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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违建房屋买卖无效,买方获房款 + 利息 北京房地产律师详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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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花 46 万买集体土地房屋,10 年后房屋因违建被强拆,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关系无效、追回房款,法院最终支持核心诉求!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明确 “未获建设审批的违建房屋买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意无效,卖方需返还购房款及房屋拆除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为集体土地违建交易维权提供关键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林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 2012 年 8 月 9 日与被告赵凯(卖方)、赵兰(赵凯母亲,代收房款)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

判令赵凯、赵兰返还购房款 46 万元,并以 46 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LPR 计算利息(自 2012 年 8 月 9 日至实际支付之日);

 

林浩诉称:2012 年 8 月 9 日,经丙村委会见证,他与赵凯、赵兰签订《转租证明》,以 46 万元购买位于顺义区某镇某村的五号房屋(赵凯与赵兰为母子,房屋为二人共同管理)。当日他向赵兰转账 46 万元,赵兰出具收条载明 “收到林浩房款 46 万元”。

2022 年 3 月,某镇政府认定五号房屋为违法建设,先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于 3 月 31 日强拆。林浩就强拆提起行政诉讼,顺义法院 A 号行政判决书、北京三中院 B 号行政判决书均确认 “镇政府认定违建合法”。林浩认为,五号房屋系违建且位于集体土地,买卖关系违法,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赵凯、赵兰共同辩称,不同意全部诉求:

双方是 “土地租赁转让”,非房屋买卖:主张《转租证明》约定 “赵凯将 0.58 亩土地剩余租期(2012-2035 年)转租给林浩,46 万元是‘转让费’(含租金及地上物对价)”,赵凯退出承租,林浩直接与丙村委会形成租赁关系;

房屋非违建,强拆系 “政府任务”:称某村建筑均无规划证,五号房屋被拆是政府完成任务,且林浩装修是为养鸽子自行加建,损失自担;

赵兰非适格被告:主张赵兰仅代收房款,实际出租方是赵凯,且丙村委会应承担部分责任。

(三)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丙村委会(见证方)述称:

仅为《转租证明》见证人,非合同相对方,盖章仅证实签署行为真实,不承担权利义务;

五号房屋所在土地的第一承租人为宋某强(非本村村民),2005 年与村委会签 30 年《租赁契约》,后续宋某强转租给赵凯、赵凯转租给林浩,均系宋某强自行流转,村委会仅对宋某强收租金,与赵凯、林浩无直接关系。

(四)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合同与交易关键证据:

2012 年 8 月 9 日《转租证明》(丙村委会见证):明确 “赵凯将 0.58 亩土地剩余租期转租给林浩,地上 / 地下建筑物归林浩所有,征地赔偿归林浩”,林浩向村委会支付 7000 元 “见证费”;当日赵兰出具收条,明确 46 万元为 “房款”;

行政判决:2022 年一、二审法院均认定五号房屋无建设规划许可证,属违建,强拆合法(对应顺义法院 A 号、北京三中院 B 号行政判决书);

土地性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顺义分局答复,五号房屋所在土地规划为 “其他建设用地、一般农地区”,无建房审批手续。

履约事实:

林浩 2012 年起实际占有使用五号房屋,2022 年 3 月房屋被强拆;

赵凯未向林浩收取过租金,46 万元为一次性支付,符合房屋买卖特征;

丙村委会提交证据显示,土地租金始终由第一承租人宋某强缴纳,与赵凯、林浩无关,赵凯主张 “林浩与村委会形成租赁关系” 无依据。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林浩与赵凯是 “房屋买卖” 还是 “土地租赁转让”;

房屋买卖合意是否有效;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法律关系:属房屋买卖,非土地租赁

依据《合同法》(本案适用当时法律)及交易习惯,核心区别在于 “是否转移地上物所有权”:

收条明确 “房款”:赵兰出具的收条直接载明 46 万元为 “房款”,是买卖关系的直接证据,赵凯主张 “转让费” 无书面依据;

《转租证明》约定地上物归林浩:明确 “赵凯现有建筑物归林浩所有,征地赔偿归林浩”,符合房屋买卖 “所有权转移” 特征,而非租赁的 “使用权转移”;

无租金支付:46 万元为一次性支付,赵凯未收取过租金,不符合 “租金按年 / 按期支付” 的租赁属性。

房屋买卖合意无效,法律依据充分

依据《土地管理法》(2004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房屋系违建:五号房屋无建设规划许可证,经行政判决(顺义法院 A 号、北京三中院 B 号)确认属违建,无合法所有权,无法作为买卖标的物;

土地性质违法:房屋位于集体土地,未经审批用于建房,买卖行为违反集体土地使用规定;

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买卖合意形成于 2012 年,适用当时法律,因违法故合意无效。

三、裁判结果

确认林浩与赵凯于 2012 年 8 月 9 日达成的房屋买卖合意无效;

赵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林浩返还购房款 46 万元,并支付利息;

四、案件启示

(一)买方:集体土地房屋交易必查 “两证”

核实房屋合法性:购买集体土地房屋前,务必要求卖方提供 “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无审批手续的违建坚决不买;

明确交易性质:签订合同时需注明 “交易标的为房屋所有权”,要求卖方出具收条并写明 “房款”,避免后续被主张 “租赁转让费”;

留存行政认定证据:若房屋被认定违建,及时提起行政诉讼固定证据(如本案中的 A 号、B 号行政判决书),为后续民事维权奠定基础。

(二)卖方:勿转让违建,代收款项需明确身份

不碰违建交易:明知房屋无审批手续,不得对外出售,否则需承担 “返还房款 + 支付利息” 责任;

代收房款要备注:若代他人收款,需在收条中注明 “代 XX(实际出卖方)收取房款”,避免被认定为共同出卖方。

(三)村委会:见证≠担责,明确自身定位

仅作事实见证:集体土地交易中,村委会盖章若仅为 “证实签署行为”,需书面注明 “不承担合同权利义务”,避免被牵连;

不误导交易:不得默认 “盖章即认可交易合法”,需提醒交易双方核实房屋及土地合法性。

(四)核心提醒:行政认定是民事维权关键

房屋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建且经诉讼确认的(如本案的 A 号、B 号行政判决书),民事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据此认定买卖合意无效。买方若对违建认定有异议,需先通过行政诉讼维权,再处理民事赔偿,避免因行政认定生效陷入被动。

本案中,法院支持林浩核心诉求,既维护了法律底线,也警示交易双方:集体土地房屋交易需合法合规,违法交易不仅无法实现目的,还可能 “房财两空”。留存关键证据、守住法律红线,才是保障权益的根本。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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