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成功案例> 正文

北京房产买卖律师:网签内容随实际调整,卖方无由拒绝算违约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3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网签作为重要环节,若双方因网签内容产生分歧导致交易中断,责任该如何划分?北京通州区一起案例给出答案: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网签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构成违约,需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合理协商请求,最终同意按原合同履行的,不构成违约。法院的判决为房屋买卖中网签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周明

被告(反诉原告):张磊

第三人:乙公司(居间方)

(二)事件经过

2023 年 7 月 10 日,周明与张磊在乙公司居间下,就张磊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号房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一号房屋成交总价款 415 万元,周明于签约当日支付定金 10 万元,其余房款分笔支付,其中 149 万元用于代张磊偿还房屋抵押贷款;张磊最迟应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完成一号房屋的全部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双方需配合办理网签等手续。

同日,周明向张磊支付定金 10 万元。

2023 年 7 月 12 日,乙公司发起第一次网签,张磊完成网签,周明因被其他中介公司骚扰(疑似涉及 “跳单” 争议)未进行网签,但双方后续仍就合同履行事宜持续协商。

2023 年 8 月,周明因担心 149 万元房款自行划转存在风险,提出变更付款方式为第三方垫资,双方协商未果,周明最终同意按原合同约定履行。

2023 年 8 月 14 日,张磊预约于 9 月 13 日、14 日分别偿还两笔银行贷款。

2023 年 8 月 28 日,乙公司鉴于张磊预约的还款时间晚于原合同约定的解抵押截止日(2023 年 9 月 1 日),发起第二次网签,将解抵押截止日变更为 2023 年 10 月 1 日,周明完成网签,张磊以解抵押日期变更为由拒绝网签。

2023 年 8 月 31 日,张磊向周明发送《律师函》,要求周明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前支付 149 万元并完成网签,否则追究违约责任。

周明认为张磊拒绝配合网签变更且无理要求提前支付房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诉至法院,请求:1. 解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 张磊退还定金 10 万元;3. 诉讼费由张磊承担。

张磊辩称,周明未按约完成网签且拒绝支付 149 万元房款,构成违约,反诉请求:1. 确认合同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解除;2. 周明支付违约金 73 万元(415 万元 ×20% - 10 万元定金);3. 诉讼费用由周明承担。

(三)查明事实

一号房屋存在两笔抵押:抵押权人为A银行(抵押金额 99 万元)和B银行(抵押金额 425.1 万元)。

乙公司出具说明称,第二次网签变更解抵押时间是因张磊预约的还款时间为 9 月中旬,无法在 9 月 1 日前完成解抵押,调整后更符合实际履行情况。

周明主张张磊未按约定将房产证、购房发票等资料交予乙公司,张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该义务。

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买卖无法继续履行,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向张磊送达周明的起诉状副本。

(四)争议焦点

周明未完成第一次网签及提出变更付款方式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张磊拒绝第二次网签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合同解除后,定金应否退还及违约金请求能否成立?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认定

周明与张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二)违约行为认定

周明不构成违约:

周明未完成第一次网签系因被其他中介骚扰,担心引发纠纷,且该行为未影响合同后续协商履行,张磊亦未因此提出解约,故不构成违约。

周明提出变更付款方式是出于资金安全考虑,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理协商,在协商未果后,其同意按原合同履行,未违反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

张磊构成违约:

张磊预约的还款时间为 9 月中旬,客观上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 9 月 1 日前完成解抵押,乙公司据此发起第二次网签,将解抵押时间变更为 10 月 1 日,该变更符合实际情况,未加重张磊义务。

张磊无正当理由拒绝第二次网签,导致一号房屋买卖无法推进,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张磊主张周明应于 9 月 1 日前支付 149 万元,但根据合同约定,该款项支付条件为 “预约还款当日”,而张磊预约的还款时间为 9 月中旬,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其要求提前付款无合同依据。

(三)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周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张磊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收到起诉状副本,故合同解除时间应为该日。

因张磊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其应退还周明已支付的定金 10 万元;张磊主张周明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周明与张磊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周明、张磊与乙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0 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解除;

张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周明定金 10 万元;

驳回张磊的反诉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网签变更应符合实际履行需求

网签作为房屋买卖的法定环节,其内容应与合同履行实际相匹配。本案中,张磊因自身预约还款时间较晚,无法按原合同约定完成解抵押,乙公司据此调整网签中的解抵押时间,属于合理变更,卖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将承担违约责任。提醒当事人在网签环节应秉持务实态度,根据实际情况配合必要变更,避免因形式僵化导致交易失败。

(二)付款条件成就与否是判断违约的关键

房屋买卖中,房款支付往往附有前置条件(如本案中的 “预约还款当日”),买方在条件未成就时有权拒绝付款。卖方以固定日期为由要求提前付款的,需提供合同依据,否则不能认定买方违约。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付款条件和时间,避免模糊约定引发争议。

(三)合同履行中的协商应遵循诚信原则

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变更请求,属于正常协商范畴,只要最终同意按原合同履行,即不构成违约。卖方应理性对待协商请求,不应以对方提出协商为由认定其违约。双方均应秉持诚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履行中的问题,而非动辄以违约追责。

(四)重要资料交接需留存书面证据

本案中,张磊是否按约将房产证等资料交予居间方,直接影响付款条件的认定,但因其未提供证据,需承担不利后果。提醒当事人在房屋交易中,对于资料交接、款项支付等关键环节,应留存书面凭证(如收据、交接单等),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责任。

本案的判决再次强调:房屋买卖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对于合理的合同变更应积极配合,以推动交易顺利完成;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阻碍交易履行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当事人而言,重视合同细节、留存履约证据、秉持诚信协商态度,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前提。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