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长女持遗嘱求继承,妹妹说自己尽孝多,长女获九成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分析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长女持父亲自书遗嘱起诉,主张继承北京朝阳房产全部份额,移民妹妹以 “遗嘱虚假、自己尽孝” 抗辩。近日,法院判决支持长女,明确 “自书遗嘱真实有效,长女获 90% 份额,妹妹仅得 10%”。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长女持遗嘱求继承,妹妹质疑效力

李娟(原告,被继承人李国梁长女,胜诉方)起诉李敏(被告,李国梁次女,移民澳大利亚),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北京市朝阳区)由自己继承全部份额;2. 诉讼费由李敏承担。

李娟主张:1. 李国梁与徐慧(2019 年去世)系夫妻,育有李娟、李敏二子女;2. “一号房屋” 1994 年登记在李国梁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3. 李国梁 2019 年 11 月、2020 年 5 月先后立两份自书遗嘱,均载明 “一号房屋及全部财产由李娟继承”;4. 自己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承担全部赡养及丧葬义务,李敏 1985 年移民后未尽赡养责任,李国梁 2023 年去世后应按遗嘱继承房屋。

李敏抗辩:1. 不认可遗嘱真实性,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2. 自己通过汇款、订餐等方式履行赡养义务,并非未尽责任;3. 房屋系父母共同财产,徐慧的份额应法定继承,不同意李娟独占。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自书遗嘱核心信息:2019 年 11 月、2020 年 5 月的两份遗嘱均为李国梁亲笔书写,载明 “一号房屋及一切财产给李娟”,有签名及完整日期;李娟同步提交李国梁 2020 年 6 月手写留言(“房子仅李娟居住,他人不得沾边”)及日记(“财产全归李娟,不让女婿小赵侵占”),李敏认可日记及留言系父亲笔迹。

房屋权属与继承基础:“一号房屋” 为李国梁与徐慧共同财产,徐慧 2019 年去世后,其 50% 份额由李国梁、李娟、李敏法定继承(各得 16.67%);李国梁共占 66.67% 份额(自身 50%+ 继承 16.67%)。

举证与赡养情况:李娟提交医疗单据、护工费、丧葬费凭证,证明承担全部赡养及丧葬开支;李敏提交通话记录、订餐记录,李娟认可真实性但主张 “费用微薄,不构成主要赡养”;李敏不认可遗嘱却明确拒绝笔迹鉴定。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李国梁 2019 年、2020 年所立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一号房屋” 应按遗嘱由李娟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胜诉关键:遗嘱真实有效,赡养优势获多分

(1)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意思连贯,真实有效无瑕疵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日期)、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需符合法定情形)。

事实推导:① 形式要件齐全:两份遗嘱均由李国梁亲笔书写,签名及日期完整,无涂改痕迹,完全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求;② 意思表示一致:遗嘱内容与后续手写留言、日记表述高度吻合,均体现 “财产给李娟” 的核心意愿,形成完整证据链;③ 真实性可确认:李敏认可日记及留言系父亲笔迹,且拒绝笔迹鉴定,未提交任何反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法院推定遗嘱真实。

(2)李国梁的份额按遗嘱继承,李娟叠加赡养优势获 90% 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按遗嘱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多分)。

事实推导:① 遗嘱覆盖李国梁全部份额:李国梁共占 66.67% 份额,按遗嘱全部由李娟继承;② 徐慧份额法定继承时李娟多分:徐慧的 50% 份额中,因李娟尽主要赡养义务,法院酌情判其继承 70%(35%),李敏继承 30%(15%);③ 份额叠加后:李娟共得 90%(66.67%+23.33%),李敏仅得 10%(10%),既尊重遗嘱又体现赡养贡献。

(3)李敏抗辩无证据,赡养主张不被采信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主张应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拒绝鉴定需承担不利后果)。

事实推导:① 遗嘱真实性无反证:李敏仅口头否认遗嘱,却拒绝笔迹鉴定,无法推翻遗嘱效力;② 赡养义务不成立:订餐、通话等零散行为,远不及李娟承担全部医疗、丧葬开支的赡养力度,不符合 “主要赡养义务” 标准;③ 法定继承无空间:李国梁的遗嘱已明确处分自身份额,李敏仅能分得徐慧份额中的 10%,无权主张更多。

(4)房屋权属清晰,遗嘱处分范围明确无歧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包括财产性权利)。

事实推导:“一号房屋” 登记在李国梁名下,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中 “我的房子(XX 号)” 指向明确,无财产范围争议,李娟有权依遗嘱及法定继承规则取得相应份额。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李国梁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李娟继承 90% 份额,由被告李敏继承 10% 份额。

四、案件启示

1. 持自书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构建意愿连贯证据链,夯实真实性基础

除遗嘱外,同步提交立遗嘱人的日记、书信、留言等手写材料,若内容与遗嘱一致,可大幅提升可信度,本案中日记成为反驳 “遗嘱虚假” 的关键。

锁定赡养义务证据,争取份额倾斜

留存医疗单据、护工协议、丧葬费发票等完整开支凭证,证明 “尽主要赡养义务”,即使按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配偶的份额,也可获得酌情多分。

倒逼对方举证,用好 “拒绝鉴定” 规则

对方质疑遗嘱却不申请鉴定时,明确主张 “其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通常会直接推定遗嘱真实有效。

2. 订立自书遗嘱(多子女家庭):2 个关键提醒

明确财产细节,避免指向争议

遗嘱中注明房屋 “具体地址、产权证号、共有情况”(如 “北京市朝阳区 XX 号房屋,产权证号 XXX,本人份额”),确保财产指向唯一,无解读空间。

同步留存笔迹样本,防范鉴定风险

立遗嘱后留存日常手写文件(如书信、缴费单据),作为潜在的笔迹鉴定样本,若继承人质疑,可直接提交比对,避免因样本缺失影响鉴定。

3. 核心提醒

本案核心逻辑是 “自书遗嘱只要形式合规、有辅助证据佐证,且对方无反证又拒绝鉴定,即应认定有效;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法定继承部分可获份额倾斜”。

建议继承人持有此类遗嘱时,优先梳理遗嘱与赡养证据的关联性;订立遗嘱时,多子女家庭尤其要注重财产描述清晰度与笔迹样本留存,必要时咨询律师审核,最大化保障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对自书遗嘱的效力判断,既看形式合规性,也看真实意愿的连贯性。实践中,若有日记、留言等 “同期手写材料” 佐证,即使继承人质疑,法院也会倾向于认可遗嘱真实性,这是李娟胜诉的核心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