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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留下一套房改房,长子以 “无房居住、父母同意留予自己” 为由拒绝分割,二儿子起诉要求法定继承,最终法院判决三兄弟各占三分之一份额。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 “法定继承中遗产应均等分割,居住现状不能阻碍合法继承权利” 的裁判规则。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背景与房屋来源:父母共有房改房,身后成遗产争议焦点
王建国(已故)与赵桂英(已故)系夫妻,均为甲设计院退休职工,育有三子:长子王军、次子王强(原告,胜诉方)、三子王磊。1993-1994 年,王建国与甲设计院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 “一号房屋”(海淀区),1994 年 11 月取得产权证,登记在王建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2015 年 7 月,王建国去世;2023 年 8 月,赵桂英去世,二人生前未留遗嘱。“一号房屋” 自 2005 年起由长子王军居住使用,王军称 “父母同意将房屋留给自己居住,自己离婚后无其他住房”;王强、王磊均有独立住房,但认为 “一号房屋” 系父母遗产,应依法分割。
2. 纠纷爆发:次子起诉要求分割,长子以 “无房居住” 抗辩
因王军拒绝就 “一号房屋” 分割协商,且王强发现房屋存在被出租的可能(后查明未出租),2023 年 10 月,王强起诉至法院,诉求:1. 依法分割 “一号房屋”;2.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王军辩称:1. 父母同意将房屋留予自己居住,王强、王磊对该决定无异议;2. 自己无其他住房,“一号房屋” 是唯一居所,不同意分割;3. 王强曾占有父母其他房产及拆迁款,若分割 “一号房屋”,应将全部遗产一并处理。王磊表示: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若不分割则认可王军继续居住。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 作为父母遗产,是否应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王军以 “无房居住、父母口头同意” 为由拒绝分割,是否有法律依据?
王军主张的 “其他遗产” 未举证,是否影响 “一号房屋” 的分割?
2. 胜诉关键:法定继承权利优先,居住现状不能对抗分割请求
(1)“一号房屋” 系夫妻共同遗产,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事实推导:① “一号房屋” 由王建国、赵桂英婚内购买,登记在王建国名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② 二人生前未留遗嘱,根据 “法定继承” 原则,王军、王强、王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均等继承权;③ 王强起诉要求分割符合法律规定,无需以其他兄弟是否有住房为前提。
(2)“无房居住” 不能阻碍遗产分割,口头承诺无证据不被采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事实推导:① 王军主张 “父母同意将房屋留予自己”,但未提交书面遗嘱、证人证言等任何证据,口头承诺无法对抗法定继承规定;② “无房居住” 属于实际生活困难,可在分割时主张 “优先获得房屋所有权并支付折价款”,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分割遗产;③ 法院可通过 “折价补偿、共有” 等方式分割房屋,兼顾继承权利与居住需求,而非直接剥夺其他继承人的分割权。
(3)王军主张的 “其他遗产” 未举证,不影响 “一号房屋” 分割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事实推导:王军称 “王强占有父母其他平房及 21 万元拆迁款”,但仅提交父母户口信息,未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拆迁协议、款项支付记录等证据,无法证明 “其他遗产” 存在及王强非法占有;法院对该主张不予处理,不影响 “一号房屋” 的法定继承分割。
三、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王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王强、被告王军、被告王磊按份共有,各享有三分之一所有权份额;
驳回被告王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强、被告王军、被告王磊各负担三分之一。
四、案件启示
1. 继承人避坑:3 个核心分割维权要点
明确遗产范围,及时主张继承权利
父母去世后,需先梳理其名下房产、存款、车辆等合法财产,确认遗产范围;若其他继承人拒绝分割,应在诉讼时效内(3 年)起诉,避免因拖延丧失胜诉权。本案中王强在母亲去世后及时起诉,为维权奠定基础。
法定继承优先,无遗嘱则均等分割
若无遗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应均等分割遗产;其他继承人以 “口头承诺、居住使用” 等理由拒绝分割的,可凭亲属关系证明、遗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起诉,主张法定继承权利。
面对 “居住抗辩”,主张 “折价补偿” 兼顾公平
若部分继承人以 “无房居住” 拒绝分割,可在诉讼中提出 “由居住方获得房屋所有权,按市场价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或 “房屋出租,租金由继承人按份额分配”,既保障继承权利,又兼顾实际居住需求。
2. 实际居住人警示:2 个 “不可为”
不可凭 “口头承诺” 拒绝分割,需留存书面遗嘱
父母若承诺将房屋留予自己,务必要求订立书面遗嘱并签字捺印,必要时进行公证;无书面证据的口头承诺,法院不予采信,无法对抗其他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利。
不可主张 “其他未举证遗产” 拖延分割
若认为其他继承人占有父母其他遗产,需提前收集房屋权属证明、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在诉讼中一并提出分割请求;仅口头主张而无证据,不仅无法阻碍当前遗产分割,还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核心提醒:继承分割 “权利均等,证据为王”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无遗嘱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继承人的居住现状、口头主张不能剥夺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主张权利需依托证据,无证据的抗辩不予支持”。
建议家庭中涉及遗产分割时,优先通过协商确定分割方案(如 “一人得房,支付折价款”“按份共有,共同管理”);协商无果时,需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遗产范围、收集继承证据,通过诉讼依法主张权利,避免因 “亲情顾虑” 或 “对方拖延” 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房屋属于 “不宜分割” 的遗产,实践中最常见的分割方式为 “折价补偿”—— 由实际居住或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按市场价值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既实现遗产分割,又保障房屋的使用效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