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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律师指引:北京房产继承中,尽赡养义务可突破法定均分份额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2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效力认定”“赡养义务对继承份额的影响” 是常见焦点。本案中,被继承人周建国(2022 年去世)、刘梅(2018 年去世)的二女儿周莉,与姐姐周敏、弟弟周强就北京市 “一号房屋”(登记在二被继承人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产生争议。最终法院虽未认可周莉提交的自书遗嘱,但结合周莉长期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判决其享有房屋 50% 份额,周敏、周强各享 25% 份额,为类似法定继承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案情梳理

人物与亲属关系

被继承人周建国与刘梅系夫妻,刘梅系再婚,与前夫之女周敏(未成年时随母与周建国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子女周莉(二女儿)、周强(儿子)。三子女均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二被继承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房屋背景:遗产范围明确

案涉 “一号房屋”(北京市某地址)登记在周建国、刘梅名下,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无其他共有人,各方对该房屋属于遗产范围均无异议。

争议核心:遗嘱效力与赡养事实

周莉起诉请求:判令 “一号房屋” 由其继承,所有权归其所有。理由如下:

二被继承人 2014 年 5 月共同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将 “一号房屋” 及室内财产留给周莉;

二被继承人生前长期由周莉照顾,生病期间由其守护、办理医疗手续并支付费用;周敏、周强多年疏于联系,未尽赡养义务。

周敏、周强抗辩: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主张按法定继承均分房屋;

称自身亦尽赡养义务(如后期参与轮替照顾、帮忙联系医院),要求与周莉均分房屋。

关键证据与事实

周莉提交自书遗嘱 2 份(落款 2014 年 5 月 15 日),内容均为 “一号房屋由周莉继承”,但因各方无法提供二被继承人笔迹比对样本,且病历显示刘梅立遗嘱前患陈旧性脑梗塞,遗嘱真实性未被法院认可;

医疗记录、付款凭证、证人证言证实:刘梅 2008 年起多次病重,周莉长期办理住院手续、支付医疗费;2017-2018 年刘梅病危期间,周敏、周强才参与轮替照顾;周建国患病期间,周莉亦承担主要照料责任;

周敏、周强仅能提供少量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帮忙联系医院),无法证实长期尽赡养义务。

三、法院说理

遗嘱效力:因证据不足未被认可

法院认为,周莉提交的 2 份自书遗嘱虽落款时间一致,但各方均无法提供二被继承人笔迹比对样本,且刘梅立遗嘱前有陈旧性脑梗塞病史,无法确认遗嘱系二被继承人亲笔书写及真实意思表示,故不认可遗嘱效力,本案按法定继承处理。

房屋继承份额:赡养义务决定 “多分”

“一号房屋” 作为周建国、刘梅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均属遗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周莉、周敏、周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医疗记录、费用凭证、证人证言均证实:周莉长期照料二被继承人,办理医疗手续、支付费用,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周敏、周强仅在后期参与部分照顾,赡养付出明显少于周莉;

综合各方赡养事实,法院从 “鼓励赡养行为、符合公序良俗” 原则出发,判决周莉多分房屋份额,周敏、周强均分剩余份额。

四、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周建国、刘梅名下的北京市 “一号房屋”,由原告周莉、被告周敏、被告周强共同继承并按份共有:

原告周莉享有 50% 份额;

被告周敏享有 25% 份额;

被告周强享有 25% 份额。

 

五、律师建议

法定继承中,“尽孝证据” 是多分关键

若未订立有效遗嘱,需提前留存 “尽赡养义务” 的核心证据:

医疗类:住院手续、缴费凭证、病历签字记录(证明办理照料);

生活类:日常购物小票、护理费支付记录、邻居 / 社区证言(证明长期照顾);

沟通类:与父母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关心陪伴),避免仅口头主张 “尽孝”。

自书遗嘱需留存 “笔迹样本”,避免效力争议

订立自书遗嘱时,除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外,建议同步留存遗嘱人的日常笔迹样本(如书信、缴费单签名),或在订立时录制视频(记录书写过程),防止后续因 “笔迹无法比对” 导致遗嘱无效。

房屋继承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法院判决生效后,继承人应尽快携带判决书、房产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明确各自产权,避免后续因 “产权模糊” 引发出租、出售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上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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