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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录像破形式争议!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无签名仅手印,儿子获遗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10-15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代书遗嘱的形式瑕疵补正与真实意愿认定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儿子周阳(化名,胜诉方)凭借母亲李桂兰(已故)订立的代书遗嘱及完整录像证据,虽遗嘱存在 “无签名仅手印” 的形式瑕疵,但法院认定遗嘱系母亲真实意愿,最终周阳成功继承 “一号房屋” 购房权利义务及拆迁补偿款,驳回其他兄弟姐妹的法定继承主张。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遗产背景

被继承人:李桂兰(已故,2022 年 7 月去世)与周建国(已故,2000 年 3 月去世)系夫妻,生前育有六子女:周强(被告一)、周海(原告,主张法定继承)、周婷(已故,2013 年 3 月去世,其女高玥为被告二)、周敏(被告三)、周芳(被告四)、周阳(被告五,胜诉方)。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遗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012 年 6 月李桂兰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拆迁原房屋后定向购买该房屋(建筑面积 55.98 平方米),目前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未办理转移登记。

拆迁补偿款:2012 年 6 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李桂兰支付拆迁补偿款 100.01296 万元,李桂兰用其中 17.843 万元支付一号房屋购房款,剩余款项用于日常生活及后续转账。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周阳提交2012 年 9 月 8 日李桂兰代书遗嘱(附订立录像) ,主张一号房屋购房权利义务及剩余补偿款归自己继承:

遗嘱内容:载明 “拆迁补偿款 100.01296 万元,其中 17.843 万元用于购买一号房屋,10 万元给周海,剩余款项用于本人生活;百年后,一号房屋及名下所有存款、现金等财产归周阳所有,其他子女不得异议”,落款 “立遗嘱人” 处有李桂兰手印,无签名;“代书人”“见证人” 均签字注日期。

周阳的证据与陈述:

真实意愿证据:提交遗嘱订立全程录像,显示李桂兰清晰表达财产处理方案,明确因 “没文化不会写字” 仅能按手印,捺印过程真实自愿,代书人、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

遗产履行证据:提交李桂兰名下乙银行账户流水,显示 2021 年 9 月李桂兰自愿转账 30 万元给周阳,2022 年 7 月李桂兰去世时账户余额 5.326095 万元,佐证李桂兰生前对周阳的信任及财产处分意愿。

其他当事人主张:

周海: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及拆迁补偿款(六分之一份额),认为周阳提交的遗嘱无签名,形式无效;

周强、周敏、周芳、高玥:均同意周海意见,主张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质疑遗嘱真实性。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形式与录像佐证:遗嘱虽无李桂兰签名,但录像完整记录其 “不会写字、自愿按手印” 的表述,捺印过程清晰,代书人、见证人当场签字,可补正形式瑕疵;

房屋权利状态:一号房屋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李桂兰仅享有《定向购房协议书》项下的购房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无人身属性,可作为遗产继承;

补偿款使用情况:拆迁补偿款中 17.843 万元已用于购买一号房屋,10 万元已支付给周海,剩余款项部分由李桂兰生前使用,账户余额较少,均属李桂兰可处分的个人财产。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与遗产范围确定,法院最终支持周阳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代书遗嘱虽无签名,但真实意愿可通过录像补正,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规则):“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瑕疵不必然导致无效:法律要求 “遗嘱人签名” 的核心目的是确保遗嘱系本人真实意愿,而非机械要求 “签名” 这一形式。本案中,录像明确显示李桂兰因文化水平限制不会签名,自愿以按手印方式确认,且清晰表达了财产处分方案(房屋及剩余财产归周阳),与遗嘱内容完全一致,足以证明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见证人与录像形成闭环:代书人、见证人出庭(或录像记录)证明 “全程在场见证”,录像记录遗嘱宣读、李桂兰确认、捺印的完整过程,无证据证明李桂兰受胁迫或欺骗,形式瑕疵已通过充分证据弥补,遗嘱效力应予以确认。

2. 一号房屋购房权利义务与银行存款均属遗产,按遗嘱由周阳继承

一号房屋权益的可继承性:虽一号房屋仍登记在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但李桂兰与该公司签订的《定向购房协议书》约定的 “购买房屋权利”“支付房款义务” 无人身属性,属于李桂兰的合法财产性权益,可作为遗产由周阳按遗嘱继承;

银行存款的遗嘱处分:李桂兰名下乙银行账户余额及生前未处分的拆迁补偿款剩余部分,均属其个人财产,遗嘱明确 “名下所有存款归周阳”,故该部分财产亦由周阳继承;

法定继承主张无依据:因存在有效遗嘱,应优先按遗嘱继承处理,周海、周强等主张的 “六分之一份额” 无法律基础,法院不予支持(注:遗嘱中已明确支付周海 10 万元,该部分已履行,不影响其他财产的遗嘱处分)。

3. 周海已获 10 万元补偿,其他继承人无额外权益

遗嘱中明确 “从拆迁款中支出 10 万元给周海”,若该款项已实际支付(或周海无证据证明未支付),则周海已按遗嘱获得相应补偿,无权再主张其他遗产份额;其他继承人未举证证明遗嘱无效或自身存在 “多分遗产” 的法定情形(如尽主要赡养义务),故其法定继承主张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李桂兰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就购买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 签订的《定向购房协议书》中购房人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被告周阳继承;

被继承人李桂兰名下乙银行相关账户内资产由被告周阳继承;

驳回原告周海、被告周强、周敏、周芳、高玥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代书遗嘱形式瑕疵与真实意愿认定”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立代书遗嘱:真实意愿优先,留存 “录像 + 见证人” 双保险

特殊情况提前准备:若遗嘱人因文化水平、身体原因无法签名,需在录像中明确记录 “不会签名、自愿按手印” 的表述,同步录制捺印过程,避免后续争议;

全程录像不可少:无论遗嘱人是否会签名,均建议全程录制遗嘱订立过程(含代书、宣读、确认、签字 / 捺印),录像需清晰记录遗嘱人面部表情、语言表达,确保 “真实意愿” 可追溯;

见证人资格合规:选择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律师、居委会工作人员),确保其全程在场,必要时出庭作证,与录像形成证据闭环。

2. 应对形式瑕疵质疑:紧扣 “真实意愿证据链”

反驳 “无签名即无效”:若对方以 “无签名” 否定遗嘱,提交录像、见证人证言、遗嘱人日常书写能力证明(如无文化的证明),证明 “捺印系自愿、真实意愿明确”,打破 “唯形式论”;

突出证据充分性:用 “录像记录 + 见证人陈述 + 遗嘱内容一致性” 证明遗嘱真实,即使存在轻微形式瑕疵,法院亦会从 “保护遗嘱人真实意愿” 角度认可效力。

3. 财产性权益继承:不局限于登记财产,协议权益亦受保护

识别可继承权益: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合同、理财合同等项下的财产性权利(如购房权、收益权),只要无人身属性,均属可继承遗产,无需等待财产实际交付或登记;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遗产权益被侵犯时,及时提交遗嘱、录像等证据,明确权益归属,避免因 “财产未登记”“未实际占有” 而放弃主张,错失合法权益。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真实意愿优先于形式瑕疵”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立代书遗嘱时,既要重视形式规范,更要通过录像、见证人等留存真实意愿证据;继承纠纷中,证据链的完整性远比单一形式要件更重要,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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