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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国外的次子持母亲律师见证遗嘱起诉,主张独得父母遗留房产,长子以 “受胁迫签放弃协议、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次子,明确 “见证遗嘱合法有效,房产归次子继承,长子需协助过户”。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次子持遗嘱求过户,长子质疑效力
陈峰(原告,被继承人陈国华次子,胜诉方)起诉陈刚(被告,陈国华长子),诉求:1. 确认 “一号房屋”(北京市海淀区)全部产权归自己继承所有;2. 判令陈刚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 诉讼费由陈刚承担。
陈峰主张:1. 陈国华(2011 年去世)与周秀兰(2024 年去世)育有陈刚、陈峰二兄弟;2. “一号房屋” 系父母婚内共同财产,登记在父亲名下;3. 2011 年父亲去世后,母亲与陈刚签订《继承分割协议》,陈刚自愿放弃 “一号房屋” 继承份额,归母亲所有;4. 同日母亲立律师见证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由陈峰继承”,有律师见证视频佐证,合法有效;5. 父母此前已将 “二号房屋” 安排给陈刚,财产分配公平合理。
陈刚抗辩:1. 不同意房产归陈峰,2011 年《继承分割协议》是受母亲胁迫签订,并非真实意愿;2. 母亲的见证遗嘱自己不知情,可能是受陈峰胁迫所立,且 2019 年母亲将银行卡交自己保管,属变更遗嘱的行为;3. 自己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陈峰定居美国,仅偶尔支付费用,房产应归自己继承 50% 份额;4. “二号房屋” 系自己出资购买,与父母无关。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核心证据信息:2011 年 8 月《继承分割协议》由陈刚与周秀兰签订,载明 “陈刚放弃一号房屋份额,归周秀兰所有”,有双方签名;同日周秀兰立律师见证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由陈峰继承”,甲律师事务所魏某、于某见证并出具见证书,留存订立遗嘱的视频记录;陈刚对协议和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受胁迫。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于父母婚内取得,登记在陈国华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陈刚未提交 “二号房屋” 的出资凭证,亦未提交胁迫母亲的证据。
赡养与继承背景:陈刚提交医疗费、护理费单据,证明自己照顾母亲;陈峰提交 2019-2021 年转账及购物记录,佐证尽赡养义务;周秀兰去世后,陈刚持有其银行卡,称款项用于母亲日常支出。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陈刚与周秀兰 2011 年签订的《继承分割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周秀兰的律师见证遗嘱是否真实有效?“一号房屋” 应归陈峰继承还是按赡养情况分割?
2. 胜诉关键:协议与遗嘱均有效,赡养义务不阻却继承
(1)《继承分割协议》系真实意愿,胁迫主张不成立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可放弃继承)。
事实推导:① 形式合法:协议由陈刚与周秀兰自愿签订,明确 “放弃份额归母亲”,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② 无胁迫证据:陈刚仅口头主张 “受胁迫”,未提交录音、证人证言等任何证据,且协议签订距起诉已超 10 年,期间未主张撤销,不符合胁迫的法定情形;③ 意愿连贯:协议签订当日母亲即立遗嘱将房屋给陈峰,可见母子二人对财产分配有明确规划,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
(2)律师见证遗嘱真实合法,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见证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需见证人)。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完备:遗嘱由周秀兰口述,律师见证并制作视频,记录遗嘱人神志清醒、自愿处分财产的过程,有两名无利害关系律师见证,符合见证遗嘱的法定要求;② 真实性无争议:视频资料直接佐证立遗嘱时周秀兰思维清晰,未受他人干预,陈刚无证据推翻视频真实性;③ 处分权限合法:周秀兰通过协议取得陈刚放弃的份额后,拥有 “一号房屋” 全部产权,有权通过遗嘱处分给陈峰,处分范围合法。
(3)“尽主要赡养义务” 不影响遗嘱效力,仅涉及其他财产分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赡养更多可在法定继承中多分)。
事实推导:① 遗嘱效力优先:“一号房屋” 已由遗嘱明确处分,即使陈刚尽主要赡养义务,也不能对抗遗嘱的效力,仅能在无遗嘱处分的财产中主张多分;② 法院兼顾公平:本案中法院虽认定陈刚尽主要赡养义务,但仅将母亲遗留的存款余额判归其所有,既尊重遗嘱,又体现对赡养行为的认可;③ 陈峰赡养义务无瑕疵:陈峰虽定居国外,但提交了转账、购物记录,已尽到力所能及的赡养义务,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4)“变更遗嘱” 主张无依据,银行卡交付属委托保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变更遗嘱需采用法定形式)。
事实推导:周秀兰 2019 年将银行卡交陈刚保管,仅系委托其处理日常支出,未签订书面协议变更遗嘱,亦未重新订立遗嘱,不符合 “遗嘱变更” 的法定形式,不能推定其放弃原遗嘱意愿。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陈国华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峰继承所有;
被告陈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陈峰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驳回原告陈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陈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持律师见证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见证程序证据,破解 “胁迫” 抗辩
留存律师见证书、见证视频、谈话笔录等完整材料,证明立遗嘱人神志清醒、自愿处分财产,如本案中视频资料成为反驳 “胁迫” 主张的关键;若对方质疑见证律师资质,可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所资质证明。
厘清财产权属链条,确保遗嘱处分合法
若遗产涉及其他继承人放弃份额,需提交放弃继承的协议、公证书等,证明立遗嘱人已取得完整产权,如本案中《继承分割协议》明确周秀兰拥有房屋全部份额,为遗嘱处分奠定基础。
回应赡养争议,区分遗嘱与法定继承范围
对方以 “尽主要赡养义务” 抗辩时,明确主张 “遗嘱优先,赡养可在无遗嘱财产中体现”,避免被拖入赡养责任的无休止争论,聚焦遗嘱效力与房屋权属核心问题。
2. 订立律师见证遗嘱(房产类):2 个关键提醒
同步录制完整视频,留存原始证据
要求见证律师全程录制立遗嘱过程,包括遗嘱宣读、遗嘱人确认意愿、见证人说明身份等环节,确保视频清晰可辨,避免日后对遗嘱人行为能力、自愿性的争议。
明确财产细节,附随相关权属证明
遗嘱中注明房产 “地址、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并将房产证复印件、放弃继承协议等作为遗嘱附件,由见证律师一并存档,避免因财产描述模糊引发权属争议。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律师见证遗嘱因程序规范、证据完整,效力极易被法院认可;继承人放弃份额的协议若无胁迫证据,合法有效;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影响法定继承财产分配,但不能推翻有效遗嘱”。
建议持有此类遗嘱者,提前梳理协议与遗嘱的衔接关系;遇赡养争议时,主动提交自身赡养证据,同时强调遗嘱的优先效力,必要时咨询律师制定针对性维权策略,保障房产顺利过户。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对见证遗嘱的核心要求是 “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其见证过程更具规范性和可信度,法院通常会优先采信。实践中,只要见证程序合法、有视频等原始证据佐证,对方的 “胁迫”“不知情” 等抗辩很难成立,这是陈峰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