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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岁少年起诉继母,主张继承父亲遗留的房改房 75% 份额,继母以 “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少年,明确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少年分得 25% 份额,继母需支付 58 万折价款”。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未成年儿子求分割,继母主张共同财产
林小宇(原告,被继承人林建军之子,14 岁,胜诉方)起诉刘艳(被告,林建军再婚妻子),诉求:1. 依法继承 “一号房屋”(北京市丰台区)75% 的份额;2. 诉讼费由刘艳承担。
林小宇主张:1. 林建军(2024 年去世)与前妻薛梅育有自己,2015 年离婚后林小宇由薛梅抚养,林建军每月支付抚养费 2300 元;2. 林建军 2018 年与刘艳再婚,“一号房屋” 系林建军 2009 年婚前承租的直管公房,2016 年启动房改购房流程,2019 年用个人借款及婚前公积金还款购买,登记在林建军名下,属个人财产;3. 自己为未成年人,常发抽搐需治疗,母亲薛梅退休后月入仅 1700 元,租房居住,生活困难,应多分遗产;4. 刘艳对林建军未尽扶养义务,生病时未陪同照料,应少分或不分。
刘艳抗辩:1. 不同意分割 75% 份额,“一号房屋” 是 2018 年再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占 50% 份额;2. 林建军遗产仅占房屋 50%,同意支付林小宇 25% 折价款;3. 自己月退休金 2000 余元,身患多种疾病,需预留墓地费用,无力支付高额折价款,请求法院酌情调整。
2. 关键事实:房屋权属与继承背景
房屋核心信息:“一号房屋” 2009 年由林建军婚前承租,2016 年启动房改购房资格审查(此时林建军与刘艳未结婚),2018 年 8 月签订购房协议,2019 年 9 月林建军向侄子借款 7 万元支付房款 6.6 万元,同年 11 月用个人公积金 7.8 万元还款,2020 年登记在林建军名下,现价值 234.26 万元,由刘艳居住。
继承与生活情况:林建军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子女;林小宇提交病历、租房合同、母亲退休金证明,证实 “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刘艳提交医疗费票据,证明自身患病但有固定收入。
举证情况:林小宇提交房改审批材料、借款还款凭证、证人证言,佐证房屋购房流程始于婚前、房款源于个人资金;刘艳未提交出资证据,仅以 “婚后购买” 主张共同财产。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 是林建军个人财产还是与刘艳的夫妻共同财产?
林小宇作为未成年人,应分得多少房屋份额?
2. 胜诉关键:房屋属共同财产但少年获份额倾斜
(1)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林建军份额清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先分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推导:① 购房时间在婚姻存续期:虽房屋承租于婚前,但购房协议签订、房款支付均发生在林建军与刘艳 2018 年结婚后,符合 “婚后取得财产” 特征;② 资金来源不改变属性:林建军用借款及公积金支付房款,未举证证明 “资金为婚前个人财产”,且公积金在婚姻存续期内的缴存部分属共同财产,故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建军占 50% 份额。
(2)林小宇作为未成年人,依法获份额倾斜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事实推导:① 符合 “照顾” 条件:林小宇 14 岁属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母亲退休金微薄,需租房且本人患病需治疗,生活困难,满足法定照顾情形;② 份额分配合理:林建军 50% 遗产由刘艳与林小宇均分,林小宇获 25% 房屋份额,既符合法定继承规则,又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倾斜保护;③ 刘艳抗辩不成立:其虽患病但有退休金,生活困难程度低于林小宇,“预留墓地费” 可从其他遗产中扣除,不影响房屋折价款支付。
(3)林小宇举证夯实权益,反驳 “未尽扶养义务” 影响有限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房屋权属证据充分:房改审批材料、借款还款凭证等形成完整链条,虽未改变房屋共同财产性质,但明确林建军为主要出资方,为份额分割奠定基础;② “未尽扶养义务” 证据不足:林小宇提交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刘艳未陪同就医,未举证证明 “拒不支付医疗费”,不足以认定 “少分或不分”,但不影响其依法获得照顾性份额。
(4)房屋判归继母所有,折价款支付保障少年权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事实推导:① 居住现状优先:刘艳长期居住 “一号房屋”,且无其他住房,判归其所有符合 “有利于生活” 原则;② 折价款实现权益:房屋价值经评估为 234.26 万元,25% 折价款 58.565 万元可一次性保障林小宇的生活、医疗及教育需求,比 “共有房屋” 更具实际意义。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林建军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 “一号房屋” 由被告刘艳继承;
被告刘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林小宇房屋折价款 585650 元;
原告林小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被告刘艳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案件启示
1. 未成年人继承房改房:3 个核心维权要点
锁定房屋属性证据,明确遗产份额
提交房改审批表、购房款支付凭证、婚姻登记时间等,厘清房屋 “婚前承租” 与 “婚后购买” 的时间节点,即使认定为共同财产,也可明确被继承人的份额,如本案中林建军 50% 份额的认定是维权基础。
充分举证 “生活困难”,争取份额倾斜
收集未成年人身份证明、病历、监护人收入证明、租房合同等,证明 “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满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 “照顾” 条件,是多分份额的关键。
优先主张折价款,保障实际权益
若房屋由对方居住,优先要求支付折价款而非共有房屋,避免 “居住权与所有权冲突”,一次性获得资金可直接用于生活、医疗等急需支出,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
2. 房改房继承(含未成年人):2 个关键提醒
婚前承租婚后购房,提前明确资金性质
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购买时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 “购房款是否为个人财产”,并留存资金流水、婚前财产证明等,避免日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未成年人继承需指定监护人,确保权益落地
未成年人作为继承人,需由法定监护人代为诉讼,诉讼中应重点主张 “生活困难” 事实,判决生效后及时申请强制执行折价款,避免权益悬空。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房改房婚后购买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成年人继承人因生活困难可获份额倾斜;主张折价款比共有房屋更能保障实际权益”。
建议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遇此类纠纷时,优先梳理房屋权属与生活困难证据,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资产,咨询律师制定 “份额主张 + 折价款支付” 的维权策略,最大化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继承人的保护体现在 “份额照顾” 与 “分割方式” 双重维度。实践中,只要能证明 “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法院通常会在均等继承基础上适当倾斜,而折价款的支付方式能将 “房屋份额” 转化为实际生活保障,这是林小宇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