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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房款后,卖家无故反悔拒售房屋,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最终支持诉求,判令卖家支付剩余定金、中介费及违约金共计 17 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为 “房屋买卖中卖家违约” 的维权纠纷提供了典型指引。
一、案情梳理
1. 2023 年 10 月:签订合同,支付定金、房款及中介费
2023 年 10 月 27 日,经乙公司居间介绍,陈斌(原告,胜诉方)与甲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
甲公司将 “一号房屋”(通州区)以 163 万元出售给陈斌;
付款方式:2023 年 10 月 27 日支付定金 5 万元,11 月 5 日前支付首期房款 70 万元,11 月 26 日前支付剩余房款 88 万元;
违约责任:若甲公司拒绝卖房,需按房屋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双倍返还定金,同时赔偿陈斌已支付的中介费。
当日,陈斌按约向甲公司支付定金 5 万元,向乙公司支付中介费 16300 元;11 月 1 日,陈斌再次向甲公司支付首期房款 70 万元,全面履行前期付款义务。
2. 2023 年 11 月:卖家违约拒售,仅部分退款
就在陈斌等待办理房屋解押、过户手续时,甲公司突然表示 “不再出售房屋”,单方面违约。11 月 2 日,甲公司仅退还定金 33700 元,后虽退还了 70 万元房款,但剩余定金 16300 元、中介费 16300 元及违约金均拒绝支付。
陈斌为购买 “一号房屋”,不仅提前支取了 100 万元 3 年定期存款(损失利息),还向亲戚借款 20 万元,甲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多次协商赔偿无果后,陈斌起诉至法院,主张:① 判令甲公司返还剩余定金 16300 元、双倍返还定金 5 万元、返还中介费 16300 元、支付 70 万元房款 20% 的违约金 14 万元,共计 226600 元;② 诉讼费由甲公司承担。
甲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案件分析
1. 争议焦点
甲公司单方面拒售房屋是否构成违约?
陈斌主张的 “定金 + 违约金 + 中介费” 是否应得到支持?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2. 胜诉关键:合同有效 + 卖家违约明确,赔偿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1)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事实推导:① 陈斌与甲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② 陈斌已支付定金、首期房款及中介费,履行了合同义务,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售房屋,属于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原告选择违约金合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事实推导:① 合同同时约定了 “双倍返还定金” 和 “总房款 20% 违约金”,根据法律规定,二者不可同时主张,法院依法向陈斌释明后,其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符合法律规定;② 陈斌主张以已付房款 70 万元为基数计算 20% 违约金(14 万元),低于合同约定的 “总房款 163 万元 20%” 标准,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认可。
(3)剩余定金及中介费属于合理损失,应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推导:① 甲公司仅退还定金 33700 元,剩余 16300 元定金未返还,该部分属于陈斌的实际支出,应予以退还;② 合同明确约定 “卖家违约时,需赔偿买家已支付的中介费”,陈斌向乙公司支付的 16300 元中介费系因甲公司违约产生的直接损失,甲公司应按约赔偿。
三、裁判结果
被告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斌支付剩余定金 16300 元、中介费 16300 元、违约金 140000 元,共计 172600 元;
驳回原告陈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房屋买受人(如陈斌)避坑:3 个关键动作
明确违约责任,细化合同条款:签订买卖合同时,需明确约定 “卖家拒售、逾期过户” 等违约情形的责任承担方式(如违约金比例、定金规则、中介费赔偿等),避免模糊表述,为维权提供明确依据。
留存付款凭证,固定履约证据:支付定金、房款、中介费等款项时,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留存转账记录、收据、合同原件等,证明自身已履行合同义务。
理性选择追责方式,最大化维护权益:卖家违约时,需知晓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可根据实际损失选择更有利的追责方式(如损失较大时选违约金,损失较小时选定金),同时主张中介费、利息等合理损失。
2. 房屋出卖人(如甲公司)警示
不可无故违约,漠视合同义务:签订合同后应严格履行义务,不得因 “房价上涨”“资金问题” 等单方面毁约,否则需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得不偿失。
核心提醒:房屋买卖需 “诚信履约”,维权要 “依法有据”
本案中陈斌胜诉的核心,在于 “签订规范合同 + 全面履行义务 + 留存完整证据”。房屋买卖涉及大额财产交易,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买受人遭遇违约时,需冷静收集证据,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合理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证据不足或主张不当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