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老王与妻子陈某系夫妻,无亲生子女,收养一女王某。
老王2005年去世,陈某2008年去世。
二人婚姻期间,从甲公司(原单位)购买一号房屋(房改房),房款已付清,但一直未办房产证。
陈某生前由其弟、妹及老王之弟轮流照顾,养女王某长期未参与照料。
2008年3月,在两名执业律师见证下,陈某立下打印遗嘱,明确:
“因养女未尽赡养义务,我名下房产份额,由弟弟、妹妹、弟媳、小叔子四人分配。”
遗嘱经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附谈话笔录、诊断证明(显示“神志清楚”)、现场照片及缴费凭证。
陈某去世后,四名受遗赠人及其继承人(共五原告)要求按遗嘱分割房产。
养女王某主张:
自己是唯一法定继承人;
打印遗嘱无效;
受遗赠人未在两个月内“明示接受”,应视为放弃。
双方曾分别提起继承诉讼,后经法院释明,改为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甲公司,要求协助过户。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确认陈某4所立打印遗嘱合法有效;
✅ 受遗赠人已有效接受遗赠;
✅ 一号房屋权益按以下比例分配:
五原告合计 75%(3/4);
养女王某 25%(1/4,仅为其法定继承份额);
✅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三、法院说理要点
1. 打印遗嘱虽形式特殊,但程序完备即有效
虽《继承法》时代无“打印遗嘱”明文,但参照《民法典》第1136条及司法解释;
本案有两名无利害关系律师全程见证、代书+宣读+签字+摁手印;
附诊断证明、谈话笔录、缴费发票、现场照片,形成完整证据链;
足以证明遗嘱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2. 接受遗赠无需公证或书面声明
法律未限定接受遗赠的形式或对象;
受遗赠人向其他继承人或亲属表示接受,即视为有效;
本案中,五原告举证称受遗赠人在知悉后两个月内已口头表示接受,法院予以采信。
3.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仅处分个人份额
一号房屋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有;
老王未留遗嘱,其50%份额由陈某与养女法定继承(各25%);
陈某将其75%总份额(即全部个人份额)通过遗嘱处分;
故养女最终仅保留其从父亲处继承的25%。
4. 单位有协助过户义务
甲公司作为售房单位,已出具购房证明;
在继承权属明确后,负有配合办理产权登记的附随义务。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关键在于:
用“律师见证+全套材料”补强打印遗嘱效力——远超普通代书遗嘱证明力;
精准反驳“未接受遗赠”抗辩——强调法律未设形式门槛;
区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份额——避免被对方混淆概念;
推动案由转换——从继承纠纷转为合同纠纷,绕过确权障碍,直指过户。
重要提醒:
⚠️ 打印遗嘱关键看是否有合格见证人+真实意思+完整流程;
⚠️ 接受遗赠不必“发声明”!及时向家人表示即可;
⚠️ 房改房未办证≠不能继承!可先确权,再要求单位配合登记。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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