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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未按约定迁户口,北京律师怎么帮买方胜诉拿到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5-07-21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户口迁移问题常成为纠纷导火索。北京一起案件中,卖方因未按约定迁出房屋内原有户口,导致买方无法如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买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和违约情节作出了相应判决。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磊

被告:林志强、王丽(林志强配偶)

中介方:乙中介公司

(二)争议焦点

林志强、王丽未按时迁出户口是否构成违约?

陈磊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成立?

违约金数额应如何确定?

(三)事件经过

2023 年 3 月 13 日,陈磊通过乙中介公司与林志强、王丽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以 120 万元价格购买二号房屋(含装修及设施折价 10 万元),陈磊当日支付定金 5 万元。合同明确房屋内有 3 人户口,补充协议特别约定卖方需在 2023 年 5 月 1 日前完成户口迁出,否则按成交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应在合同签署后 120 日内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因卖方原因逾期未办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磊依约支付定金,但林志强、王丽未在 2023 年 5 月 1 日前迁出户口。经陈磊和中介多次催告,直至 2023 年 7 月 10 日户口迁出手续仍未完成。2023 年 8 月 14 日,陈磊在三方微信群中正式通知解除合同,此时已超过 120 日办理期限。林志强、王丽于 2023 年 8 月 18 日完成户口迁出,但陈磊坚持解约并索赔。因协商无果,陈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注销网签、返还定金 5 万元,并支付逾期迁出违约金 6.3 万元及解除合同违约金 24 万元。

二、案件分析

(一)违约行为的认定

法院对违约事实的审查要点:

户口迁出义务的违反: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户口迁出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5 月 1 日,林志强、王丽直至 2023 年 8 月 18 日才完成迁出,逾期 109 天,构成实质性违约。该违约行为直接影响产权转移登记的办理进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合同约定 120 日内(即 2023 年 7 月 11 日前)需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因卖方户口未迁出导致逾期未办,买方有权解除合同。陈磊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发出解除通知,此时已超过约定期限,解除程序合法有效。

抗辩理由的不成立:林志强、王丽主张 “买方催告后继续推进户口迁出视为新要约成立”,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继续履行的合意,买方催告行为不能视为放弃解约权,故其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二)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法院对赔偿金额的裁量分析:

约定违约金的双重适用问题:合同同时约定逾期迁出户口的按日违约金(每日 600 元)和解除合同的固定比例违约金(24 万元),两项合计主张 30.3 万元。法院认为,逾期迁出户口是导致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双重违约金约定明显过高,需结合违约情节、损失大小综合调整。

公平原则的适用:考虑到卖方在买方解约后及时完成户口迁出(逾期 109 天),未造成买方实际居住损失,且定金已约定担保功能,法院酌情将两项违约金合并调整为 12 万元,既体现对违约行为的惩戒,又避免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

(三)定金的处理原则

法院对定金返还的认定:

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但本案中买方仅主张返还已支付的 5 万元定金,未要求双倍返还,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与违约金赔偿并行不悖。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陈磊与林志强、王丽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解除;

林志强、王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磊返还定金 50000 元;

林志强、王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磊支付违约金 120000 元;

林志强、王丽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陈磊办理网签注销手续;

驳回陈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买卖中的户口问题防范

明确约定户口迁出条款:在补充协议中细化户口迁移的具体期限、违约责任及逾期处理方式,建议设定 “户口保证金”(如总房款 5%-10%),待户口迁出后再支付,降低履约风险。本案若约定保证金制度,可更早约束卖方履行义务。

事前核查户籍状况:购房前需到公安户籍部门核实房屋内户口数量、人员关系及迁出可能性,避免购买存在 “户口空挂” 的房屋。必要时可要求卖方提供户口本原件核对,并在合同中列明户口清单作为附件。

(二)违约责任条款的合理设计

违约金数额的平衡约定:避免过度约定多重违约金,可采用 “逾期天数 × 日违约金” 与 “一次性违约金” 择一适用的模式,或明确总违约金上限(如不超过总房款 15%),防止诉讼中因过高被法院调整。本案因双重约定导致主张金额大幅缩水,需引以为戒。

解除权行使的规范流程:合同解除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保留通知送达证据(如微信 / 短信记录、快递签收凭证)。解除条件成就后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拖延履行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三)交易过程中的证据留存

关键节点的书面确认:对户口迁出进度、催告记录、协商过程等重要事项,需通过书面形式(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中介证明)固定证据。本案中三方微信群的沟通记录成为认定违约事实的重要依据。

款项支付的凭证保管:定金、房款等支付需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要求卖方出具收据。本案陈磊保留的转账记录有效证明了定金支付事实,为返还请求提供支撑。

本案判决既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又通过违约金调整体现了公平原则,提醒房屋交易双方需重视户口迁移等细节问题,规范合同条款,及时留存证据,以保障交易安全。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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