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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一起限价商品房纠纷中,李俊 2020 年经甲中介公司介绍,花 114.5 万元从周琴、马卫国夫妇(已去世)手中买了六号房屋(朝阳区),入住后出租,却在 2023 年发现房屋被周琴、马涛(马卫国之子)“一房二卖” 给他人,且房屋因涉诉被查封。李俊起诉要求 “确认合同无效、退房款 + 利息、赔 146 万增值损失”,最终法院判决 “合同无效,周琴、马涛退 114.5 万房款,赔 40 万损失”。此案明确了 “限价房 5 年内交易的效力”“一房二卖的责任认定”,给限价房交易双方敲了警钟。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俊(六号房屋买受人,已支付 114.5 万元购房款,曾出租房屋)
被告:周琴(马卫国妻子,六号房屋现登记权利人)、马涛(马卫国与周琴之子,继承人,参与收款并变更合同条款)
被继承人:马卫国(周琴丈夫,原六号房屋权利人,2022 年 1 月去世,2020 年签订购房合同)
中介方:甲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交易的居间方)
开发商:乙地产公司(六号房屋原开发企业,与马卫国、周琴签订《结算协议》)
(二)关键时间线
2019 年 - 2020 年(房屋来源与交易):
2019 年 6 月 24 日:马卫国、周琴与乙地产公司签订《结算协议》,以 93.4454 万元购得六号房屋(建筑面积 63.72 平方米,限价商品房)。
2020 年 4 月 21 日:六号房屋缴纳契税,尚未办理房产证。
2020 年 7 月 14 日:经甲中介公司居间,马卫国、周琴(出卖人)与李俊(买受人)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价 170 万元,李俊分阶段付款(2020 年 7 月 14 日付 10 万、7 月 21 日前付 90 万、2022 年 3 月 31 日前付 20 万等),周琴、马卫国需在房产证下发 30 个工作日内配合过户,“一房二卖需返还房款并按市场价双倍赔偿”;马涛在合同落款处签 “马涛同意出售”。
2020 年 7 月 14 日 - 2022 年 4 月 27 日:李俊按约定付款,2020 年 7 月 14 日付 10 万、7 月 18 日付马涛 90 万(马卫国出具《证明》确认收款 100 万)、2022 年 4 月 27 日付马涛 14.5 万(马涛出具《收条》,同意疫情期间尾款延缓 4 个月),累计支付 114.5 万元。
2020 年 7 月 18 日:马卫国、周琴交付六号房屋,李俊随后委托中介出租。
2020 年 - 2023 年(产权变动与纠纷爆发):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六号房屋登记至马卫国、周琴名下,性质为 “限价商品房”,共同共有。
2022 年 1 月 21 日:马卫国去世;12 月 26 日,六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周琴名下,单独所有。
2023 年:李俊通过租户得知 “六号房屋门锁被换,案外人入住”,案外人称 “2023 年 1 月从周琴处购买”;李俊联系周琴、马涛无果,查询发现房屋被查封。
2023 年 4 月 10 日:兴城市法院作出裁定,查封六号房屋;9 月 27 日,朝阳区法院作出裁定,轮候查封;本案起诉前,李俊申请保全,房屋再次轮候查封,李俊支付保全保险费 2169.3 元。
本案诉讼:李俊提交安居客截图,证明六号房屋所在小区现房价 4.9657 万元 / 平方米,主张房屋增值损失 146.1723 万元。
(三)各方主张
李俊(原告):
六号房屋是限价房,周琴、马卫国在取得房产证 5 年内出售,违反《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合同应无效;
周琴、马涛一房二卖且房屋被查封,应退还 114.5 万元房款及利息(100 万按年利率 3.85%、14.5 万按 3.7% 计算);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 146.1723 万元、保全保险费 2169.3 元,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周琴、马涛(被告):
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未提交答辩意见,放弃当庭答辩、质证权利。
二、案件分析
(一)法律适用:适用《民法典》
案涉合同签订于 2020 年(《民法典》施行前),但约定付款时间持续至 2024 年(《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
(二)合同效力:限价房 5 年内交易,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 5 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需申请回购”:
六号房屋 2020 年 11 月 20 日取得房产证,周琴、马卫国 2020 年 7 月 14 日(房产证下发前)就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后续过户,本质是 “规避 5 年禁售期”,违反限价房管理规定;
限价房是保障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住房,5 年禁售期是为了防止投机炒作、维护公共利益,周琴、马卫国的出售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三)责任认定: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应返还财产,有过错方赔偿损失,各方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房款返还:李俊已支付 114.5 万元,合同无效后需返还;马卫国去世后,周琴作为继承人取得房屋产权,马涛出具《收条》并变更付款条款,视为继承马卫国的合同权利义务,故周琴、马涛应共同退还 114.5 万元。
利息损失:李俊在支付房款后,曾实际占用房屋并出租获取收益,收益可覆盖部分利息,故法院不支持利息请求。
增值损失:
周琴、马卫国明知限价房 5 年内禁售仍出售,还存在一房二卖行为,过错明显;
李俊购买 “未办房产证的房屋”,未审查房屋性质(限价房),对合同无效也有过错;
法院综合 “合同履行 4 年、房屋位置与性质、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双方承担同等过错,周琴、马涛赔偿 40 万元(低于李俊主张的 146 万元)。
三、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李俊与被告周琴、被继承人马卫国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周琴、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俊购房款 1145000 元;
被告周琴、马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俊损失 400000 元;
四、案件启示
(一)买受人:买限价房必查 “3 个关键”
查房屋性质与禁售期: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是否为 “限价房、经适房”,确认 “取得房产证是否满 5 年”,避免购买禁售期内的政策性住房,否则合同大概率无效;
查产权与共有人:核实房屋是否有多个共有人(如夫妻、继承人),确保所有共有人签字同意出售,避免像本案 “马涛事后签字,后续却不配合” 的风险;
不买 “无证房”: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权属不明,可能存在 “性质未明确、抵押查封” 等问题,买受人审查义务更重,风险更高,尽量选择有证且无权利限制的房屋。
(二)出卖人:卖限价房牢记 “2 个不能”
不能 “规避禁售期”:即使 “先签合同,等满 5 年再过户”,也可能因 “违反政策性规定” 被认定合同无效,需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不能 “一房二卖”:政策性住房交易本就受限,一房二卖会加重过错,法院判决时会提高赔偿比例,同时可能面临 “恶意串通” 的法律风险(如案外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中介方:居间服务需尽 “2 个义务”
核实房屋信息:作为专业机构,需查明房屋性质、权属、禁售期等关键信息,明确告知买卖双方风险,不能为促成交易隐瞒限制条件;
规范合同条款:若房屋是政策性住房,需在合同中注明 “性质、禁售期、过户条件”,避免后续因 “信息不透明” 引发纠纷,本案中甲中介公司未提示限价房风险,可能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俊未主张)。
本案核心警示: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交易限制” 是法律红线,买卖双方切勿抱有 “先交易、后过户” 的侥幸心理,否则不仅合同无效,还可能因房价波动、一房二卖导致巨额损失,最终 “房财两空”。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