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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产,承载着两代人的遗产,却让至亲对簿公堂。多份遗嘱真假难辨,赡养义务谁多谁少,法律又该如何定分止争?今天,带大家直击这起充满争议的遗产继承案。
案情梳理
(一)家庭关系与财产背景
亲属关系:赵德昌(2009 年 2 月 17 日离世)与孙玉琴(2023 年 3 月 24 日离世)是夫妻,育有一子赵勇、一女赵芳 。赵芳(2021 年 2 月 18 日去世)与李建国原是夫妻,2017 年离婚,育有独子李昊 。赵勇作为儿子,为这起遗产纠纷的原告,被告则是李建国与李昊。
财产情况:位于大兴区的一号房屋登记在赵德昌名下,产权证于 2005 年 5 月 23 日办理,无抵押、查封情况 。这套房屋,成了各方争夺的焦点。
(二)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主张(赵勇):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号房屋,诉讼费用由李建国和李昊承担 。赵勇认为,父母及姐姐相继去世后,自己、李建国与李昊均有继承权,应依法分配房产,且对被告提及的遗嘱存疑。
被告抗辩(李建国、李昊):
赵德昌与孙玉琴在 2007 年 7 月 6 日立有自书遗嘱,赵德昌的遗产部分应按遗嘱归赵芳所有,后续由李昊继承 ;
孙玉琴的遗产,因赵芳和李昊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李昊应多分,主张李昊继承 35% 份额 ;
赵芳 2020 年 12 月 14 日也立有遗嘱,将其财产(包括应继承父母房产份额)留给李昊,李昊应再继承 15% 。
(三)关键证据与事实
遗嘱争议:
被告出示赵德昌、孙玉琴 2007 年的自书遗嘱,内容为因投奔女儿赵芳,将一号房屋留给赵芳,有两人签字及证明人签字 。赵勇申请鉴定后又撤回,质疑遗嘱纸张和字迹,认为因指定受益人赵芳先去世,遗嘱应失效。
被告还提交赵芳 2020 年的自书遗嘱,将存款和父母房屋继承权留给李昊 。赵勇认可遗嘱真实性,但认为赵芳先于母亲孙玉琴去世,对房屋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赡养情况:
被告用医疗费票据、养老院合同,证明赵芳和李昊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赵勇反驳称养老院费用来自老人自有资金,被告未实际出资。
双方确认赵德昌、孙玉琴生前住一号房屋,孙玉琴后期住养老院;赵芳因肿瘤复发无力照顾母亲,才送其进养老院 。
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赵德昌与孙玉琴的遗嘱:被告提交的遗嘱形式完备,赵勇未完成有效质疑和鉴定,法院认定为两人真实意愿 。虽为共同遗嘱,但未设生效条件,赵德昌去世时,其相关遗嘱内容生效,赵芳取得对应遗产权利。
赵芳的遗嘱:赵芳有权处分自己从父亲处继承的房产份额,其留给李昊的遗嘱符合法律规定 。不过,她对母亲孙玉琴遗产的处分,因先于母亲去世而失效。
(二)继承方式与份额分配
孙玉琴的遗产:因指定继承人赵芳先去世,且无其他有效遗嘱,按法定继承处理 。
赡养义务认定:赵芳与孙玉琴同小区居住,结合老人投奔女儿的遗嘱内容、养老院入住原因及被告证据,法院认定赵芳和李昊对孙玉琴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 。
(三)法律依据
本案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相关条款,明确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适用情形,以及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遗产等规则 ,同时参考继承编司法解释,综合判定各方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大兴区一号房屋,赵勇继承 15% 份额,李昊继承 85% 份额 。这一结果既尊重了遗嘱效力,也考量了赡养事实,平衡了各方权益。
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需规范严谨
自书遗嘱要符合法定形式,内容清晰,必要时可公证或录像 。共同遗嘱需明确生效条件,避免因受益人先去世引发争议。
(二)赡养行为影响遗产分配
赡养不仅是经济支持,日常照料、精神关怀同样重要 。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能获得法律倾斜。
(三)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涉及遗产纠纷,医疗费票据、赡养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能有力支撑主张 。本案中被告凭借养老院合同等证据,成功证明赡养事实。
(四)及时明确财产归属
提前订立遗嘱、约定财产分配,可减少家庭矛盾 。若对遗嘱有异议,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久拖不决。
遗产继承纠纷往往掺杂着情感与利益的纠葛。遇到类似问题,既要了解法律规定,也要妥善处理家庭关系。如有疑问,欢迎留言咨询,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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