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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执行案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北京朝阳区一起案件中,债务人离婚时约定财产全归配偶,债权人起诉确认协议无效后,进一步主张分割财产用于偿债,法院结合债务性质、财产流转情况,支持了债权人的合理请求。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刚
被告:孙强、刘敏(孙强前妻)
(二)争议焦点
孙强对二号房屋售房款及 B72 车位是否享有 50% 份额?
刘敏是否应将孙强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赵刚的债务?
(三)事件经过
孙强与刘敏 2008 年 5 月结婚,2015 年 5 月 9 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购买的二号房屋及 B72 车位归刘敏所有,孙强 “净身出户”。2015 年 3 月,孙强向同学赵刚借款,后未按约还款。2020 年 9 月,丰台法院判决孙强偿还赵刚借款本金 190.15 万元、利息 34.33 万元及后续利息(按年息 15% 计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孙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
赵刚调查发现孙强与刘敏离婚协议涉嫌转移财产,遂起诉要求确认协议中财产分配条款无效。2022 年 12 月朝阳法院判决支持赵刚请求,2023 年 5 月三中院维持原判。此后,赵刚起诉要求确认孙强享有二号房屋售房款 50% 及车位 50% 份额,并判令刘敏用该部分财产清偿债务。
刘敏辩称二号房屋已出售,孙强通过抵押贷款方式已取得 1646 万元(远超 50% 房款),无需再支付;孙强认可借款事实,但主张欠款金额应扣除已执行的 37.67 万元,且第二笔 846 万元系向刘敏借款。
二、案件分析
(一)财产份额的认定依据
法院对财产分割的审查要点:
离婚协议无效后的重新分割:生效判决已确认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故孙强对二号房屋及 B72 车位各享有 50% 份额。二号房屋 2019 年 4 月以 2230 万元出售,售房款 50% 即 1115 万元应为孙强所有。
已获款项的性质认定:刘敏主张孙强已取得 1646 万元,其中 2015 年 5 月的 791.82 万元系孙强婚前个人抵押贷款,刘敏代其清偿后,该款项应从孙强应得房款中扣除;2019 年 5 月的 846 万元,因贷款主体为案外人郑涛(孙强同学),款项流向与孙强无直接关联,且郑涛与孙强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未被采信,故该笔款项不认定为孙强已获房款。
(二)代位清偿的适用条件
法院对债权实现的分析: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赵刚对孙强的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孙强对刘敏享有 323.18 万元(1115 万元 - 791.82 万元)到期债权却未主张,损害了赵刚的债权实现,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清偿范围的确定:赵刚主张的债权总额超过孙强对刘敏的债权金额,故刘敏代位清偿金额以 323.18 万元为限。赵刚主张的保全费、评估费等 1.3 万元因不属于法定必要费用,未获支持。
(三)债务性质的区分
法院对债务归属的审查:
个人债务的认定:2013 年孙强以二号房屋抵押贷款 788 万元,放款至郑涛账户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属孙强个人债务,刘敏代其清偿后有权从孙强应得房款中扣除;2015 年离婚后刘敏以房屋担保的贷款,无证据证明与孙强相关,不认定为孙强债务。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刘敏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某号地下车库 - 1 层 B72 车位所有权 50% 归孙强所有;
刘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刚代位清偿 3231755.73 元;
驳回赵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债权人的风险防范与维权路径
及时核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出借款项时应了解债务人家庭财产情况,发生逾期后及时通过诉讼保全财产;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可起诉确认财产约定无效,为后续代位求偿奠定基础。本案赵刚通过多轮诉讼最终实现债权,体现了维权的连贯性。
善用代位权制度: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清偿时,债权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行使代位权,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需举证证明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权及债权到期等要件。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合规要点
禁止通过离婚转移财产:夫妻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恶意约定财产全归一方以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主张约定无效,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分割,本案离婚协议因损害债权人利益被确认无效,警示离婚财产约定需兼顾第三方权益。
清晰区分债务性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需明确是否为共同债务,个人债务应用个人财产清偿,代配偶清偿个人债务的,可在财产分割时主张抵扣,本案刘敏代还的 791.82 万元成功从孙强应得房款中扣除,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三)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交易凭证的完整保存:涉及大额款项往来、房屋买卖、贷款清偿等行为,应保留转账记录、借款合同、还款凭证等证据,本案刘敏因能提供清晰的转账记录,成功证明代还个人债务的事实,为扣减款项提供依据。
利害关系证人证言的补强:与当事人存在亲属、同学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力较弱,需结合书面证据补强,本案郑涛证言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未被采信,提示证人选择与证据搭配的重要性。
本案判决通过确认财产份额和支持代位清偿,既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也规范了离婚财产分割行为,为类似债权债务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