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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律师独家揭秘:胜诉借名买房纠纷,这 3 大证据是关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24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儿子儿媳起诉母亲,主张 “口头借名买房” 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实则欲争夺房产,母亲以 “无借名合意、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母亲,明确 “无证据证明借名关系,驳回原告诉求”。

一、案情梳理

1. 借名关系争议:儿子诉协议无效,母亲否认借名

李明(原告一,被告张桂兰之子,败诉方)、王芳(原告二,李明妻子,败诉方)起诉张桂兰(被告,李明母亲,胜诉方),诉求:1. 判令确认二人与张桂兰关于 “一号房屋”(北京市昌平区)的口头借名买房协议无效;2. 诉讼费由张桂兰承担。

李明、王芳主张:1. 2017 年 11 月与张桂兰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以张桂兰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总价 103.012 万元);2. 自己支付首付款 38.012 万元,以 “接力贷” 方式办理 65 万元贷款,每月还款由自己承担,房屋面积补差款、契税等费用均由自己支付;3. 房屋 2020 年交房后由自己装修出租,购房合同、房产证等手续由自己保管;4. 2024 年 6 月张桂兰突然要求入住并拒绝返还房款,故起诉确认协议无效。

张桂兰辩称:不同意诉求,不存在借名买房事实。1. 一号房屋是自己的限价房,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购房资格是自己与女儿李娟共同取得;2. 首付款由自己出资,2016 年曾转 5 万元给李明,2017 年又支付 30 万元现金,部分款项来自李娟的彩礼;3. 李明转账的款项是其尽孝心或代自己办理手续,贷款由自己与李娟共同偿还,装修款来自开发商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4. 李明夫妇强占购房手续,自己已补办房产证,房屋属个人财产。

2. 关键事实:房屋权属与证据细节

核心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2017 年由张桂兰与甲公司签订购房合同,2022 年登记在张桂兰名下;购房资格为张桂兰与李娟共同取得,属限价商品住房。

款项与使用证据:首付款从李明账户支付,但张桂兰提交转账记录及现金交付凭证(主张已向李明支付购房款);李明曾向张桂兰账户转款,但张桂兰亦有向其转账记录,且李娟也向张桂兰转款还贷;房屋由李明夫妇装修出租,但张桂兰主张是其委托管理,且已索要租金未果。

争议证据:李明提交谈话录音,主张张桂兰曾同意 “立遗嘱还房”,但录音中未提及 “借名买房”;张桂兰提交补办的房产证、违约金转账记录,证明房屋归自己所有,装修款来源与李明无关。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明、王芳与张桂兰之间是否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

李明夫妇提交的付款、使用证据能否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2. 胜诉关键:无借名合意证据,登记权属优先,原告举证不足

1)无证据证明 “借名合意”,口头协议主张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事实推导:① 无事前协商证据:李明夫妇未提交购房前与张桂兰就 “借名买房” 沟通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无法证明双方达成合意;② 事后录音无关键内容:谈话录音仅提及 “立遗嘱还房”,未涉及 “借名买房” 的约定,反而体现张桂兰对房屋的处分权;③ 被告明确否认:张桂兰自始至终否认借名关系,主张房屋是自己购买,李明的付款行为是 “尽孝心” 或 “代办事宜”,原告无相反证据反驳。

2)付款与使用行为不能对抗登记公示效力,不构成借名事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事实推导:① 登记权属优先:一号房屋登记在张桂兰名下,具有公示公信力,李明夫妇主张 “实际权利人” 需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登记;② 付款行为性质存疑:首付款从李明账户支付,但张桂兰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其支付对应款项,可能是 “代付” 或 “赠与”,而非 “出资购房”;贷款由李明转账偿还,但张桂兰亦有转账给李明,且李娟参与还贷,无法认定是李明 “单独承担”;③ 使用行为不代表权属:李明夫妇装修出租房屋,可视为受张桂兰委托管理,或基于亲属关系的临时使用,缴纳物业费、水电费是占用期间的正常义务,不能直接认定为 “实际权利人”。

3)限价房购房资格专属被告,借名主张违背政策初衷

法律依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

事实推导:一号房屋是限价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由张桂兰与李娟共同取得,仅限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若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将违反限价房的保障属性与政策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法院对此类主张通常不予支持,进一步强化张桂兰的权属合法性。

4)原告证据链断裂,无法形成有效闭环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李明夫妇提交的付款记录、装修合同、出租协议等,仅能证明其参与房屋相关事务,但无法串联成 “借名买房” 的完整证据链;张桂兰提交的房产证、资格证明、转账记录等,反而形成 “房屋属自己所有” 的有效抗辩,原告举证不足,应承担败诉后果。

三、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明、王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应对 “借名买房” 纠纷(被告方):3 个核心抗辩要点

锁定登记权属证据,主张公示公信力

提交房屋产权证、购房资格证明、买卖合同等,证明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具有法定公示效力;强调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对方主张 “实际权利人” 需承担举证责任,无充分证据则法院不予支持。

反驳 “借名合意”,举证付款行为的其他性质

若对方以 “付款、持有手续” 主张借名,提交自己向对方的转账记录、现金交付凭证等,主张款项是 “赠与”“代付” 或 “偿还借款”;对持有手续的行为,主张是 “对方强占” 或 “委托保管”,并提交补办证件的证明(如本案中补办房产证)。

结合房屋性质,主张借名违背政策或常理

若房屋是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强调购房资格的专属属性,主张借名买房违反政策规定,损害公共利益,不应被认定;若为普通商品房,从亲属关系出发,主张对方的付款、使用行为是亲情帮助,而非借名。

2. 购买房屋(尤其是亲属间):2 个关键提醒

明确权利归属,避免 “口头约定”

无论是否借名,均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房屋实际权利人、出资方式、过户条件等;若由亲属代付费用,出具书面说明(如 “赠与声明”“代付协议”),避免日后被主张 “借名买房”。

保管核心凭证,掌控权属证明

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产证等关键证件应由权利人自行保管,避免交由他人持有;若需委托亲属办理手续,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与范围,防止权利被侵害。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借名买房关系的认定需以‘双方存在借名合意’为核心,仅有付款、使用行为不足以对抗房屋登记的公示效力;原告举证不能的,应承担败诉后果”。

建议遇此类纠纷时,被告优先以 “登记权属” 为核心抗辩,反驳对方的 “借名合意” 主张,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付款行为的其他性质,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 “权属抗辩 + 证据反驳” 的维权策略,保障房屋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明确,“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物权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登记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实践中,若无书面借名协议且对方无充分证据证明合意,法院通常以登记权属为准,这是张桂兰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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