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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限价房住 12 年被诉腾房,法院判卖方赔近百万 北京房地产律师以案说法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8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地产交易中,限价商品房因带有社会保障属性,其转让受到严格政策限制。近日,北京大兴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限价房转售引发的纠纷,卖方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腾房,买方反诉索赔百万损失,最终法院的判决给类似交易敲响了警钟。

一、案情梳理:一场持续 12 年的限价房交易纠纷

(一)核心交易背景

2011 年 10 月 25 日,李伟与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以 414139 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的A1 号房屋(原案涉房屋),合同明确约定 “买受人购买该限价房不满 5 年不得转让,特殊情况需由政府回购”。

同日,李伟与张涛、王丽(二人系夫妻)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 A1 号房屋以 484139 元的价格转售给二人,合同约定 “李伟取得房产证后 10 日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注明房屋性质为 “其他房屋”。

(二)合同履行过程

付款与入住:合同签订后,张涛、王丽向李伟支付了 484139 元购房款,还代李伟缴纳了面积补差款 1075 元、有线电视安装费 300 元、公共维修基金 13914 元、产权办证费 500 元,李伟出具了相应收条。

实际占有:2012 年 1 月,李伟将 A1 号房屋交付给张涛、王丽,二人随即入住并装修,此后连续居住 12 年。

矛盾爆发:多年后 A1 号房屋具备办证条件,但李伟始终未办理房产证,也拒绝协助过户。2023 年,李伟突然起诉,主张自己才知晓房屋是限价房,认为合同无效,要求张涛、王丽腾退房屋。

(三)双方诉求对抗

1. 李伟(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确认 2011 年 10 月 25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令张涛、王丽腾退并交付 A1 号房屋。

事实理由:案涉房屋是限价房,政策禁止直接转让;自己出售后无稳定住房。

2. 张涛、王丽(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后当庭变更为 “按合同无效处理”);

要求李伟返还购房款 484139 元及各项代缴费(面积补差款、安装费等共 15789 元);

赔偿装修损失 30000 元、房屋涨价信赖利益损失 1570000 元(双方确认现房价 205 万元);

主张腾退前有权继续居住,且李伟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等。

事实理由:李伟拒不办证过户,过错在先;因信赖合同有效,己方遭受多项损失。

3. 双方抗辩焦点

李伟辩称: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同意返还购房款和维修基金,但安装费、办证费非必要费用;不认可装修及信赖利益损失,认为买方自身有过错。

张涛、王丽辩称:合同中 “占有使用” 部分已履行,“所有权转让” 部分未生效;限价房政策非法律,且规定 “5 年内不得转让”,本案不应直接认定无效;己方仅有此一处住房,李伟不能因违约获利。

二、案件分析:法律视角下的核心争议点

(一)合同效力认定:限价房转售合同是否无效?

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限价房是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其购买需经资格审核,且 5 年内不得上市转让,核心目的是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需求,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李伟在与甲公司签订《限价房预售合同》的当天,就将房屋转售给张涛、王丽,且合同中刻意将房屋性质标注为 “其他房屋”,未如实披露限价房属性。从法律层面看,该行为违反了保障性住房的政策规定,破坏了限价房的保障功能,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李伟主张 “签订合同时不知房屋是限价房” 的抗辩不能成立。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封面及内容多处载明 “限价商品住房”,且明确约定 “5 年内不得转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合同内容,该抗辩属于 “自身过失不免除责任” 的情形。

(二)责任划分:合同无效的过错比例如何确定?

合同无效后,过错方应根据过错程度赔偿对方损失。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过错,但责任大小不同:

李伟承担主要责任(70%-80%):作为限价房的买受人,其在明知(或应知)房屋属性的情况下,当天即转售牟利,且后续拒不办理房产证,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引发纠纷的根本原因。

张涛、王丽承担次要责任(20%-30%):作为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未核实房屋的真实性质(如查看预售合同、查询房屋备案信息),对 “低价购买保障性住房” 的风险预判不足,属于 “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因此需承担部分过错。

(三)损失赔偿范围:哪些损失应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应支持的返还与赔偿:

购房款及必要代缴费:李伟同意返还的购房款 484139 元、面积补差款 1075 元、公共维修基金 13914 元,以及法院认定的有线电视安装费 300 元、产权办证费 500 元(有收条证明,且属于实际支出),均应全额返还。

信赖利益损失:房屋现价 205 万元与原购价 484139 元的差额(约 156.6 万元),是因合同无效导致的直接信赖损失。法院结合双方过错、买方已居住 12 年的情况,酌情支持 90 万元,符合 “过错与损失匹配” 原则。

装修损失:买方确实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虽使用 12 年存在折旧,但法院酌情支持 2 万元,既考虑了实际支出,也兼顾了折旧因素。

三、裁判结果

确认李伟与张涛、王丽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涛、王丽于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将 A1 号房屋腾退给李伟;

李伟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返还张涛、王丽购房款 484139 元、面积补差款 1075 元、有线电视安装费 300 元、公共维修基金 13914 元、产权办证费 500 元(合计 499998 元);

李伟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赔偿张涛、王丽信赖利益损失 900000 元、装修损失 20000 元(合计 920000 元);

 

四、案件启示:限价房交易需警惕三大风险

(一)对出卖人的启示:切勿 “钻政策空子”,违约获利不可行

限价房的保障属性不可忽视,购买后应遵守 “5 年内不得转让” 的规定,即使满 5 年转让,也需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擅自转售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不要以 “不知房屋属性” 为由抗辩,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自身过失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无效后,出卖人需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看似 “收回房屋”,实则可能承担百万赔偿,最终得不偿失。

(二)对买受人的启示:购房前务必核实房屋性质,规避 “低价陷阱”

购买二手房时,需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真实属性(是否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查看出卖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原始合同,确认是否存在转让限制;

不要轻信 “低价购房、后续过户” 的承诺,保障性住房的交易限制具有强制性,即使签订合同,也可能因政策问题无法履行;

如已支付款项并入住,应保留好付款凭证、装修合同、缴费单据等证据,以便在纠纷中主张损失赔偿。

(三)对行业的启示:中介机构需履行审核义务,避免参与违规交易

房地产中介在促成交易时,应核实房屋的性质及转让条件,向买卖双方明确告知保障性住房的政策限制,不得为了促成交易而隐瞒关键信息,否则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之,限价房交易涉及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任何一方试图突破政策限制的行为,最终都将承担法律后果。本案的判决既维护了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严肃性,也兼顾了买方的合理损失,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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