,内容为 “李建国愿将两套房屋由李敏继承”;
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含遗嘱见证人、打印人),佐证 “李敏与李建国共同生活多年,尽主要赡养义务”。
李娟、李婷抗辩:
遗嘱无效(打印未由见证人操作,视频无见证);
前诉仅判 “居住使用权”,不可继承;
购房款由李娟支付,李建国无所有权。
三、法院说理
房屋权利性质:居住使用权不排除所有权继承
前诉判决 “李建国有居住使用权”,是因当时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法直接确认所有权;结合《拆迁利益分配协议》,李建国已明确享有 150㎡安置房指标(两套房屋总面积 147.66㎡,未超指标),且拆迁档案显示 “李娟购房使用 29 号院拆迁补偿款(李娟名下拆迁款 213 万,购房后剩余 - 59 万)”,李娟无法证明购房款为其个人独立支付,故两套房屋应属李建国遗产。
遗嘱与赡养:虽遗嘱形式有瑕疵,但意愿 + 尽孝成关键
李敏提交的打印遗嘱、视频遗嘱,因不符合 “见证人见证打印过程”“视频记录见证人名录及日期” 的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但:
遗嘱内容可体现李建国 “愿将房屋给李敏” 的真实意愿;
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含无利害关系的遗嘱见证人)均证实 “李敏长期与李建国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
李娟、李婷未提交证据推翻上述事实,亦未证明自身尽到同等赡养义务。
法院从 “尊重被继承人意愿”“鼓励赡养行为” 的原则出发,酌情分配房屋。
被告抗辩不成立:无证据支撑个人出资与权利排除
李娟主张 “购房款由个人支付”,但未提交独立出资凭证(如个人存款流水、借款证明);主张 “居住权不可继承”,混淆了 “居住权” 与 “所有权” 的关系 —— 居住权是所有权的权能之一,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故其抗辩均不被采纳。
四、裁判结果
李娟与甲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中,一号房屋由李敏继承;李娟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腾退房屋并交付李敏,在具备办证条件时协助将房屋登记至李敏名下;
二号房屋由李芳、李娜、李娟、李婷按份继承,各占 25% 份额;
五、律师建议
拆迁安置房继承:留存 3 类核心证据
拆迁协议、法院判决:明确自身享有的拆迁指标、房屋权利;
购房款支付凭证:如拆迁款流水、购房发票,证明房屋与拆迁利益的关联性;
居住 / 赡养证据:如物业费缴纳记录、医院陪护证明、村委会 / 邻居证言,佐证与被继承人的生活关联及尽孝事实。
遗嘱订立:形式合规是前提
打印遗嘱:需 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打印全过程”,遗嘱人、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视频遗嘱:需 2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视频中需清晰记录 “遗嘱人、见证人名录及身份证号”“订立日期”,避免后期修改(如本案视频修改日期存疑,影响效力)。
房屋控制:遇侵占及时固定证据
若遗产房屋被其他继承人强行控制(如换锁、出租),应第一时间拍摄房屋现状、留存沟通记录(如微信 / 短信对话、报警回执),必要时申请法院查封房屋,防止房屋被转卖、损毁,保障后续执行。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