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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房交易中,“房款付清却因房屋抵押无法过户” 是购房者的一大痛点。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购房者全额支付 1050 万元购房款并实际入住后,因房屋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迟迟无法过户,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协助过户、银行办理解押。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抵押房屋交易的维权逻辑与风险应对。
一、案情梳理
1. 购房签约与全款支付
2021 年 1 月 29 日,陈明(原告,化名)与甲开发公司(被告)签订《认购书》,约定以 1050 万元购买 “一号房屋”(通州区),当日支付认购金 5 万元。2021 年 2 月 2 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明确房屋实测面积 262.11 平方米,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甲开发公司需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陈明依约履行付款义务:2021 年 2 月支付 415 万元,4 月支付 420 万元,10 月支付 210 万元,累计支付 1050 万元。2021 年 10 月 28 日,甲开发公司开具购房发票并交付房屋,陈明装修后入住至今。
2. 过户遇阻:房屋被抵押且银行拒不解押
陈明收房后发现,“一号房屋” 已于 2020 年 5 月、2021 年 8 月被甲开发公司先后抵押给乙银行(第三人),用于为丙公司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甲开发公司辩称:已将陈明的购房款及其他业主款项共计 1394.903171 万元通过丙公司账户支付给乙银行,用于涤除抵押,并于 2021 年 8 月至 2024 年 11 月多次提交解押申请,但乙银行始终拒绝办理解押。
2023 年 3 月,因丙公司未偿还借款,乙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一号房屋” 被法院查封。陈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4 年 9 月,法院终审判决 “不得执行一号房屋”,但乙银行仍以 “抵押权未消灭” 为由拒绝解押,导致过户受阻。
3. 关键事实查明
甲开发公司 2012 年已取得 “一号房屋” 所在楼栋的所有权证,具备出售资格;
乙银行收到甲开发公司支付的 1394.903171 万元,但主张该款项用于偿还丙公司其他债务,与 “一号房屋” 解押无关;
陈明具备通州区购房资格,“一号房屋” 2024 年 9 月已解除查封,现仅因乙银行的抵押权未注销无法过户。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乙银行是否应办理解押、甲开发公司是否应协助过户,法院最终支持我方(陈明方)诉求,核心逻辑如下:
1. 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明已取得实质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
甲开发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陈明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已实际交付,合同合法有效;
陈明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虽未办理过户,但已享有 “准物权”,有权要求甲开发公司履行过户义务。
2. 乙银行的抵押权已实现,应配合办理解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本案中:
甲开发公司已将购房款用于偿还丙公司对乙银行的债务,乙银行的债权已部分受偿,抵押权实现的目的已达成;
乙银行未能举证证明 “一号房屋” 转让损害其抵押权,且法院已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其拒绝解押的行为无法律依据;
陈明作为善意购房人,支付合理对价且实际入住,其权利应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3. 甲开发公司需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甲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协助办理过户是法定及约定义务。其虽已支付解押款项,但未能督促乙银行办理解押,仍需承担协助过户责任;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实现后,有义务配合注销抵押登记,保障购房者的过户权利。
4. 执行异议胜诉为过户扫清障碍
陈明此前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终审胜诉,已排除 “一号房屋” 被执行的风险,现仅需解决抵押注销问题,法院判决办理解押、过户具有事实基础。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三条、第四百零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甲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陈明将 “一号房屋” 转移登记至陈明名下;
甲开发公司、乙银行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陈明办理 “一号房屋” 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抵押房屋交易的购房者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购房前务必核查抵押状态,明确解押责任
签订合同前,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抵押情况,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明确:
解押的具体时间、款项来源及责任主体;
若因抵押导致无法过户,开发商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如赔偿房款利息、装修损失等)。
2. 留存付款及占有证据,强化权利主张
支付购房款时,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 “购房款”,留存发票、收据;
收房后保留装修合同、物业费及水电费缴纳凭证,证明实际占有使用,为 “排除执行”“优先受偿” 提供证据支撑。
3. 多维度维权:先排除执行,再主张过户
若抵押房屋被查封,可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通过 “支付全款 + 实际占有 + 非因买受人原因未过户” 的法定事由排除执行;执行异议胜诉后,再起诉要求开发商协助过户、抵押权人办理解押,分步骤实现权利。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 “善意购房人” 权益的保护,也警示开发商及抵押权人:抵押房屋交易中,需恪守诚信原则,不得滥用抵押权阻碍过户。购房者在交易中需保持警惕,通过合同约定与证据留存,为维权奠定基础。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