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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纠纷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遗赠的效力以及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权利划分常成为焦点。北京一起案件中,法院通过梳理财产来源、审查遗赠文书,明确了售房款和存款的继承方式,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参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磊(被继承人之子)、李琳(被继承人外孙女,已故女儿之女)
被告:刘艳(被继承人晚年保姆)
(二)事件经过
李德才与赵秀莲系夫妻,育有一子李磊、一女李芳(2007 年去世,育有一女李琳)。赵秀莲 2018 年去世,李德才 2020 年去世。二人共有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及部分存款。
2012 年起,赵秀莲由李琳照顾。2017 年 10 月,刘艳到李德才家担任保姆,后与其共同生活。2019 年,李德才出售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得款 93 万元,购房款支付至刘艳账户。李德才去世后,刘艳称其与李德才是事实夫妻,93 万元系李德才赠与,且李德才留有《遗嘱赠送》,将存款赠与其。刘艳从李德才建行账户取走 7 万元,后返还银行卡,剩余 19 万元由李磊、李琳取得。
李磊、李琳诉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和存款是李德才与赵秀莲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德才无权单方赠与,刘艳所述口头赠与无依据,《遗嘱赠送》真实性存疑,要求继承 93 万元售房款及 26 万余元存款,返还被取走的 7 万元。
刘艳辩称,李德才与赵秀莲非夫妻关系,财产为李德才个人所有,93 万元是李德才因受其照料而赠与,存款依《遗嘱赠送》归其所有,7 万元用于办理后事。
(三)争议焦点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售房款 93 万元及存款是否为李德才与赵秀莲的夫妻共同财产?
刘艳提交的《遗嘱赠送》是否有效?
93 万元售房款、存款及被取走的 7 万元应如何分配?
二、案件分析
(一)财产权属认定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号房屋购于李德才与赵秀莲婚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售房款 93 万元亦属共同财产。其中 46.5 万元为赵秀莲遗产,46.5 万元为李德才遗产。
李德才名下建行账户存款,截至赵秀莲 2018 年去世时余额仅 738.06 元,其余主要为赵秀莲去世后取得,应认定为李德才个人财产。
(二)遗赠效力判定
刘艳提交的《遗嘱赠送》《遗嘱》为自书文书,结合双方提交的共同生活照片、视频等证据,可认定系李德才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刘艳在李德才去世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故李德才的遗产应按遗赠处理。
(三)财产分配规则
赵秀莲的 46.5 万元遗产,因无遗嘱,由其配偶李德才、子女李磊、李芳(李琳代位继承)平均分割,每人 15.5 万元。李磊、李琳共应继承 31 万元。
李德才的 46.5 万元售房款遗产及银行存款,依《遗嘱赠送》由刘艳继承,故刘艳取走的 7 万元归其所有。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刘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磊、李琳支付售房款折价款 31 万元;
驳回李磊、李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要点
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前需先分出配偶份额,剩余部分才为被继承人遗产。如一方先去世且无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
(二)遗赠的生效条件
自书遗赠需由遗赠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且受遗赠人需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
(三)证据的重要性
主张财产为个人所有或赠与的,需提供充分证据;继承人质疑遗赠真实性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可申请笔迹鉴定。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赠效力认定的严谨态度,也提醒当事人在处理遗产时注重证据留存,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