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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房子已经遗赠亲属,还能卖给其他人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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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前手基于遗赠扶养协议主张权利,能否以 “恶意串通” 为由否定后手买卖合同的效力?北京一起案例给出明确答案: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自有房产,在无充分证据证明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阳(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赠人)

被告:赵军(房屋原所有权人)、王丽(房屋买受人)

(二)事件经过

赵军与妻子刘芳(2021 年 4 月去世)系夫妻,二人无子女,陈阳是刘芳的外甥。2021 年 4 月 7 日,赵军与刘芳签署《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陈阳承担二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二人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五号房屋(赵军 2001 年通过房改购得)遗赠给陈阳,陈阳签字确认接受。

2021 年 6 月,赵军将五号房屋过户至陈阳名下。但此后赵军三次起诉陈阳,要求撤销或确认过户合同无效。2023 年 6 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双方过户合同无效,五号房屋恢复登记至赵军名下,并指出陈阳在未履行继承手续且赵军在世时,尚不能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取得房屋所有权。

2023 年 7 月 24 日,五号房屋登记至赵军单独所有。2023 年 9 月 6 日,赵军与王丽签订两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 270 万元,同日另一份合同约定实际价款 370 万元。王丽当日支付 200 万元,五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王丽缴纳契税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剩余 170 万元因房屋被保全未支付。

陈阳认为赵军与王丽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起诉请求:1. 确认两份买卖合同无效;2. 诉讼费由赵军、王丽承担。

赵军辩称:生效判决已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交易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恶意串通;陈阳未实际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王丽辩称:交易价格合理,购房时知晓房屋存在纠纷但已核实赵军的所有权,无恶意串通,陈阳无权主张合同无效。

(三)争议焦点

赵军与王丽签订的两份《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因恶意串通而无效?

陈阳基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备案价与实际价不一致是否构成合同无效的事由?

二、案件分析

(一)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需满足 “双方明知或应知损害他人利益,且存在共同故意”。本案中:

生效判决已确认赵军对五号房屋享有单独所有权,具有独立处分权;

王丽购房时知晓房屋存在纠纷,但已核实赵军的产权登记,交易价格 370 万元接近市场价格(王丽称因存在居住纠纷便宜约 30 万元),符合合理范畴;

王丽支付了 200 万元房款并办理过户,实际占有房屋,无证据显示其与赵军存在私下协议损害陈阳利益;

赵军出售房屋时,陈阳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尚未判决,难以认定赵军 “明知损害陈阳利益”,故无法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

(二)遗赠扶养协议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遗赠扶养协议》虽合法有效,但根据生效判决,陈阳在赵军在世且未履行继承手续前,尚未取得五号房屋的所有权,仅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

赵军作为登记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房屋,其处分行为不侵犯陈阳的现有物权,陈阳可依据《遗赠扶养协议》另行主张债权,但不能直接否定买卖合同效力。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影响

备案合同(270 万元)与实际合同(370 万元)不一致,属于 “阴阳合同”,备案价可能存在规避税费的嫌疑,但该行为不影响合同整体效力;

实际交易价格 370 万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部分履行,法院侧重审查真实交易的合法性,而非备案价的瑕疵,故阴阳合同本身不构成合同无效的事由。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恶意串通的举证要点

主张恶意串通需提供直接证据(如私下协议、低价交易、明知权利瑕疵仍交易等),仅有 “前手存在权利主张” 不足以认定;

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是重要参考,接近市场价的交易通常不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边界

受赠人在遗赠人在世时,仅享有依据协议要求履行的债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遗赠人在世时处分房屋的,受赠人可主张违约赔偿,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

(三)房屋交易的风险防范

买受人:购房前需核实产权登记,了解房屋是否存在纠纷,留存交易过程证据(如沟通记录、付款凭证),避免低价购买明显异常的房屋;

出卖人:处分房屋时需确保产权清晰,如实告知房屋现状,避免因隐瞒信息引发纠纷;

特殊权利人(如遗赠扶养协议受赠人):应及时通过诉讼确认权利,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擅自处分。

(四)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阴阳合同中,实际履行的合同有效,但备案价规避税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交易双方应按真实价格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合同瑕疵影响权利实现。

本案明确了 “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房屋,恶意串通需严格举证” 的裁判规则,强调了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为处理遗赠扶养协议与房屋买卖的冲突提供了清晰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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