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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支招:农村房屋买卖无效,拆迁补偿款这样拿七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房屋遇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该如何分配?北京大兴区一起案例给出答案: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出卖人承担主要责任,买受人分得 70% 的区位补偿款。法院的判决为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中的拆迁利益分配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磊(北京市大兴区城镇居民)

被告:

孙强、孙丽、孙敏(原房主孙福成子女)

刘英(孙福成之妻)

郑华(孙强之妻)

郑军(郑华之父)

关联机构:北京市大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开发公司)

(二)事件经过

2004 年 11 月 16 日,赵磊之父代赵磊与孙福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以 7 万元价格购买孙福成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院(以下简称一号宅院)内的 5 间正房。赵磊购房后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新建了南房。

2010 年,孙福成起诉至法院,以赵磊为城镇居民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011 年 7 月,孙福成再次起诉,要求赵磊返还房屋。大兴法院作出判决:1. 赵磊返还一号宅院房屋;2. 孙福成返还赵磊购房款 7 万元。赵磊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2012 年,赵磊起诉孙福成,要求赔偿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设施及附属物补偿款和宅基地区位价。经法院委托评估,一号宅院宅基地面积 214.5 平方米,房地产市场价值 1228391 元(其中宅基地区位价 1060917 元、房屋重置成新价 145382 元、装修设施及附属物 22092 元)。大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孙福成给付赵磊装修设施及附属物补偿款 22092 元、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款 75382 元;宅基地区位价待拆迁后另案处理。赵磊上诉后,一中院维持原判。

2024 年 1 月,一号宅院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档案显示,区位补偿总价款共计 1611960 元。

孙福成已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刘英(妻子)、孙强、孙丽、孙敏(子女)。各方均认可一号宅院的实际拆迁利益由刘英、孙强、孙丽、孙敏及郑华享有。

赵磊诉至法院,请求:1. 判令各被告支付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1611960 元;2. 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3. 承担诉讼费。

各被告辩称:不同意赵磊的诉讼请求,此前诉讼已解决双方争议。

(三)争议焦点

赵磊是否有权主张一号宅院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

区位补偿款应如何分配?

给付主体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

(一)赵磊主张区位补偿款的权利基础

已生效的判决明确: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待进入拆迁程序后另案处理。现一号宅院已拆迁,赵磊有权起诉主张该部分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赵磊虽需返还房屋,但有权就其信赖利益损失获得赔偿,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属于合理损失范围。

(二)区位补偿款的分配比例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买受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出卖人孙福成明知农村房屋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仍签订买卖合同,存在主要过错;买受人赵磊作为城镇居民,明知不能购买农村房屋而购买,存在次要过错。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赵磊享有 70% 的区位补偿款份额,即 1611960 元 ×70%=1128372 元。

(三)给付主体的确定

郑军虽为登记的被拆迁人,但各方均认可其仅为挂名,实际拆迁利益由郑华享有。

刘英、孙强、孙丽、孙敏作为孙福成的继承人,享有一号宅院的拆迁利益;郑华作为实际获取拆迁利益的被拆迁人,亦应承担给付责任。

各被告未就拆迁利益进行分配,故作为实际享有拆迁利益的整体,共同承担给付责任,若一方支付超出其应得份额,可向其他方追偿。

(四)利息主张的认定

赵磊主张逾期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区位补偿款的分配需经诉讼确定,被告不存在逾期支付的过错。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孙强、孙丽、孙敏、刘英、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磊区位补偿价款 1128372 元;

驳回赵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风险大

本案中,赵磊因系城镇居民,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虽最终获得部分区位补偿款,但仍面临较大损失。提醒城镇居民,农村房屋买卖受法律限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避免因合同无效导致权益受损。

(二)合同无效后,过错程度决定责任分担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区位补偿款,出卖人因明知故犯承担主要责任,买受人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承担次要责任。这一裁判思路体现了过错与责任对等的原则,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三)拆迁利益实际享有者为责任主体

本案中,登记的被拆迁人并非实际权益人,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主体,避免了形式主义的裁判,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实际生活中,若遇到挂名拆迁等情况,应注意收集证据,明确实际权益人。

(四)及时主张权利,关注诉讼时效

赵磊在一号宅院拆迁后及时起诉,主张区位补偿款,得到了法院支持。提醒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五)农村房屋买卖应遵守法律规定

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当事人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合规进行房屋交易。

本案的判决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考虑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又兼顾了公平原则,为农村房屋买卖纠纷中的拆迁利益分配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对于当事人而言,遵守法律规定、谨慎参与农村房屋交易是避免此类纠纷的根本前提。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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