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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房屋尺寸后,若买家发现实际测量面积与合同记载存在差异,能否简单认定卖家存在欺诈并据此解除合同、索回购房款?这起案例,或许能让我们对交易中的责任界定有更全面的理解。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陈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解除 2022 年 8 月 14 日张健与陈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判令张健退还陈磊购房款 46 万元。
陈磊称,2022 年 8 月 14 日,他与张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健将位于北京市延庆区某村的四号院三间房屋出售给他,价款 46 万元。2024 年 5 月 7 日,他准备翻建房屋时,北京市延庆区某镇规划科对四号院进行测量,发现房屋面积与合同记载不符,且门牌号与实际不符,张健存在严重欺诈行为,故提起诉讼。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张健辩称,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陈磊也已支付购房款,他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陈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陈磊是北京市延庆区某镇某村村民。2022 年 8 月 14 日,张健与陈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健将四号院三间房屋出售给陈磊,价款 46 万元。合同记载房屋为正房三间,东西长 18 米,南北长 17 米,四至明确。1982 年 5 月 26 日政府部门颁发的林权证显示,四号院长 18 米,宽 17 米,四至与合同记载一致。
双方均认可陈磊已支付 46 万元购房款,张健已将房屋交付给陈磊,且陈磊在该村没有其他宅基地。
法院现场勘查发现,四号院地形复杂,西侧边墙宽 46 公分;按不同测量起点,东西长度约 17.8 米等,南北长度也因测量起点不同而有差异,坡根东西呈不规则地形,南邻滴水约 30 公分。张健认为南邻北房凸进四号院约 2 米。
2022 年 10 月,张健曾起诉陈磊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23 年 3 月,陈磊起诉张健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使用,因双方无争议,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四号院内北房三间由陈磊使用。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张健是否存在欺诈行为,陈磊能否以此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
(二)法律分析
陈磊以张健存在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房屋买卖合同》中记载的四号院四至及长度与林权证记载相符,张健将林权证内容列入合同,并无不当。
四号院所处地形复杂,自林权证颁发至今无明显变化,张健没有擅自改变房屋坐落或宅基地面积的行为。陈磊作为该村村民,对当地情况应较为了解,张健不存在欺诈情形。
此前双方因四号院两次诉讼,法院已对合同效力及房屋权属作出处理,陈磊未提出异议,其合同目的及诉讼目的已实现。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陈磊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买卖需了解房屋实际状况
购买农村房屋时,买家应充分了解房屋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形等实际状况,最好进行实地详细勘查,避免仅凭合同记载判断。尤其是对于年代较久的房屋,要结合相关产权证明核实情况。
(二)合同内容应依据合法产权证明拟定
卖家在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林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等合法产权证明记载房屋信息,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准确。买家也应核对相关产权证明,确认合同内容与证明文件一致。
(三)欺诈需有充分证据证明
主张对方存在欺诈行为,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若仅是因测量方式、地形复杂等导致的面积差异,难以认定为欺诈。
(四)重视诉讼记录的影响
在涉及同一房屋的多次诉讼中,法院此前作出的生效裁判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尊重裁判结果。若对房屋状况有异议,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出,避免错过维权时机。
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等特殊问题,交易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仔细核实房屋信息,降低交易风险。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