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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父亲 2005 年购买农村房屋并翻建,儿子儿媳长期同住却 “因琐事谩骂甚至动手”,父亲为求安稳晚年起诉 “要求二人搬离”,儿子儿媳辩称 “父亲非本村村民,买房协议无效,自己翻建也有出资”,法院最终判决 “儿子儿媳 30 日内搬离”!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父亲对房屋有权占有,儿子无证据证明出资及合法权利,应搬离”,为 “农村房屋亲属同住矛盾” 纠纷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核心事实
原告李建国(七旬老人,胜诉方)诉称:
判令被告李涛(儿子)、刘梅(儿媳,二被告系夫妻)搬离 “怀柔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某号房屋及院落);
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依据:
房屋系父亲独立购买并翻建:
2005 年 7 月,李建国与案外人胡明(原房主之子)、李娟签订《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以 1.8 万元购买 “怀柔一号房屋”,当日付清房款,原房主胡亮(胡明父亲)出具收条,见证人马某签字确认;
房屋交付后,李建国夫妇与长子李军一家、次子李涛一家共同居住,2011 年李建国全额出资对房屋进行翻建,翻建过程中李涛夫妇未出一分钱、未参与施工;
儿子儿媳存在侵权行为:
李涛夫妇婚后长期 “因家庭琐事谩骂李建国夫妇,甚至有肢体冲突”,李建国夫妇已近七十岁,人身安全受威胁,晚年生活不得安宁;
儿子曾书面放弃房屋权利:
2024 年 1 月,李涛夫妇自愿签订《协议》,明确 “自 2024 年 1 月 7 日起搬离,脱离父母关系,放弃‘怀柔一号房屋’权利,父母财产由长子李军继承”,有李建国、李涛、刘梅等六人签字捺印,足以证明李涛夫妇无房屋权利。
(二)被告(李涛、刘梅)答辩理由
李涛、刘梅辩称,不同意搬离,理由如下:
父亲买房协议无效:
李建国非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农村宅基地政策 “非本村村民不得购买宅基地房屋”,故 2005 年《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建国不是房屋合法权利人;
翻建房屋有出资,应占份额:
2011 年翻建房屋时,李涛 “16 岁起打工,2005 年有社保,工资全部由李建国保管”,翻建资金包含自己的积蓄,虽无证据证明出资数额,但房屋应属家庭共有,自己有份额;
父亲与大哥 “联合欺负” 自己:
是李建国与大哥李军 “想独占房屋,故意找茬要打自己”,自己曾报警,搬离要求无合理理由,且自己一直在履行赡养义务,不应被赶走。
(三)法院查明关键事实
房屋购买与权属证据:
2005 年《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买卖合同》《收条》真实有效,李涛、刘梅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李建国已付清 1.8 万元房款,原房主交付房屋,李建国实际占有使用至今;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虽登记在胡亮名下,但无证据证明 “买卖合同无效”,也无生效法律文书撤销该合同;
翻建与协议事实:
2011 年房屋翻建,李涛主张 “有出资”,但未提交 “工资交给父亲的记录、翻建出资凭证(如建材发票、施工人员证言)”,李建国否认其出资,法院采信 “李建国全额翻建”;
2024 年 1 月《协议》有李涛、刘梅签字捺印,二人认可真实性,协议明确 “放弃房屋权利、同意搬离”,无证据证明 “签字时受胁迫”;
主体资格与居住事实:
李建国、李涛、刘梅均非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李涛、刘梅自 2005 年起在 “怀柔一号房屋” 居住,现仍实际居住。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李建国对 “怀柔一号房屋” 是否有权占有,能否要求李涛、刘梅搬离?
李涛主张 “买卖合同无效 + 翻建出资” 是否成立?
(二)胜诉关键: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
李建国对房屋有权占有,具备主张排除妨害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及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有权占有依据充分:李建国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付清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2011 年全额翻建,虽未办理宅基地过户,但 “有权占有” 受法律保护(农村房屋买卖中,非本村村民购买后虽难获物权,但实际占有使用权可受保护);
无证据否定占有合法性:李涛主张 “买卖合同无效”,但未提交 “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或生效文书”,且 “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与李涛无关(合同效力仅约束买卖双方),不影响李建国的有权占有地位;
李涛的 “出资 + 共有” 主张不成立,书面放弃权利有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承担不利后果”:
出资无证据:李涛称 “翻建有出资”,但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如工资转账记录、翻建费用分摊证明),仅口头陈述,法院不予采信;
书面放弃具约束力:2024 年 1 月《协议》是李涛、刘梅真实意思表示,明确 “放弃房屋权利、同意搬离”,无证据证明 “受欺诈、胁迫”,该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人现反悔无依据;
成年子女无权利强制居住,父亲无提供住房义务
李涛、刘梅作为成年人,具备独立经济能力,李建国已无法律义务为其提供居住场所;且二人存在 “谩骂甚至动手” 的侵权行为,李建国为保障人身安全和晚年安宁,要求搬离符合 “排除妨害” 的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
三、裁判结果
被告李涛、刘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怀柔一号房屋” 及院落;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涛、刘梅承担。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购买人:“两要点” 保障占有权益
签合同留存 “完整凭证”,锁定有权占有
购买农村房屋时,需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 “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交付时间”,要求原房主及家庭成员(共有人)签字,邀请村委会成员或同村村民见证并签字;同时留存 “房款收条(注明‘购房款’)、房屋交付确认书(如水电过户记录)”,即使无法办理过户,也能证明 “有权占有”(本案中李建国的合同、收条,成为有权占有的核心证据);
翻建留存 “出资证据”,避免亲属争议
翻建房屋时,留存 “建材购买发票、施工合同及付款记录、工人证言”,若家庭成员参与,需签订《翻建出资协议》,明确 “各方出资比例、房屋份额”,避免后续亲属以 “有出资” 主张共有(本案中李建国虽无翻建协议,但李涛无出资证据,仍获法院支持)。
(二)父母(房屋权利人):应对 “子女赖住”“三步骤”
提前明确 “居住权利”,避免模糊
子女成年后,尤其是已婚子女,需通过家庭会议或书面协议明确 “是否允许同住、同住条件(如‘不得打骂父母’)、搬离情形(如‘父母要求时需配合’)”,避免 “长期同住后子女认为‘有权占有’”;
留存 “侵权证据”,为维权准备
若子女存在 “谩骂、动手” 等行为,及时报警(留存报警记录)、拍摄视频 / 录音、收集邻居证言,证明 “人身安全受威胁”,为后续起诉 “排除妨害” 提供依据(本案中李建国虽未提交报警记录,但结合《协议》,仍获法院支持);
利用 “书面承诺”,固定权利放弃
若子女自愿放弃房屋权利,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 “放弃权利、同意搬离”,由所有相关人员签字捺印,避免后续反悔(本案中 2024 年《协议》成为否定李涛权利的关键)。
(三)成年子女:“两底线” 守住亲情与法律
不 “强占” 父母房屋,尊重权利人意愿
父母购买的房屋,即使长期同住,也无 “强制居住权”,父母要求搬离时,应配合履行,不可以 “出资”“赡养” 为由拒绝,否则将承担 “败诉 + 搬离 + 诉讼费” 的后果(本案中李涛因强占房屋,最终被判搬离);
主张 “出资 / 共有” 需举证,口头陈述无效
若认为自己对房屋有出资或共有权,需提前留存 “出资凭证、共有协议”,不可仅凭 “工资交给父母”“参与翻建” 等口头理由主张权利,否则因 “证据不足” 难以被法院认可(本案中李涛因无出资证据,主张被驳回)。
(四)核心要点:处理农村房屋纠纷,需以合法占有为根本,用充分证据支撑主张
本案中李建国胜诉的核心,在于 “证明了有权占有 + 子女无合法权利 + 书面放弃承诺”;李涛败诉的关键,在于 “无出资证据 + 书面放弃权利 + 无合同无效依据”。这警示所有参与者:
✅ 房屋购买人需重视 “合同 + 付款 + 翻建证据”,保障有权占有;
❌ 成年子女不可 “强占父母房屋 + 无证据主张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 遇到农村房屋亲属同住矛盾,及时咨询律师,明确权利边界,避免 “亲情破裂 + 法律风险”。
农村房屋承载着家庭生活,唯有各方尊重法律、秉持诚信,才能在保障权利人权益的同时,减少亲情纠纷,让晚年生活安稳、家庭关系和睦。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