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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知障碍母亲房屋被过户,儿子胜诉确认合同无效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2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父亲去世后房屋由母亲与姐姐按份共有,母亲患重度阿尔茨海默症期间,姐姐却带她办理过户,将房屋以 100 万低价(未付款)转给外甥女,儿子发现后起诉确认合同无效,能否胜诉?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判决合同无效,为 “保护认知障碍者财产权益” 提供关键裁判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诉求与理由

原告李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被告李娟(姐姐)、刘强(姐夫,李娟前夫)及刘娜(李娟之女)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李阳诉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下称一号房屋)原系父亲李建国、母亲王丽的夫妻共同财产。2008 年 4 月 6 日父亲去世,他自愿放弃继承,房屋由母亲王丽与姐姐李娟按份共有(各占 50%)。母亲与李娟同住一个小区,前期由李娟照顾,2011 年左右母亲确诊阿尔茨海默病,后被送至小区内甲公司(护理机构)看护。

2019 年 1 月 31 日,李娟与前夫刘强擅自将重度痴呆的母亲从护理机构接出,带至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以 100 万元低价(远低于当时 500 万元市场价)转让给刘娜,且该 100 万元至今未支付。更关键的是,合同上无母亲王丽的亲笔签名,仅有捺印,显然不是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2019 年 3 月 13 日母亲去世后,他才知晓此事,认为李娟等人恶意处分母亲财产,合同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理由

被告李娟、刘娜辩称:

完全同意李阳的全部诉讼请求,认可《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0 年起母亲王丽行为异常(反复说话、记忆力下降),2012 年 12 月确诊阿尔茨海默症、双向情感障碍,长期服药治疗,2017 年因病情加重送至甲公司护理,2019 年签约时已重度痴呆,无法正常交流;

当时刘娜提出 “创业需名下有房”,要求将一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双方协商以 “买卖” 形式办理,约定价格 100 万元(未实际支付,仅为过户形式);

签约时母亲无法写字,由李娟代签姓名,仅让母亲在签名处捺印;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询问时,李娟用家乡话提示母亲回答,母亲的回应均为被动跟随,并非自主意思;

一号房屋原系父母共有,父亲去世后李阳放弃继承,本应向李阳支付补偿款,但因李阳当时服刑,补偿款未兑现,房屋中仍有李阳的潜在权益,过户行为确实存在问题;

刘娜因涉嫌诈骗,2022 年 9 月被公安机关羁押,后续咨询律师得知 “低价过户且未付款” 的合同无效,遂主动向李阳说明情况,同意通过诉讼确认合同无效。

(三)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亲属关系与继承背景:李建国与王丽系夫妻,育有李阳、李娟;刘娜系李娟之女,刘强系李娟前夫;李建国 2008 年 4 月 6 日去世,王丽 2019 年 3 月 13 日去世。

房屋权属变化:一号房屋原系李建国、王丽共有,李建国去世后李阳放弃继承,2012 年 10 月 25 日房屋登记为李娟、王丽按份共有(各占 50%)。

王丽的民事行为能力:2012 年 12 月王丽住院时被诊断为 “老年性痴呆”,MMSE(简易精神状态检查表)评分 15 分(正常≥27 分,10-20 分属中度认知障碍);2019 年 3 月 12 日(签约后 1 个月)复诊,确诊 “阿尔茨海默病、抑郁状态、兴奋状态”,证明 2019 年 1 月签约时王丽已处于重度认知障碍状态。

合同签订与履行:2019 年 1 月 31 日,李娟、王丽(出卖人)与刘娜(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 100 万元;2019 年 2 月 21 日房屋过户至刘娜名下;各方均认可 “刘娜未支付 100 万元购房款”“王丽未亲笔签字,由李娟代签、王丽捺印”“签约时王丽需依赖李娟提示才能回答问题”。

保全情况:诉讼中李阳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一号房屋,李阳支出保全费 5000 元。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王丽在 2019 年 1 月 31 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案涉合同是否系王丽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二)法律适用与胜诉关键

民事行为能力是合同有效的前提,王丽签约时无相应能力

根据《民法典》(本案适用当时《合同法》,核心原则一致)规定,“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才能独立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

王丽 2012 年已确诊 “老年性痴呆”,2019 年签约前病情持续加重,签约后 1 个月复诊确诊 “阿尔茨海默病”,病程连贯且呈恶化趋势,足以证明其认知功能严重受损;

MMSE 评分 15 分表明其存在中度至重度认知障碍,无法理解 “房屋买卖” 的性质、价格(100 万元与市场价的差距)、法律后果(所有权转移)等核心内容,不具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非王丽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无效情形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

王丽签约时无法自主表达意愿,合同签名由李娟代签,回答登记中心询问需依赖提示,显然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符合 “意思自治” 的合同核心原则;

李娟、刘娜明知王丽重度痴呆,仍以 “低价(未付款)买卖” 形式过户房屋,主观上存在恶意,客观上损害了王丽及李阳的合法财产权益(李阳虽放弃父亲份额,但母亲份额中仍有其潜在继承权益),符合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被告自认进一步佐证合同无效

李娟、刘娜当庭认可 “王丽无行为能力”“合同未付款”“代签捺印” 等关键事实,且同意合同无效,与李阳的主张形成印证,法院无需额外举证即可认定核心事实,进一步巩固了胜诉基础。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李娟、王丽与被告刘娜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案件启示

(一)保护认知障碍者财产:及时确认行为能力,避免恶意处分

早干预,定监护:发现亲属(尤其是老年人)出现认知障碍(如记忆力下降、反复言行、无法理解复杂事务)时,应及时就医诊断,必要时向法院申请 “认定无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如配偶、子女),由监护人依法管理财产,防止他人恶意利用其认知缺陷处分财产;

慎处分,留证据:监护人处理认知障碍者的房产、存款等重大财产时,需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如其他子女),并留存 “必要性证明”(如医疗费用、生活开支),避免单方擅自处分引发纠纷。

(二)共有财产交易:尊重所有权利人,拒绝 “形式过户”

明确份额,不越权:按份共有房屋的处分(如买卖、过户)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任一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他人份额(如本案中李娟无权单独处分王丽的 50% 份额);

拒绝 “虚假交易”:以 “低价、零付款” 形式办理房屋过户(如为子女创业、规避政策),本质是 “虚假买卖”,若涉及无行为能力人或损害他人权益,合同必然无效,还可能面临 “恶意串通” 的法律责任。

(三)维权关键:留存 “行为能力” 与 “恶意” 证据

固定行为能力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MMSE 评分报告、护理记录、视频录像(证明认知障碍者无法自主交流),这些是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 的核心依据;

收集恶意处分证据:如低价交易的市场价格对比、未付款的凭证、当事人自认 “代签、提示” 的录音 / 庭审记录,证明相对人明知存在问题仍实施行为。

(四)亲属间纠纷:优先协商,及时纠错

发现问题早沟通:如本案中李娟发现错误后主动告知李阳,避免矛盾激化,也为法院快速裁判提供便利;

不回避法律责任:亲属间若因 “误解、侥幸” 实施不当行为,应及时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纠错,而非拖延,否则可能导致财产无法追回,还影响亲属关系。

认知障碍者的财产权益易受侵害,亲属、监护人及社会需共同守护;涉及房屋等重大财产交易时,务必恪守法律底线,确保 “意思真实、程序合法”,才能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维护家庭和谐与财产安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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