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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纠纷?北京遗产律师:无权处分部分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30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纠纷中,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配偶遗产份额的行为效力,是案件审理的核心。北京一起不动产赠与合同效力案件中,法院认定赠与人对配偶遗产份额构成无权处分,判决赠与合同中涉及该部分的内容无效,明确了共同财产处分的权利边界。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芳、张磊、张萌(分别为被继承人儿媳及孙子女)

被告:张伟(被继承人之子)

第三人:张莉(被继承人之女)

(二)事件经过

张建国与李娟系夫妻关系,育有张伟、张莉、张军三子一女。李娟 2011 年 7 月去世,张军 2023 年 3 月去世,张建国 2023 年 4 月去世,三人去世时均未留遗嘱。刘芳与张军系夫妻,育有张磊、张萌。

位于丰台区的一号房屋系张建国与李娟 1993 年购买的公有住房,1994 年取得产权证。2023 年 3 月 2 日,张建国与张伟签订《不动产赠与合同》,将一号房屋100% 份额赠与张伟,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刘芳、张磊、张萌起诉称,一号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娟去世后其 50% 份额已发生法定继承,张建国无权单方赠与全部房屋,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张伟辩称,一号房屋原系央产房,仅具有居住权,与李娟无关;赠与系为保障残疾人张莉的后续生活,且张军知情,合同合法有效。张莉认可张伟的意见。

(三)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张建国与李娟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建国与张伟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否全部无效?

无权处分行为对赠与合同效力的影响如何?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权属的认定

法院对财产性质的审查:

夫妻共同财产的确认:一号房屋1993 年由张建国作为购房人购买,1994 年取得产权证,处于张建国与李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属共同财产,故法院认定该房屋为二人共同财产,各占 50% 份额。

央产房性质的抗辩:张伟主张房屋系央产房,仅具有居住权,但未提供证据推翻 1994 年的产权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证明,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二)继承份额的归属

法院对遗产范围的判定:

李娟遗产的继承:李娟 2011 年去世后,其享有的一号房屋50% 份额作为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张建国、张伟、张莉、张军均等继承,每人分得 12.5% 份额。

张军的继承权益:张军 2023 年 3 月去世前未放弃继承,其继承的 12.5% 份额转为其个人财产。张军去世后,该份额由其继承人刘芳、张磊、张萌依法继承。

张建国的财产范围:张建国对一号房屋享有的份额为自身 50%+ 继承李娟的 12.5%=62.5%,其仅有权处分该部分份额。

(三)赠与合同的效力判定

法院对合同效力的分析:

无权处分的认定:2023 年 3 月,张建国将一号房屋100% 份额赠与张伟,其中涉及李娟遗产中由张莉、张军继承的 25% 份额,属无权处分。根据《民法典》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未经权利人追认的,该部分处分无效。

合同部分有效原则:张建国对其享有的 62.5% 份额有处分权,该部分赠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及他人份额的 25% 部分因无权处分且未获追认,应属无效。故合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善意取得的排除:张伟作为继承人,明知一号房屋涉及李娟遗产,不符合 “善意取得” 中 “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 的要件,不能取得全部房屋所有权。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张建国与张伟 2023 年 3 月 2 日签订的《不动产赠与合同》中,涉及处分李娟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

二、驳回刘芳、张磊、张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限制

单方处分的边界:夫妻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仅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及继承的配偶份额,无权处分其他继承人应得的配偶遗产份额。本案张建国擅自赠与全部房屋,超出了合法处分范围。

继承后的权属状态:配偶去世后,若未分割遗产,房屋处于各继承人按份共有的状态,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处分全部财产,需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认定

部分无效的情形:合同中涉及有权处分的部分有效,无权处分且未获追认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本案法院区分处理,体现了 “部分无效不导致全部无效” 的原则。

物权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区分:即使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若存在无权处分,受赠人也不能取得完整所有权,权利人可主张登记部分无效。

(三)继承中的权利保护

及时主张继承权利:继承人应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接受继承,对他人擅自处分遗产的行为及时提出异议。本案刘芳等人在赠与发生后起诉,有效维护了自身权益。

证据留存的重要性: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需保留产权登记、购房时间等证据;证明继承关系的,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为权利主张提供依据。

本案判决明确了共同财产处分的权利边界,提醒公众在处理涉及继承的财产时,需尊重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无权处分导致合同部分无效,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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