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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产遗赠纠纷中,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与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形式是案件胜诉的核心。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遗赠案中,孙子周阳(化名,胜诉方)凭借祖父母订立的有效打印遗嘱,结合自身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成功继承祖父母遗留的 “一号房屋”,驳回姑姑周莉(化名)关于 “超过受遗赠期限” 的抗辩。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周志远(已故,2023 年 6 月去世)与王秀兰(已故,2020 年 9 月去世)系夫妻,生前育有两子女:女儿周莉(被告)、儿子周明(原告父亲,胜诉方亲属)。
受遗赠人:周阳系周明之子,即周志远与王秀兰的孙子,为本案原告(胜诉方)。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路,2014 年 6 月登记在周志远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系周志远与王秀兰婚内购买的夫妻共同财产。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周阳提交2017 年 4 月 7 日两份《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书》(附视频) ,证明祖父母生前意愿将 “一号房屋” 遗赠给自己:
遗嘱内容:周志远与王秀兰各自订立打印遗嘱,均明确 “一号房屋中属于本人的份额,及若配偶先去世后本人继承的份额,均由孙子周阳个人继承,归其所有”;两份遗嘱均有立遗嘱人签名摁印,代书打印人(甲律师事务所李律师)及见证人(甲律师事务所谢律师、李律师)签字,并注日期 “2017 年 4 月 7 日”。
佐证证据:律师见证书载明 “立遗嘱人意识清醒,遗嘱系真实意思表示”,视频记录遗嘱订立全过程(含宣读内容、签字确认环节);周阳提交房屋占有使用证明(2014 年起的物业费缴费记录、水电缴费记录),及祖父母交付的房产证原件,证明自身长期使用房屋,已实际接受遗赠。
房产使用现状:一号房屋自 2014 年起由周阳居住使用,周莉称 “对此不知情”,但未提交相反证据。
3. 双方争议焦点
周莉抗辩:
周阳系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 60 日内明确表示接受,现距遗嘱订立已近 7 年,超过法定期限,视为放弃受遗赠,周阳无诉讼主体资格;
对遗嘱真实性存疑,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 “一号房屋”,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应分得份额。
周阳反驳:
遗嘱符合打印遗嘱法定形式,有律师见证及视频佐证,合法有效;
自身自 2014 年起长期占有使用 “一号房屋”,并持有房产证,该行为即视为接受遗赠,无需额外书面表示;
周莉无证据否定遗嘱真实性,其法定继承主张无依据。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打印遗嘱的效力与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形式认定,法院最终支持周阳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打印遗嘱形式合法,效力应予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打印遗嘱适用规则)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规则):
形式要件齐全:两份遗嘱均为打印版本,有两位无利害关系的律师(谢律师、李律师)全程见证,立遗嘱人(周志远、王秀兰)在遗嘱上签名摁印,见证人及代书打印人签字并注日期,完全符合 “打印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及见证人逐页签名注日期” 的法定要求;
真实意愿可佐证:律师见证书明确 “立遗嘱人意识清醒”,视频直观显示周志远、王秀兰能自主确认遗嘱内容,无被胁迫或意识模糊的情形;周莉虽质疑遗嘱真实性,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如笔迹鉴定申请、相反证人证言),故法院对遗嘱效力予以确认。
2. 周阳 “长期占有使用房屋” 视为接受遗赠,未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表示规则):“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接受遗赠的形式不限书面:法律未规定受遗赠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结合本案事实,周阳自 2014 年起长期占有使用 “一号房屋”,持有房产证原件,且祖父母生前对此知情并认可,该实际控制、使用遗产的行为,应视为 “接受遗赠的明确表示”;
期限起算点合理:受遗赠期限应从 “继承开始后且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 起算,而非从 “遗嘱订立时” 起算。王秀兰 2020 年去世、周志远 2023 年去世,周阳在继承开始后持续使用房屋,不存在 “超过 60 日未表示” 的情形,周莉主张 “距遗嘱订立 7 年已过期”,系对法律期限起算点的误解,法院不予采信。
3. 周莉法定继承主张无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一号房屋” 虽为周志远与王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二人已通过有效遗嘱将房屋全部份额遗赠给周阳,且周阳已依法接受遗赠,故涉案房屋应按遗赠处理,而非法定继承。周莉作为法定继承人,在有有效遗赠的情况下,无权主张法定继承份额,其诉求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登记在被继承人周志远名下的北京市某区某路 “一号房屋”归原告周阳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房产遗赠与打印遗嘱”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订立打印遗嘱:严格遵循法定形式,留存见证证据
见证人资格合规:选择 2 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如律师、居委会工作人员),避免亲属、债权人等;见证过程需全程参与(含遗嘱打印、内容确认、签字环节),不得中途离场;
形式细节规范:遗嘱每一页均需立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签名并注 “年、月、日”(如 “2024 年 6 月 1 日”),避免漏签或日期不统一;若立遗嘱人行动不便,可同步录制视频,记录签字摁印过程及确认意愿的表述;
专业见证加持:优先选择律师事务所进行遗嘱见证,由律师审核遗嘱内容合法性、把控形式细节,出具的见证书及视频证据,能大幅提升遗嘱效力的可信度。
2. 接受遗赠:留存 “实际占有使用” 证据,无需局限书面形式
行为表示更有效:受遗赠后,可通过占有房屋(如入住、缴纳物业费)、持有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存款存折)等行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这些行为比单纯书面声明更易被法院采信;
证据留存关键:保留物业费、水电费缴费记录(以自身名义)、房屋装修合同、邻居证言等,证明自身长期实际使用遗产,形成 “接受遗赠” 的完整证据链;
期限起算明确:牢记受遗赠期限从 “继承开始(被继承人去世)且知道受遗赠” 起算,而非遗嘱订立时,避免因误解起算点导致权益受损。
3. 应对抗辩:紧扣 “遗嘱效力” 与 “接受遗赠证据”,打破对方逻辑
反驳 “遗嘱无效”:若对方质疑遗嘱形式,提交见证人证言、视频、见证书等,证明遗嘱符合法定要件;若对方质疑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提交立遗嘱时的病历、生活记录等,佐证其意识清醒;
反驳 “超过受遗赠期限”:以 “实际占有使用遗产” 的证据,证明已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指出对方对 “期限起算点” 的误解,强调法律未限定 “书面表示” 的形式。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形式法定优先、实质行为认可”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涉及房产遗赠,既要重视遗嘱的合法形式,也要及时通过实际行为明确接受遗赠,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