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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与买家签订 550 万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家仅支付 10 万定金后因 “卖房凑款失败” 逾期付款,卖家解除合同后起诉索赔 110 万,法院最终酌定买家赔偿 60 万!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二手房买卖中买家逾期付款” 的维权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24 年 1 月:签订买卖合同,买家支付 10 万定金
2024 年 1 月 7 日,林强(原告,胜诉方)与赵伟(被告,化名)通过中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核心约定如下:
赵伟购买林强名下 “一号房屋”(海淀区小南庄,已出租),房屋主体价款 522 万元,装修及设施折价 28 万元,总价款 550 万元;
付款方式:签约当日支付定金 10 万元,剩余房款 160 万元于过户前 2 日存入资金存管账户,365 万元通过贷款支付;
履约期限:签约后 120 日内办理过户,逾期可协商延期;
违约责任:若买家逾期付款超 10 日,卖家有权解除合同,买家需按总价款 20%(110 万元)支付违约金。
同日,赵伟通过转账向林强支付 10 万元定金,双方另签订《房款支付协议》《补充协议》,明确赵伟需先出售其名下 “二号房屋”(海淀区三义庙)凑齐首付款。
2. 2024 年 9 月:买家凑款失败,卖家解除合同
因二手房市场行情低迷,赵伟多次下调 “二号房屋” 售价仍未卖出。2024 年 9 月 13 日,赵伟向林强发送《告知书》,称 “无能力按期支付首期款”。
2024 年 9 月 26 日,林强依据合同约定向赵伟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明确 “因逾期付款超 10 日,解除双方合同,要求支付 110 万违约金”。9 月 27 日,赵伟签收通知书并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拒绝支付高额违约金。
3. 2024 年 10 月:林强起诉维权,主张多项赔偿
2024 年 10 月,林强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诉求:
判令赵伟支付违约金 110 万元(含已付 10 万定金);
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 110 万为基数,按 LPR 计算);
赵伟抗辩:① 非恶意违约,已尽力出售自有房屋;② 违约金按总价款 20% 计算过高,应按主体价款 522 万为基数;③ 林强无实际损失,定金 10 万应退还或抵扣。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赵伟是否构成违约?
违约金应按总价款还是主体价款计算?约定的 110 万违约金是否过高?
2. 胜诉关键:买家违约事实清楚,违约金按实际损失酌定
(1)赵伟逾期付款超 10 日,构成根本违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可解除合同)。
事实推导:① 双方约定 “签约后 120 日内办理过户,逾期可协商延期”,后协商延期至 2024 年 9 月 7 日,但赵伟仍未支付首付款;② 9 月 13 日赵伟明确表示 “无能力付款”,至 9 月 27 日解除合同,逾期已超 10 日,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③ 赵伟 “卖房凑款失败” 属于自身风险,不能作为免责事由,构成根本违约。
(2)违约金应按总价款计算,约定过高但需酌定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可适当减少)、第五百八十八条(定金与违约金可择一适用,定金可抵扣违约金)。
事实推导:① 合同明确约定 “按成交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总价款包含主体价款和装修折价,符合二手房交易惯例,赵伟主张 “按主体价款计算” 无合同依据;② 林强提交同小区房屋挂牌记录显示,2024 年同类房屋价格较签约时下降约 10%,存在实际损失;③ 法院综合 “合同履行情况(赵伟仅付定金)、过错程度(逾期后明确拒付)、市场损失” 等因素,将违约金从 110 万酌减至 70 万,扣除已付 10 万定金后,赵伟需实际支付 60 万。
三、裁判结果
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林强违约金 700000 元(扣除已支付的 100000 元定金后,实际给付 600000 元);
驳回原告林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卖家(如林强)避坑:3 个核心维权动作
签约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不留模糊空间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需明确 “总价款包含的范围(如房屋、装修、车位等)”“违约金计算基数(总价款而非主体价款)”“逾期付款的具体期限及解除条件”,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争议。
逾期后及时催告并留存证据,合法解除合同
发现买家逾期付款后,通过书面函件、短信等方式催告,留存送达记录;符合解除条件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公证送达,确保解除程序合法。
主张违约金时,充分举证实际损失
若买家主张 “违约金过高”,需提交同小区成交记录、房屋挂牌价格走势、中介证言等证据,证明房屋贬值、资金占用等实际损失,为法院酌定违约金提供依据。
2. 买家(如赵伟)警示:3 个 “不可为”
不可盲目签约,需提前锁定资金来源
购房前务必确认 “首付款来源是否可靠”(如出售自有房屋的,需约定 “腾房期限”“违约兜底条款”),避免因 “凑款失败” 违约;切勿轻信 “先签约再想办法”,重大财产决策需审慎。
不可逾期后消极应对,需主动协商止损
若预计无法按期付款,应第一时间与卖家协商延期,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如增加定金、提供担保);切勿直接拒付或失联,否则将被认定为 “恶意违约”,承担更高赔偿责任。
不可主张 “违约金过高” 却无证据,需合理抗辩
若认为违约金过高,需提交 “同小区房屋实际成交价未下跌”“卖家未实际损失” 等证据,而非仅以 “无力承担” 抗辩;法院酌减违约金需以 “实际损失” 为基础,无证据将难以获得支持。
3. 核心提醒:二手房交易 “风险共担,诚信为本”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既要维护守约方权益,也要避免违约金过高导致显失公平”。二手房交易中,卖家需明确条款、及时维权,买家需预判风险、诚信履约;双方均应通过书面协议固定权利义务,避免因 “口头约定”“侥幸心理” 引发纠纷,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审核合同,最大化降低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