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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两份遗嘱冲突,后份因瑕疵失效,法院按前份分配房产丨北京房产继承律师案例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7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弟弟持父亲 2004 年公证遗嘱起诉,主张继承房屋,哥哥却拿 2017 年代书遗嘱辩称 “应五子女均分”。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弟弟,明确 “代书遗嘱真实性无法证实,公证遗嘱有效,房屋归弟弟所有”。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继承争议:弟弟持公证遗嘱求继承,哥哥提代书遗嘱抗辩

林强(原告,被继承人林建国之子,胜诉方)起诉林伟(被告一,林建国长子)、林丽(被告二,林建国次女)、林峰(被告三,林建国与前妻之子)、林玲(被告四,林建国与前妻之女),诉求:1. 判令 “一号房屋”(某地址)由自己继承所有;2. 诉讼费由林伟、林丽承担。

林强主张:1. 林建国先后有两段婚姻,与前妻育有林峰、林玲,与林强母亲常桂兰育有林伟、林丽、林强;常桂兰 1990 年去世,林建国 2023 年去世;2. “一号房屋” 2004 年由林建国购买,2005 年登记在其名下,属个人合法财产;3. 2004 年 11 月林建国立公证遗嘱,明确 “一号房屋由儿子林强个人继承”,遗嘱经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应按此执行。

林伟、林丽抗辩:1. 林建国 2023 年去世,继承纠纷适用《民法典》,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效力平等,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2. 2017 年 11 月林建国立代书遗嘱,约定 “一号房屋由林峰、林玲、林伟、林丽、林强五人均分”,有签名捺印及视频佐证,系真实意思表示;3. 林建国还有存款,应由五子女一并分割,请求驳回林强诉求。

林峰、林玲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

2. 关键事实:遗嘱细节与房屋权属

公证遗嘱核心信息:2004 年 11 月 26 日,林建国在北京市东城区公证处立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由林强个人继承”,明确房屋系其个人购买、无抵押债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遗嘱原件及公证书完整留存,形式规范。

代书遗嘱争议点:2017 年 11 月 15 日的代书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由五子女均分”,有林建国签名捺印、代书人朱某及见证人柴某签名;林伟、林丽提交的视频仅显示林建国口述 “房屋归五子女”,未记录遗嘱书写、签名及见证过程,代书人、见证人均未出庭作证。

房屋权属证据:“一号房屋” 2004 年由林建国与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房款由其个人支付,2005 年取得产权证,登记在林建国名下,无共有人记载,双方均认可为其个人财产。

举证情况:林强提交公证遗嘱、公证书、房屋产权证等全套证据;林伟、林丽提交代书遗嘱及片段视频,但未能提供代书人、见证人出庭证言,亦未提交林建国 2017 年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证明。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林建国 2004 年公证遗嘱与 2017 年代书遗嘱,哪份具有法律效力?

“一号房屋” 应按公证遗嘱由林强继承,还是按代书遗嘱五子女均分?

2. 胜诉关键:公证遗嘱形式严谨,代书遗嘱真实性存疑

(1)2004 年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效力基础扎实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无效需符合 “无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伪造篡改” 等情形)。

事实推导:① 形式绝对合规:公证遗嘱经专业公证处审核,有林建国本人陈述、签名确认,公证处制作卷宗并出具公证书,完全符合公证程序规则,无任何形式瑕疵;② 处分权限清晰:遗嘱订立时林建国已购买房屋,虽未取得产权证,但明确 “房屋归个人所有”,后续产权证登记情况与遗嘱一致,处分行为合法;③ 无无效情形:林伟、林丽未提交证据证明林建国立公证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或受胁迫,亦未证明遗嘱存在伪造、篡改,故遗嘱真实有效。

(2)2017 年代书遗嘱真实性无法证实,不具备对抗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需代书人、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并注日期)、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① 关键证人未出庭:代书人朱某、见证人柴某未到庭说明立遗嘱过程,无法核实 “是否在场见证、遗嘱是否为林建国真实意愿”,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见证要求;② 视频证据有缺陷:视频仅记录林建国口述内容,未拍摄遗嘱书写、签名、见证人的确认过程,无法补正 “见证程序” 的缺失;③ 举证责任未完成:林伟、林丽未能证明林建国 2017 年立遗嘱时意识清醒,亦未排除 “遗嘱系他人伪造” 的合理怀疑,应承担 “举证不能” 的后果,代书遗嘱不被采信。

(3)《民法典》下公证遗嘱虽无优先性,但真实有效仍应执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适用民法典)。

事实推导:① 优先性取消不影响效力:《民法典》虽取消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 规则,但前提是 “多份遗嘱均真实有效”;本案中 2017 年代书遗嘱因真实性存疑未被认可,故不存在 “效力冲突”;② 公证遗嘱仍为最优证据:公证遗嘱因经过专业机构见证,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力远高于普通代书遗嘱,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应优先采信,故 “一号房屋” 应按 2004 年公证遗嘱执行。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林建国名下位于 “一号房屋” 由原告林强继承所有;

驳回被告林伟、林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持公证遗嘱继承房屋:3 个核心维权要点

提交完整公证材料,夯实效力根基

务必提交 “公证遗嘱原件、公证书、公证处卷宗材料(如有)”,证明遗嘱经正规公证程序办理,形式无瑕疵;本案中完整的公证文书成为反驳代书遗嘱的关键。

直击对方遗嘱缺陷,否定对抗效力

若对方提交后续遗嘱,重点审查 “形式要件是否齐全、关键证人是否出庭、证据是否能佐证真实意愿”,如代书遗嘱无见证人出庭、视频缺失关键过程,可直接主张其不具备法律效力。

明确《民法典》适用规则,破除 “公证遗嘱失效” 误区

对方以 “《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性” 抗辩时,可明确主张 “优先性取消不等于公证遗嘱无效,仅在多份真实有效遗嘱冲突时适用‘后遗嘱优先’”,本案因代书遗嘱不真实,故公证遗嘱仍应执行。

2. 订立遗嘱避坑:2 个关键提醒

公证遗嘱仍具优势,复杂情况优先选择

虽无效力优先性,但公证遗嘱因 “程序严谨、证据固定、证明力强”,在涉及再婚家庭、多子女继承等复杂场景时,仍是规避纠纷的最优选择,能大幅降低后续举证难度。

代书遗嘱务必规范,全程留痕是关键

订立代书遗嘱时,必须确保 “代书人 + 2 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同步录制 “口述意愿、书写、宣读、签名” 完整视频,注明日期,并留存见证人联系方式,避免因 “证人失联、过程缺失” 导致遗嘱无效。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性后,仍以‘遗嘱真实有效’为核心判断标准;公证遗嘱因证明力强,在无相反证据推翻时应优先执行,代书遗嘱需满足严格形式要件且举证充分才能成立”。

建议继承人持有公证遗嘱时,重点围绕 “真实性、合法性” 提交证据;订立遗嘱时,根据家庭情况选择合适形式,复杂情况优先公证,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全程参与,从源头保障遗嘱效力。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的 “后遗嘱优先” 规则,仅适用于 “多份遗嘱均符合法定形式且真实有效” 的情形。实践中,公证遗嘱因经过公证机构的实质审查,其被认定为真实有效的概率远高于代书遗嘱,这也是本案中林强胜诉的核心原因。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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