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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农村口头卖房协议,卖家反悔,法院判协议有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12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农村房屋买卖中,亲戚之间碍于情面未签书面协议的情况并不少见。北京顺义区一起案例中,购房者凭借口头协议购买房屋并居住二十余年,最终法院确认该口头买卖协议有效,为农村房屋口头交易的效力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陈兰(买受人之一,某村村民)

马涛(陈兰与马军之子)

马亮(陈兰与马军之子)

被告:马强(出卖人,马军之弟)

关联人物:

马军(陈兰之夫,买受人之一,2014 年去世)

马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使用者)

(二)事件经过

马强与马军系兄弟关系,陈兰与马军为夫妻,二人育有马涛、马亮二子。1995 年 4 月,马强与马军、陈兰达成口头协议,约定马强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某街的四号房屋(含正房 7 间、厢房 3 间,共 10 间)及院落以 1.7 万元价格卖给马军、陈兰。

因双方是亲戚关系,关系亲近,未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陈兰、马军支付房款后,马强将房屋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编号为顺义县某镇集建(证)字 XX 号,登记土地使用者为马志)交付给他们。自 1995 年 4 月起,陈兰、马军在四号房屋及院落居住,二十余年间,房屋的维护、翻建、装修均由二人完成,期间陈兰在正房和东厢房之间新建了两间耳房。

2014 年 5 月,马军去世。后马强与陈兰就四号房屋产生争议,马强主张双方是借用关系,要求陈兰腾退房屋,陈兰则主张是买卖关系,拒绝腾退。2017 年,马强诉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法院作出m民事判决书,驳回马强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为明确权利,陈兰、马涛、马亮诉至法院,请求:1. 确认 1995 年 4 月陈兰、马军与马强就四号房屋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有效;2. 诉讼费用由马强负担。

马强未答辩,亦未参加庭审。

(三)争议焦点

陈兰、马军与马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

该口头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否被确认有效?

二、案件分析

(一)口头买卖协议的存在认定

生效的m民事判决书已认定,陈兰自 1995 年 4 月起在四号房屋居住二十余年,期间对房屋进行维护、翻建、装修,且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

马强曾主张双方是借用关系,但无法解释为何二十余年间未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也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关于 “土地使用证放在房屋内未带走” 的解释不符合日常生活常识,难以采信。

陈兰提交的谈话录音显示,马强对出售四号房屋一事知情并同意,马强虽不认可该录音效力,但未提供证据反驳,故录音可作为有效证据。

综合以上事实,足以认定 1995 年马强与陈兰、马军之间存在口头房屋买卖协议,而非借用关系。

(二)口头协议的效力判断

陈兰系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村民,具有农业户口,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购买本村房屋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农村房屋买卖的核心限制是禁止向本集体外成员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农村房屋买卖法律未强制要求书面形式,故涉案口头协议形式合法。

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已实际履行(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及土地使用证、长期居住使用),应认定为有效。

(三)被告未到庭的处理

马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可依据现有证据和查明事实作出裁判。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马军、陈兰与马强关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某街四号房屋[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顺义县某镇集建(证)字 XX 号] 宅院上 10 间房屋所达成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驳回原告陈兰、马涛、马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口头买卖协议可有效,但需实际履行佐证

本案中,口头协议虽无书面形式,但因存在支付房款、交付房屋及产权凭证、长期居住使用等实际履行行为,被法院认定有效。这表明,书面协议并非农村房屋买卖有效的唯一要件,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协议存在及履行情况。

(二)买受人身份是农村房屋买卖效力的关键

陈兰作为本村村民,符合购买农村房屋的身份条件,这是协议有效的重要前提。若买受人是非本村村民,即使有口头协议并实际履行,也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因此,农村房屋交易前需确认买受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保留证据对维权至关重要

陈兰能胜诉,关键在于持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提供谈话录音,且能证明长期居住和对房屋进行维护翻建的事实。购房者应注意留存付款凭证、房屋交接证明、居住期间的水电费及物业费缴纳记录等,以备发生争议时举证。

(四)亲戚间交易更应规范手续

本案因双方是亲戚关系未签书面协议,导致后期产生纠纷。亲戚间交易更应注重手续规范,即使不签订复杂合同,也应签订简单书面协议,明确房屋位置、价款、付款方式等核心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确认,避免日后扯皮。

(五)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可作为重要依据

m民事判决书已对买卖关系作出认定,本案中法院直接援引该生效判决的事实认定,大大提高了裁判效率。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应重视生效法律文书的作用,可将其作为后续诉讼的重要证据。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院对农村交易习惯的尊重,也强调了 “事实履行” 在合同效力认定中的重要性。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双方而言,无论关系亲疏,都应增强证据意识,规范交易手续,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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