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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名人拒办过户,实际购房人凭证据获法院支持丨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专业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9-1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借名买房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风险场景,近日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借名买房纠纷案件中,实际购房人以他人名义购房 17 年后,因出名人拒绝配合过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支持了实际购房人的诉求,判决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文结合案件细节,解析借名买房的核心裁判要点与维权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借名买房背景与履行过程

2007 年 10 月,李明(原告,化名)因特殊需求,与同学张远(被告,化名)达成口头借名买房协议,约定以张远名义购买 “一号房屋”(朝阳区某楼盘),李明支付全部房款及 5 万元借名费。

2007 年 10 月 10 日,李明代张远签订《商品房认购书》;10 月 23 日,以张远名义与乙开发公司(原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总价 117.0169 万元。其中,首付款 36.0169 万元由李明通过甲公司(原北京某甲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支付,剩余 81 万元以张远名义办理银行贷款,贷款由李明按月偿还。

2008 年 9 月,张远出国留学前,公证委托李明的嫂子王芳代管 “一号房屋”,负责装修、还贷等事宜。2009 年 7 月,李明收房后先后两次装修房屋,并实际占有使用至今,物业费、取暖费等均由其承担;同年 11 月,“一号房屋” 登记至张远名下。

2. 纠纷引发与诉讼主张

2022 年 4 月,李明因资金周转需要,将 “一号房屋” 以 706.495 万元出售给赵磊(案外人,化名),要求张远配合过户时,张远突然反悔,以 “房屋系自己购买,李明仅为代管” 为由拒绝配合,并反诉要求李明腾退房屋。

李明遂起诉,要求张远将 “一号房屋” 过户至赵磊名下;张远反诉称双方无借名协议,房屋系其所有,李明应返还房屋。

3. 关键事实查明

李明提交的银行流水、代付款证明显示:首付款、17 年贷款(2023 年 3 月前)均由其支付,且 2007 年 10 月向张远支付 5 万元借名费,2007 年 11 月又支付 5.35 万元贷款相关费用。

房屋产权证书、装修合同、物业费票据等均由李明持有,证人王芳、蒋某(代李明还贷人员)出庭作证,证实李明为实际购房人。

赵磊已支付大部分购房款,且具备北京购房资格;李明表示愿意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配合注销抵押。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法院最终支持我方(李明方)诉求,核心逻辑如下:

1.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若能使待证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中:

李明持有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产权证书等全套资料,且 17 年来持续偿还贷款、占有使用房屋,符合 “实际购房人” 的核心特征;

张远主张 “房屋系自己购买,李明仅为代管”,但无法提供首付款支付凭证,也未举证证明其偿还过贷款或承担过房屋相关费用,其关于 “5 万元系咨询费” 的辩解无证据支持;

公证委托书仅能证明代管关系,不能否定李明实际出资、实际使用的客观事实,结合全案证据,可认定双方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2. 张远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张远称 “向甲公司借款购房”,但未提供借款协议,且其 2008 年向王芳转账的 12 万元,李明提交的借条显示系另一笔借款,与购房款无关;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登记仅具有公示效力,并非确权的唯一依据。“一号房屋” 虽登记在张远名下,但李明作为实际购房人,享有请求过户的权利;

张远在李明出售房屋后才变更还贷账户、主张房屋所有权,其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不足以推翻借名买房的事实。

3. 房屋过户条件已具备,应支持李明诉求

案外人赵磊具备北京购房资格,且已履行大部分付款义务,房屋过户不违反限购政策;

李明明确表示愿意一次性结清剩余贷款,注销抵押登记,过户的客观障碍可消除;

张远反诉要求腾退房屋,因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其并非真正权利人,该诉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李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张远偿还 “一号房屋” 剩余贷款本息,并配合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张远自抵押注销之日起十日内,配合李明将 “一号房屋” 过户至赵磊名下;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裁判要点,为借名买房双方提供三点核心建议:

1. 务必签订书面借名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借名买房时,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房屋实际所有权归属、房款支付方式、过户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因 “口头约定” 引发纠纷。本案中虽无书面协议,但因李明证据充分得以胜诉,实属幸运,切勿效仿。

2. 实际购房人需留存完整证据链

实际购房人应全程留存付款凭证(注明 “购房款”)、代付款证明、房屋占有使用证据(装修合同、物业费票据、租赁合同等),并妥善保管产权证书等资料,形成 “出资 + 占有 + 控制” 的完整证据链,为证明实际权利提供支撑。

3. 出名人应恪守诚信,避免恶意违约

出名人不得以 “登记权利人” 为由否认借名事实,否则需承担配合过户、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本案中张远违背诚信的反诉行为,不仅未得到支持,还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得不偿失。

借名买房风险较高,建议尽量避免;若确需借名,务必通过书面协议和证据留存降低风险。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 “实质重于形式” 的裁判原则,有力保护了实际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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